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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涉嫌强奸案最新结果—石拐区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

2016-09-13 22:12 次阅读

包头律师咨询网友情提示:刑事案件关乎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建议家属在有能力时,一定要为犯罪嫌疑人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

 基本案情:史某与某女系上下级关系,史某在某女自愿的情况下于2010年12月份和2011年2月份先后发生过两次性关系。2011年6月初,两人关系恶化,某女向石拐公安局报案称其被史某强奸。后史某被石拐公安局以强奸罪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本网律师受其家属委托后,先后数次前往包头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附法律小常识:强奸与通奸区别,应注意以下几点:(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附相关诉讼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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