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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成植物人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律师积极介入为其索赔

2016-09-17 22:02 次阅读

   2011年12月5日18时40分,固阳县成某驾驶蒙BPA627号轻型封闭货车,沿固阳县光荣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翡翠城小区门口时因为受前方车辆灯光的影响,与同向的王某在第一被告车辆前方右测步行,将王某挂倒,后王某被送往包头市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经过治疗数月,王某伤情仍无好转,颅脑损伤呈持续植物状态。

事故发生后,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和分析,包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固阳县交警大队作出包公交认字2011第11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对这次事故不负责任,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之规定,负全部责任。蒙BPA627号车辆向第二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12年2月4日,王某的儿子委托包头律师咨询网处理此事,本网立即指派张万军律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撰写法律文书。本案将于2012年2月9日到固阳县人民法院立案。

(责任编辑:包头交通事故赔偿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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