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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分别起诉问题的意见

2020-08-18 20:50 次阅读

近期,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部分法院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的案件,存在登记两个案号、作出两份判决判决内容重复等问题,中院民事审判专业法官会议进行了研究,形成了以下意见:

一、针对此类案件,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立案和审理,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二、此类案件立案时应遵循“登记一个案号”的原则,先提起诉讼的案件登记案号后,后提起的诉讼并入先提起的诉讼之中,不再另行登记新的案号,双方的诉讼地位分别表述为“原告(被告)”、“被告(原告)”。


三、 如果后提起诉讼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坚持单独立案的,告知其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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