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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网盗窃案辩护词

2020-03-04 16:51 次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刘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不持异议,但对定罪量刑的鉴定意见存有部分异议。

1、关于重量计算的问题。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第四起、第五起、第六起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规格型号中关于羊的重量问题,没有相关证据印证每只羊的重量。那么在鉴定标的物灭失的情况下认定每只羊的具体重量,显然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盗羊的具体价值。

2、关于被盗羊的具体价格认定的问题。

辩护人认为价格认定单价明显偏高。如受害人奥某陈述其每只羊的价值约1000元左右。而在鉴定结论中的每只羊的价值远超该价值。

3、关于价格鉴定的必要性的问题。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在本案中,关于羊的价格均有张某、马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该羊的具体价格,无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若本案中张某、马某提供的的相关票据明显不合理的话,那么是否也认定张某、马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呢?显然,从侦查机关到公诉机关也间接认可了张某、马某收购本案羊的具体价格,故,辩护人认为,本案无需进行价格鉴定。应当依据被告人实际销赃的数额来定罪量刑。

二、被告人归案后协助抓捕本案另一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

根据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其被抓获后,当时通过侦查人员提供的照片当即指认了白某,后侦查人员要求其给被告人白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哪里,通过其与白某通话后得知白某在中正公司要账的信息后,侦查人员在刘某指认路线后,赶到中正公司。在中正公司未能找到白某,后经过刘某指路,在一修理部门前看到了白某驾驶刘某的汽车后,经过指认确定是刘某的车辆。后侦查人员在修理部内将本案另一被告人白某抓获。这一事实与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基本一致。但是该情况说明中并未提到侦查人员系如何找到修理部,但事实上是通过刘某的引领找到的修理部,顺利将白某抓获归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归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表现。本案中,被告人被抓获后指认了被告人白某,并打电话询问其当时所在地点,并带领侦查人员顺利找到被告人白某被抓获的地点,确认了白某的藏身地点,顺利将白某抓获。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三、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已经认定为坦白。关于该认定,辩护人予以认可。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被告人在归案后,多次供述的事实基本一致,且在庭审中也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故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2、本案涉案赃物部分已经追回,应酌情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涉案赃物91只羊已经被追回。并且,被告人在供述中均如实供述本案销赃地点,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基于该事实,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因生活所迫实施盗窃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因家庭困难,家里负债较多,误入歧途实施了盗窃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会谈纪要》的相关规定,对盗窃犯罪的初犯、未成年犯,或者确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犯罪,应当注意体现政策,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

在本案中,被告人认罪、悔罪,切实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同时,被告人无犯罪记录,此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因此,在对其量刑时,此情节应予以考虑。

综上,基于本案被告人归案时、归案后的表现以及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的态度等情形,望贵院依法从轻对被告人作出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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