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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送达工作的指引(试行)》

2021-01-22 18:12 次阅读

法院的送达工作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的始末。诉讼文书的及时送达对保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受送达人躲避规避送达甚至拒收诉讼文书等情形,严重影响了法院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为提升民事送达工作的质效,破解"送达难",统一全市两级法院对有效送达标准的认定,江门中院在对全市两级法院送达情况及司法实践进行调研了解的基础上,拟制定《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送达工作的指引(试行)》。《民事送达工作指引》业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3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提升民事送达工作的质效,有效破解"送达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送达地址确认

第一条【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当事人起诉(上诉)、应诉答辩、首次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地址确认为送达地址,并拒绝填写本人送达地址的,推定为其本人送达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的,除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自己的送达地址外,还应当填写当事人本人的送达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填写当事人本人送达地址的,其填写的送达地址推定为当事人本人的送达地址。

第二条【拒绝确认法律后果】原告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时,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三条【提供其他诉讼参加人地址】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知悉的其他诉讼参加人的送达地址,包括:
(一)尽可能全面地提供被告、第三人的送达地址,包括最近一次联系的电话和通讯地址;
(二)提供多个送达地址的,按照成功率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
(三)明确被告、第三人的送达地址是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暂住地或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登记地等参考信息,并提供其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被告、第三人的送达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

第四条【送达地址审查】人民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被告、第三人的送达地址应当进行审查,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或第三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发出律师调查令或者依职权予以调查。

经调查仍无法核实被告、第三人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第三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第五条【被告、第三人地址确认】被告到庭应诉答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向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首次送达时,送达人员应当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

第六条【送达地址确认的法律后果】因受送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送达人员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者推定的送达地址送达后,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告知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注意事项、适用范围、变更方式等内容。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适用范围】《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于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当事人提起申请再审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可以沿用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九条【效力延伸】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二审或执行程序中所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可以作为当事人一年内参加其他案件的送达地址,但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已另行确认送达地址的除外。

第十条【约定送达地址】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自治组织、仲裁机构、诉前调解机构以及银行、保险公司等与其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约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可适用于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约定内容】当事人在诉前可对诉讼送达地址进行约定,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明确表示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该地址(含电子地址)作为诉讼有效送达地址;
(二)明确约定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和人民法院、当事人或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时,视为有效送达。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与前述约定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人民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第十二条【诉前地址确认】诉前调解的案件,特邀调解员(多元解纷调解员)应协助做好送达地址确认工作。诉前确认的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躲避、规避送达】受送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躲避、规避送达:
(一)受送达人拒不提供或者拒不确认送达地址的;
(二)受送达人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在人民法院告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
(三)受送达人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的;
(四)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但在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的;
(五)在人民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申请回避等,但又不提供送达地址的。

因上述情形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确定送达地址。

上述躲避、规避送达的情形,送达人员应在《诉讼文书送达日志》中予以记载说明或形成录音资料存卷备查。

第十四条【信息共享】建立送达信息集约共享机制,收集、整合、汇总当事人有效送达信息,逐步完善全市法院送达信息库数据。

第二章 送达对象

第十五条【自然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受送达人为:
(一)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二)在当事人确认或人民法院推定的送达地址内,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住的成年近亲属;
(三)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的诉讼文书代收人。

第十六条【法人、其他组织】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受送达人为:
(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以及其他履行文件收发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的诉讼文书代收人;
(五)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办公地点、营业场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告知人民法院,其原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除外情况】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与受送达人有利害冲突不适宜签收的,不作为送达对象。

第三章 电子送达

第十八条【优先适用】实行"电子送达为主,其他送达为辅"原则,律师、法律顾问等法律从业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广东诉讼服务网用户等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

第十九条【适用范围】当事人确认电子送达地址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采用电子送达外,其他诉讼文书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

第二十条【信息采集】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广东诉讼服务网账号、公民身份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码、手机号码、传真号码、QQ号码、微信号码、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信息。

第二十一条【手机号码】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其手机号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该手机号码进行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
(三)受送达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约定的;
(四)受送达人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时提供的;
(五)受送达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
(六)通信运营商提供的以受送达人姓名进行实名制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送达媒介】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人民法院固定录音电话或者专门电子媒介进行电子送达。专门电子媒介包括广东诉讼服务网、全省法院综合业务系统的电子送达系统、12368诉讼服务热线平台、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实名认证的微信、微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认可的送达平台等。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公告栏、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途径,对外公布人民法院送达专用电话号码以及专门电子媒介等,方便当事人查询、核实。

第二十三条【送达要求】使用电话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主叫、被叫电话号码、拨打时间以及通话主要内容等,并将通话过程录音,存卷备查。

使用广东诉讼服务网等专门电子送达平台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将该专门电子送达平台送达成功界面截屏打印,存卷备查。

使用短信、电子邮箱、传真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将电子送达内容及送达成功界面截屏打印,存卷备查。

使用微信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受送达人微信号,并将电子送达内容及送达成功界面截屏打印,存卷备查。

第二十四条【送达日期】受送达人已经确认电子送达地址的,诉讼文书进入该电子送达地址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没有确认电子送达地址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确定送达日期:
(一)使用电话方式送达的,以通话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使用广东诉讼服务网等专门电子送达平台送达的,以平台显示信息成功发送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使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以受送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文书发送到其手机号码、微信号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使用电子邮箱、传真送达的,以受送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文书发送到其电子邮箱、传真号码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五条【推定送达】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进行电子送达,即使受送达人未明确声明同意电子送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回复人民法院表明其已经收到诉讼文书的;
(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的诉讼文书内容履行的;
(三)受送达人在诉讼活动中提及了所送达文书的内容的;
(四)受送达人确认收悉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

第二十六条【直接送达】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或推定的有效送达地址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知受送达人到人民法院领取。

第二十七条【偶遇送达】人民法院可以在住所地(包括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固定职业工作场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等)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身份后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送达时间】送达人员原则上在工作日进行直接送达,但根据实际需要,可错峰安排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送达。

第二十九条【送达要求】外出直接送达应当由两名以上送达人员共同进行。送达过程中,送达人员应当主动向受送达人出示工作证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三十条【成功标准】直接送达的送达对象符合本指引第二章规定并在送达回证签名或盖章的,送达人员予以记录并附卷,即完成送达。

第三十一条【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当场撕毁送达回证、否认自己是受送达人、送达人员表明身份后拒不开门等情形的,送达人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由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留置例外】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第三十三条【留置见证】送达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

基层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所以及社区物业公司等。

上述基层组织、个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与受送达人有利害冲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拒绝见证】见证人拒绝到场见证、到现场拒不签名证明,或者无法联系见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现场,以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将诉讼文书留置受送达人的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送达记录】送达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对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没有见证人签名的原因等情况作详细说明,将照片或录像资料存卷备查,情况说明需由两名送达人员签名确认。

第五章 邮寄送达

第三十六条【适用条件】人民法院无法电子送达或电子送达不成功的,可以邮寄送达。

第三十七条【送达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专递邮单上载明下列内容:
(一)寄件人信息,包括寄件人所在部门、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
(二)收件人信息,包括收件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
(三)送达内容信息,包括案号、送达诉讼文书名称以及份数等。

第三十八条【成功标准】邮寄送达的,应当以邮寄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或者物流跟踪信息载明的投递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九条【推定送达】邮寄送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送达:
(一)人民法院按受送达人提供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邮寄法院专递被拒收、退回的;
(二)受送达人未签收诉讼文书,但已按送达诉讼文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或参加诉讼的;
(三)存在本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的躲避、规避送达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送达地址实施送达,但未被受送达人实际签收的;
(四)邮寄地址为本指引第十条书面约定的送达地址,但未被受送达人实际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确认邮寄地址,受送达人拒收邮件的;
(六)首次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签收,人民法院再次按原邮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被拒收的;
(七)按受送达人的公民身份证地址邮寄诉讼文书,由近亲属签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八)按受送达人的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和地址邮寄诉讼文书,邮寄回执载明邮件妥投、他人代收的,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并不影响送达效力。

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应当在送达回证或者《诉讼文书送达日志》中注明并存卷备查,诉讼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六章 委托送达和转交送达

第四十条【委托范围】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不在委托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直接送达。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受送达人地址不详或下落不明的;
(二)委托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已通过公告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未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

第四十一条【市内委托】对于居住或注册登记在江门市内,但住所地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受送达人,通过电子送达、直接送达等无法送达的,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

第四十二条【送达要求】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或本指引第二章规定的送达对象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托法院立案庭或专门负责送达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代为送达,并在送达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证或者相关材料回复委托法院。

第四十三条【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诉讼文书。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诉讼文书。

与受送达人有直系亲属关系、隶属关系、相同诉讼地位一方或其他代为送达便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人民法院可委托其向受送达人转交诉讼文书。

第四十四条【成功标准】委托送达、转交送达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委托、转交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收到回复的,视为送达不成功。

第七章 公告送达

第四十五条【适用范围】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经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存在本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的躲避、规避送达情形的,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四十六条【公告方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合适的公告方式:
(一)受送达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受理案件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优先采取张贴公告并在人民法院门户网站或者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同时公告;
(二)受送达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受理案件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优先采取在人民法院门户网站或者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公告,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报》或者其他报纸刊登公告。

以张贴公告的形式送达的,需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同时张贴并拍照、录像,存卷备查。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对公告送达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送达流程】公告送达应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拟公告送达的方式等信息。公告流程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法院公告送达工作的意见》(江中法〔2018〕117号)执行。

第四十八条【送达标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法定公告期,即视为送达。送达人员可以在指定网站上查询公告发布情况,并打印电子公告回执作为送达凭证,存卷备查。

公告期间,以其他方式送达成功的,以该方式的送达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送达回证】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并签署收到日期。非本人签收的,送达人员应当载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并核实签收人的身份证件,存卷备查。

第五十条【多重送达认定】人民法院对同一受送达人同时采用多种送达方式的,以成功在先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第五十一条【简便送达】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实际接收的,视为送达。

第五十二条【惩戒措施】有下列妨害民事送达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送达人对送达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受送达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法院送达人员执行送达任务的;
(三)受送达人撕毁诉讼文书的;
(四)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送达工作的相关人员和其他案外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送达人员进入送达场所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法院送达人员执行送达任务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参照适用】本指引供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在送达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时适用。送达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执行案件诉讼文书可参照本指引。

第五十四条【效力豁免】依照本指引实施送达工作的,该送达事项不属于案件评查中的质量问题或者瑕疵问题,不应作为二审改判、发回重审以及启动再审的事由。

第五十五条【新法优先】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上级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解释部门】本指引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2.诉讼文书送达日志
3.电子送达工作要领
4.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工作要领
5.委托送达函模板
6.公告送达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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