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考而言,共犯从属性部分可能涉及的考试内容有:
1、实行从属性:在实行犯没有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对教唆犯与帮助犯能否处罚?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共犯具有独立性,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不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
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共犯具有从属性,如果实行犯没有着手实施犯罪,则教唆犯、帮助犯也不成立犯罪。
笔者支持共犯从属性说。
2、要素从属性:实行犯必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教唆犯、帮助犯才能成立?
笔者认为:(1)正犯必须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否则不能处罚教唆犯与帮助犯。如甲教唆乙自伤,乙遂对自
己实施了自伤行为,并致自己轻伤。因正犯乙系自伤,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故甲亦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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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共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时,教唆者、帮助者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如乙教唆甲对自己实施自伤,甲遂对乙实施了伤害。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正犯,但因乙自伤不成立犯罪,故具有违法性
阻却事由,故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简单说,两句话:
(1)正犯不违法,则共犯不违法;(2)正犯违法,共犯未必违法。
3、罪名从属性:实行犯与教唆犯、帮助犯是否仅就同一罪名才能成立共犯?
笔者认为未必,但在教唆犯、帮助犯的故意超出了正犯故意的情况下,教唆犯、帮助犯的罪名要受正犯罪名的制约。
如甲教唆乙入户抢劫,但乙到达现场后只实施了盗窃,此时,对在门外放风的甲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抢劫罪的的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