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民事法律 > 民事实体法 > 正文

最高院民一庭:受害人从事违法行为触电造成损害,供电企业能否免责

2021-12-29 17:48 次阅读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4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

图片

案情摘要


2010年,王某受张某雇佣为张某修建房屋,在房顶作业中触碰到上方10千伏高压线造成伤害,经鉴定构成了二级伤残。


王某将张某及电力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合计316994.70元。经查,电力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停止在高压线下建房,在张某及王某不听劝告时还到派出所报案,但是派出所未处理。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系受张某雇佣受伤,依照法律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判决张某赔偿损失的50%,电力公司赔偿损失的30%,驳回其他请求。电力公司上诉,二审认为本案不属于被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因此电力公司不能免责,判决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因高压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认定高压供电企业的民事责任。如果供电企业已经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警示、告知义务,可根据受害人的过错减轻供电企业的侵权责任。


来源: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


高压作业


      (1)“高压”就是指较高的压强,在本条里的“高压”则属于工业生产意义上的高压,包括高压电、高压容器等。在不同行业里认定高压的标准不同。如在压力容器中,高压容器的设计压力为10MPa以上低于100MPa;100MPa以上为超高压容器。在电力行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中规定的高压电是指1千伏以上电压等级。

      (2)责任主体。根据本条规定,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使用高压容器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就是高压容器的使用者。如果是高压电造成损害的,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则依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具体情况而定。如是在发电企业内的高压设备造成损害的,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就是发电企业。如果是高压输电线路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输电企业,在我国主要是电网公司。如果是在工厂内高压电力生产设备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该工厂的经营者。


      (3)责任的减免。根据本条规定,从事高压作业的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是与《民法通 则》、《电力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致的。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相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这与《电力法》的规定不同。《电力法》第60条规定,因用户自身的过错引起电力运行事故造成自己损害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用户的故意和过失。本条规定区分了受害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这是与《电力法》一致的,但受害人只是有过失,经营者就不承担责任,对保护受害人而言不是十分公平,也不利于促进经营者加强管理,改进措施以减少损害。但另一方面,如果受害人有过失,也让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对经营者而言也负担太重。因此,从平衡经营者和受害人双方的利益出发,本条规定被侵权人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这里的“减轻”应当是相应减轻,如果受害人的过失很轻,可以减轻经营者一点责任,如果受害人有严重过失,如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或者电力线路行为而触电的,经营者基本上可以不承担责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