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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17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2020-05-28 23:04 次阅读

1.张维文、冯太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裁判要旨: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驾乘人员互殴行为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驾驶员和乘客相互实施危险行为共同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由于保障驾乘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是驾驶员的职业要求。因此,驾驶员负有特别的安全保障责任和特别的注意义务,在其客观行为与乘客大致相当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行为具有更重的可谴责性和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其应当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2.苏州市安派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庞美兴、罗正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裁判要旨: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包括一般工作人员。“直接负责”包括“直接”和“负责”两个方面,在强调“负责”的同时,不能忽视“直接”。单位管理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能否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关键在于该管理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参与程度是否起到了《纪要》中所论及的“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五种重要作用。如果没起到上述重要作用,即便该管理人员是单位“一把手”、主要负责人,也不应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

 

3.陈君宏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船舶碰撞发生船只倾覆、船员落水的后果,肇事责任人能够救助而不救助,逃离现场致使落水船员死亡的案件中,该现场逃离行为不同于一般陆上车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其造成落水人员死亡的实际危险性和危害性更为突出,故对于此类行为在已经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适用该罪名,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连恩青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判断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精神障碍,及患有何种精神障碍;第二层次是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因精神障碍而致辨认或者控制行为的能力减弱或丧失。

 

司法精神医学界普遍采用作案动机来判断辨认能力,将作案动机分为四种:病理动机、现实动机、混合动机和不明动机。一般来说,病理动机即丧失了辨认能力,对其他几种动机则需要综合分析,应根据行为人的病情严重程度、作案时与作案后的精神状态,分析精神障碍与犯罪行为之间有无潜在的联系,从而评定行为人的辨认能力状况。

 

5.刘传林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要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进行区分,将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与手段、情节一般的进行区分,将预谋犯罪与激情犯罪进行区分,等等。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故意伤害案件,适用死刑时应当更加严格把握,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的程度就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而是要根据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严重残疾”的程度等情况,慎重决定。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致特别严重残疾的被告人,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6.梁娟医疗事故案

裁判要旨:护士人员,在医院安排下违法从事治疗行为,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非法行医罪论处。

 

7.张正伟污染环境案

裁判要旨:污染环境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损害评估意见,确定本案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但是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认证,要严格参照法定证据形式的认证程序,必须经当事人充分质证,以及法庭的认真论证,确保只有科学的、客观的、严谨的专家意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8.唐立新、蔡立兵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旨:在毒品刑事案件中,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宜采取“进入实质交易环节”的标准。对于毒品上下家已经进入毒品交易现场并实施了验货、谈价、称重等实际交易行为,仅差支付毒资后交付毒品的环节尚未完成,依法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以有利于严惩毒品犯罪。

 

9.胡宗友、李仲达组织卖淫案

裁判要旨:《涉卖淫刑案解释》第二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六种情形,其中“其他严重后果”是指与严重残疾、死亡基本同质的后果,如造成被害人精神病致不能生活自理的,造成多人重伤的,等等,而不是没有任何范围约束的严重结果。这里的“其他严重后果”,必须是被害人及卖淫人员在卖淫期间发生的,且该严重后果与卖淫活动有紧密的因果或者条件关系。

 

10.周兰英组织卖淫案

裁判要旨:组织卖淫与容留卖淫的区别在于:首先,行为人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行为,即组织卖淫行为人最主要的行为特征是对卖淫活动进行了管理、控制,而容留卖淫行为人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既不管理,更不控制,而仅仅提供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以及流动场所,对卖淫人员在何时卖淫、向谁卖淫、如何收费等均不过问,只收取一定的场所费用甚至不收取任何费用,至于卖淫人员的日常活动,均由卖淫人员自行安排。


其次,两者在人数上也有一定的区别。组织卖淫中的卖淫人员必须达到三人以上,而容留卖淫中的卖淫人员可以在三人以上,也可以在三人以下。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组织行为,但被组织卖淫人员的人数不到三人的,这种情况下只能依法降格作容留或者介绍卖淫处理。

 

11.于维、彭玉蓉组织卖淫案

裁判要旨: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介绍等手段,管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不以营利为构成要件。组织卖淫中有引诱、介绍卖淫行为的,择一重罪处罚。

 

12.丁宝骏、何红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裁判要旨:组织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对卖淫人员采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强迫行为的,应以组织卖淫罪或者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13.刘革辛、陈华林、孔新喜强迫卖淫案

裁判要旨:强迫卖淫罪的强迫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1)在他人不愿意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2)他人虽然原本从事卖淫活动,但在他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强迫其继续从事卖淫活动;(3)在卖淫者不愿意在某地从事卖淫活动或者为某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在某地或者为某人从事卖淫活动。

 

14.林少钦受贿案

裁判要旨:追诉时效制度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因此新生效的刑事实体法律规定降低了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后,已经立案侦查并进入诉讼程序的追诉行为,不需要根据新的实体法律规定重新计算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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