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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8期(总第955期)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

2022-08-24 21:36 次阅读

整理:程溪  刑诉研究

按语:本期《人民司法·案例》刑事裁判要旨内容具体涉及:恍骗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构成要件;操纵期货市场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在新三板操纵股票交易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港股通证券犯罪的管辖和法律适用;利用网络平台非法开展证券、期货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工程项目真实不影响合同诈骗的认定;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分。


1、恍骗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李长坤

裁判要旨】恍骗交易操纵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案发前涉案股票已经抛售的,一般应以实际成交差额作为违法所得数额;尚未抛售的,以操纵行为对股票价格已不存在明显影响作为时间节点,核定违法所得数额。

【案号】一审(2019)沪01刑初19号


2、操纵期货市场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作者】王尚明 柳杨

【裁判要旨】采用连续交易、囤积现货影响期货行情等多种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单个操纵行为虽难以达到入罪标准,但多个操纵行为严重扰乱期货交易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在认定量刑情节时,应结合操纵手段以及非法获利数额等综合评判。

【案号】一审(2018)辽04刑初55号 ;二审(2020)辽刑终303号


3、在新三板操纵股票交易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作者】易建锋 陈明灿 雷珑婕

【裁判要旨】新三板证券市场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采取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蛊惑交易等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时间效力适用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法律施行期间。

案号】一审(2020)赣09刑初31号

4、港股通证券犯罪的管辖和法律适用

作者】许浩

裁判要旨】港股通证券犯罪的刑事管辖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我国内地享有属地管辖权。对于产生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情况,可确立先理优先的规则确定管辖权的归属。刑事管辖权的确定与刑事法律适用具有统一性。

【案号】一审(2018)沪01刑初25号;二审(2019)沪刑终81号


5、利用网络平台非法开展证券、期货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者】符东杰 张德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以作为投资人与券商的中介人的方式,通过建立微信群、视频讲课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劝说、推介客户在软件平台购买股票期权,实施的居间介绍行为属于与股票期权交易相关的活动,在谋取非法利益的同时造成了对股票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严重扰乱和破坏。该犯罪行为在占有获取财物的方式以及侵害的犯罪客体等方面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存在区别,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9)苏0621州初240号;二审(2020)苏06别终79号


6、工程项目真实不影响合同诈骗的认定

作者】潘庸鲁

裁判要旨】工程项目真实并不当然阻却合同诈骗的认定,评判时需考察被告人与工程项目有无直接关系、被害人是否陷入了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被告人违背合同资金安全使用和专款专用的约定,将被害人的财物用到难以产生收益的领域,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认定合同诈骗的数额则取决于诈骗行为的持续时间和紧密程度。

【案号】一审(2019)沪02刑初81号;二审(2020)沪刑终120号


7、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分

作者】付涵

裁判要旨】对于建设工程这种连续履行的合同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应从合同履行的整体情况综合判断,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响的,应定性为民事欺诈,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案号】一审(2018)赣0402刑初271号;二审(2019)赣04刑终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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