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审判参考》122集 指导案例第1338号
撰写: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齐 素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韩维中
一、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王秀敏(先归案),女,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2004年9月1日被逮捕。
同案被告人王团结(后归案),基本情况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200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秀敏犯故意杀人罪,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秀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秀敏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与前次相同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秀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秀敏又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不服,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期间,同案人王团结归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刑诉(201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团结犯故意杀人罪,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秀敏故意杀人申诉一案作出由该院再审的决定,并裁定,撤销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秀敏故意杀人再审案与被告人王团结故意杀人案(以下简称“两王案”)并案审理。
被告人王秀敏辩称,是王团结杀死王某某并分尸,自己没有参与杀害王某某,且有自动投案情节。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定性不妥,应定王秀敏包庇罪为宜;王秀敏有主动投案情节。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1年以来,身为河南省沈丘县周营乡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的被告人王秀敏与同乡地税所的董某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王秀敏找到同乡黄孟营村计生专干的被告人王团结,要求帮忙杀害董某的妻子被害人王某某。2004年8月18日上午,王秀敏先将王某某骗至沈丘县周营乡政府办公室三楼其住室内,后让王团结来周营乡政府。王团结到周营乡政府王秀敏住室后,王秀敏先掐着王某某的脖子又用被子捂王某某的嘴,王团结也帮忙掐王某某的脖子,二被告人共同将王某某掐死。王秀敏交给王团结5 000元雇金后王团结逃离现场。之后,王秀敏买刀将王某某尸体肢解成六部分。其中王某某尸体腰部以上至头部及腰部以下至两膝盖被王秀敏藏匿于沈丘县周营乡政府高某住室内,左右小腿及左右两脚被王秀敏藏匿至沈丘县周营乡政府后院的草丛中。经鉴定,死者系被人机械性窒息死亡,并被肢解。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秀敏、王团结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王秀敏、王团结均系主犯。王秀敏为了达到与被害人王某某丈夫结婚的目的,与王团结事先预谋并与王团结共同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后王秀敏肢解被害人王某某尸体,藏匿、抛弃尸块,系犯意的提起者、杀害王某某、肢解王某某尸体、抛弃藏匿尸块的实施者,其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秀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团结的判决情况略)
宣判后,王秀敏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王秀敏的上诉,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主要问题
(一)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没有重新制作起诉书,开庭时分别宣读了针对被告人王秀敏、王团结指控内容不同的起诉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两王案”并案审理,这一程序是否适当?
(二)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王秀敏死刑是否违反再审不加刑原则?
三、裁判理由
(一)本案并案审理程序适当
(二) 本案判决结果不违背再审不加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