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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等《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2021-03-01 21:46 次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桂高法会[2013]7号 2013年7月30日)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批准,现确定我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四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注:本文来自网络,未经核实,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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