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8601刑初20号
公诉机关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福铁检刑检刑诉(20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通过“QQ”扩列交友群结识被害人蔡某某(女,出生于2007年8月10日),其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在聊天过程中哄骗被害人自拍裸照传送给其观看,后以公开裸照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与其继续“谈恋爱”,并多次与被害人裸聊,要求被害人自拍裸体视频传送给其观看。
二、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以公开被害人裸照及裸体视频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同年8月12日,刘某乘坐火车到福州,入住蔓哈顿广场嘉琪酒店。当日下午,刘某将被害人带进嘉琪酒店,在酒店1010-3室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刘某将被害人带进嘉琪酒店1010-3室,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三、2019年10月,被告人刘某以公开被害人裸照及裸体视频相威胁,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2500元,并唆使被害人通过其母亲的微信转账。被害人于2019年10月27日、10月30日分四次向刘某转账人民币共计2700元。2020年1月,刘某再次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害人通过本人的微信分两次向刘某转账人民币共计450元。2020年2月,刘某又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600元,未得逞。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在昆明开往广州的K366次列车上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乘车记录、酒店入住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刑事摄影照片,证人陈某1、黄某某、陈某2、林某、王某等的证言,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手机取证报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诱骗、胁迫的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照、视频裸聊,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并有其他旁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手段,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且多次实施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予以从重处罚;采取胁迫手段,两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多次敲诈勒索未成年人,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对其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8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千一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蔡某某。
三、扣押的手机一部、手机SIM卡两张均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依法处理。扣押的电脑主机一台,由扣押机关返还所有人赖明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孝勤
审 判 员 黄 涵
审 判 员 邱晓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威
书 记 员 张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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