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审判文件 > 法院司法审判文件 > 安徽 > 正文

安徽高院等《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22-03-15 22:46 次阅读

安徽省高级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1日)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