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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深圳中院裁判要点汇编

2019-12-11 21:26 次阅读

 

 

编者按:本办摘编的裁判要点一部分源于近两年全市法院评选出的典型案例,一部分源于市中院有关业务部门和各基层法院推荐的优秀案例,上述裁判要点不作为市中院观点,仅供两级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参阅。

 

一、刑事类

 

1.【王鹏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对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定罪量刑,应当严格遵守立法及司法解释,但当发现罪刑不相适应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从宽处罚。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终1098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326日;承办人:涂俊峰)

 

2.王江浩挪用资金一案】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取得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设立有基本存款账户,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控制管理业主共有的财物,可以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单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擅自挪用单位资金,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816;承办人:张国辉)

 

3.杨海华强制侮辱案】为了故意羞辱被妇女,向人员众多的微信群发送其裸照,并指明被害人身份,严重侵害了被害妇女的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1143号刑事裁定(裁判时间:2018622日;承办人:昝龙应)

 

4.【魏剑威危险驾驶案】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2499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1115日;承办人:吴 南)

 

5.【唐中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行为人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000以上不满1万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或者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的行为严重影响群众正常通讯,甚至可能耽误医疗、消防、报警等急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该类案件,应以证据为根据准确认定事实,对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予以惩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终2766号刑事裁定(裁判时间:2018620日;承办人:武文芳)

 

6.【被告人王雷雨、谢晓东、窦刚职务侵占罪案】本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合谋,侵占本单位向第三方公司支付的应缴纳税款,导致本单位仍需履行代缴义务,实际造成本单位的财产损失属于以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898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621日;承办人:周正茂)

 

7.【莫孔斌聚众斗殴案】在多人打架斗殴的案件中,审判人员不能因为在公共场合发生了聚众斗殴的打架行为,就简单地将双方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而是必须详细考察双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2326号刑事裁定(裁判时间:2018126日;承办人:吴心斌)

 

8.【温家诚、邓蓝辉、谭锐峰、文世杰、曾家裕、黎永锛、杨成龙涉嫌敲诈勒索案】维权”与“敲诈勒索”之间存在界限,当维权的手段与目的都不具有正当性时,不正当性的程度即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关键。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620;承办人:黄正齐)

 

9.【李展凰走私武器案】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确有证据证明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2)对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枪支案件的定罪量刑,不仅应考虑枪支数量,还应充分考虑枪支外观、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初236号(裁判时间:2018724日;承办人:赵 靓)

 

10.【被告人陈瑞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在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非法经营数额时,被告人仅提出涉案网店销售记录中存在“刷单”的辩解,不提供能够甄别“刷单”与否的线索或方法,人民法院对其“刷单”辩解不予采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170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时间:20181010日;承办人:王媛媛)

 

11.【程红、邱德昌等人开设赌场案以营利为目的,以“QQ群发红包”的方式组织不特定的人群参与赌博的行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并适用网络赌博的量刑标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7116日;承办人:易玮群)

 

12.【翁俊露贩卖毒品案】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和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法律事实,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未履行职责进行充分取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必要的查证;无法查证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未履行职责进行充分取证、起诉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书中予以载明,必要时可发出相关司法建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初332号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71023日;承办人:涂俊峰)

 

二、行政(国赔)类

 

1.【大连中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招投标监管行政处理决定案】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事项履行调查处理职责,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更要在实体上查清事实真相,在处理结果上实现公平正义,实现实质法治。法院对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既要对履职行为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更要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形式作为但实质不作为的,应当认定为没有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判决撤销其履职行为并责令其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行终378号(裁判时间:201886日;承办人:王成明)

 

2.【樵彬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不予立案决定纠纷案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有对相关可服用或可食用产品的食品、药品属性作出认定的职责,不得以产品定性不明确为由,放弃履行其监管职责。(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明显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出具的、包含生产许可性质的文件,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相关产品合法生产的依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行终566号行政判决(裁判时间:20171027日;承办人:杨宝强)

 

3.【吴彪申请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案】赔偿委员会审查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案件,应当对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公安机关以民事诉讼当事人否认对方主张的证据和事实获得胜诉判决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属于违法刑事拘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委赔5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裁判时间:20181115日;承办人:王强力)

 

4.【深圳招商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对行政行为产生合理信赖,并基于该信赖衍生相关利益,该信赖利益在法律上应当得到确认及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017)粤0308行初955号行政判决(裁判时间:2018319;承办人:张 婷)

 

5.【邬剑文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房屋拆迁补偿行政纠纷案】行使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编办文件设立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前提下,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决,应认定为超越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612号判决(裁判时间:2017621日;承办人:王强力)

 

6.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不履行行政监督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前已经知晓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持续不法侵害,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纠正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履行法定职责,公共利益受危害的后果已经消除的,人民法院仍应判决确认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行初2377号行政判决(裁判时间:2017615日;承办人:封文智)

 

7.深圳市涵旺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用人单位组织厂庆活动属于工作时间及场所的延伸,员工在此期间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行初2181号行政判决(裁判时间:2018129日;承办人:刘吉明)

 

三、立案执行破产类

 

(一)立案类

1.【劳常冬与郑暖玉民间借贷再审审查案】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具有终局性的实质既判力,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这类裁定确有错误时可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再84号民事裁定书(20171030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申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时间:20181125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裁判时间:2018128;承办人:唐国林)

 

2.【彭红梅与深圳天下汇智控股有限公司、鲜文剑股权转让纠纷案】阴阳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相冲突,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即使经公证证明,其所载管辖条款亦因缺乏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予适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辖终2440号民事裁定(裁判时间:2018920日;承办人:谢冰羚)

 

(二)执行类

1.【李永恒、江苑退赃与没收财产强制执行两案1)刑事判决对财产性质、共同退赃金额与各自份额没有明确的,执行中可以结合判决主文查明的事实情节予以确定。 (2)先退赃,再没收财产。 (3)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没收全部财产刑应当终结执行。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执字第28902891号执行裁定(结案日期:201842日;承办人:杜佳鑫)

 

2.【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黄碧威民间借贷纠纷案】仲裁机构就当事人间尚未发生的纠纷作出裁决,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94号执行裁定书(裁判时间:2018416日;承办人:李雪松)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与雷松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对签订于抵押权设立后、法院查封前的租约,执行中应除去该租约再予以司法拍卖。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2768(结案时间:20181029日;承办人:肖伟光)

 

4.申请执行人肖燕平与被执行人李德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行为执行强制实施的前提必须是被执行人能够完成或者配合完成执行依据指定的行为,而不存在客观不能的障碍。如果裁判指定行为内容牵连到第三人,法理上该第三人并不受裁判既判力的约束,法院无法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尤其是在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要求其作出的行为享有同时或者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将损害其合法权利,超越执行程序边界。(2)执行法院的执行查封措施具有保全财产的效力,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的财产所作的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属于有碍于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但不妨碍其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得依买卖合同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无法履行的责任。第三人未经执行法院允许占有查封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排除其妨害。(3)执行程序的价值作用和现实意义在于强制执行,协调和调解并非执行程序的必要内容,为促成执行依据裁判内容的实现,执行法院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查协调以及促成执行和解,而在协调、和解无法实现执行目的且无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2600号执行裁定(裁判时间:2017223日;承办人:杜佳鑫)

 

5.【深圳市领域二手车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李春强制执行罗亦强借款合同纠纷案】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保全查封了被告名下财产,案外人就保全查封的财产提出主张实体权利的异议,同时申请置换查封物,人民法院在准许置换后,仍应对案外人所提出的异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以判断应否对置换物解除查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执复36号裁定(裁判时间:2017522日;承办人:张文佳)

 

6.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泓源水业有限公司案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权利义务主体明确和给付内容明确的要件。申请执行不具有给付内容的确权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强制执行申请。(2)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案件当事人,第三人不受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的约束。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标的以后,另案作出的将该执行标的确权给案外人的生效法律文书不能阻却对该项执行标的的执行。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309号执行裁定(裁判时间:2017823日;承办人:时晓克)

 

(三)破产类

1.【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1)人民法院审查受理重整案件应当识别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良好、技术工艺先进、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行业具有发展前景的可认定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2)债务人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且该营业事务的保留有利于重整的,可认定为具有必要性;债务人具有自行管理的意愿、治理结构健全、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可认定为具有可行性。(3)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组除可以设立小额债权组外,还可以根据债权人的性质、债权形成的原因等情况的不同进行分组,并分别制订减债、留债、债转股等差异化的受偿方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裁判时间:201525日;承办人:慈云西)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破字第15-4号民事裁定(裁判时间:2016620日;承办人:慈云西)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破字第15-14号民事裁定(裁判时间:2018115日;承办人:慈云西)

 

2.【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案】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受理并宣告破产清算、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对于其中确有重整价值,具备挽救可能的企业,人民法院可以中止破产宣告程序,裁定转入重整程序。(2)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出资人组虽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未获得全额清偿;有担保债权组虽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得到全部清偿及延期补偿,且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普通债权组虽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深中法经三字第15-2号民事裁定

2000)深中法经三字第15-6号民事裁定(裁判时间:2017111日;承办人:谢继宇)

 

3.【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整案】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时,法院不仅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原因,同时还应重点考察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2)法院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审查认为债务人具备重整原因需要破产拯救,但对其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可行性难以认定时,引入“预重整”方式审理案件并指定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在预重整阶段,管理人并不对接管债务人企业,其主要职责是对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摸底,为各方当事人搭建沟通平台、提供更为宽松的博弈空间,同时对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挽救可能和重整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通过预重整阶段的调查判断,人民法院应及时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3民破143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判时间:2017418日;承办人:李雪松)

 

 

四、民商事类

 

(一)民事审判类

1.【洪振快与刘宏泉、深圳市红歌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对英雄烈士的英雄形象和英雄事迹提出质疑者,应对由此引发的社会公众激烈批评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5968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68日;承办人:李 飞)

 

2.【原告深圳市全晟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远平、陈汉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而虚假让与财产的行为,属于通谋虚伪表示,双方并无真实交易之目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司法制裁措施。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7)粤0303民初10168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412日;承办人:毛仁杰)

 

3.陆新与深圳中港易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2827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61212日;承办人:陈沁寰)

 

4.【深圳市恒信奥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合同守约方明确要求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以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4613-14621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71011日,承办人:徐雪莹)

 

5.【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港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抵押权人对2007101日前所设立的抵押权在主债务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2007101日后所设立的抵押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0306民初5008号判决(裁判时间:2017118日;承办人:冼晓莉)

 

6.【梁一仙与招商银行、深圳移动、鸿桥公司银行卡纠纷案】因他人冒领手机卡,导致银行账户验证码被他人获取,致使储户损失的,电信运营商和银行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4636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814日;承办人:付璐奇)

 

(二)商事及涉外商事审判类

1.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朝辉物流有限公司、张会庆、武亚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缺一不可。如无实际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处转移至出租人或者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低,无法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作用,应认定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融物属性,仅有资金空转,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应属借款合同。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2278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71027日;承办人:王伟)

2.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深圳市大疆物流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权利,其行使对象应为对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保险人直接请求第三者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8122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124日;承办人:曹启选)

 

3.【东莞市创丰贸易有限公司与麦莲青、麦建威、梁志彬、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虽名为保理合同,但在应收账款未有效转让的情形下,保理法律关系因缺乏必要要件而不成立,应当按照实际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性质,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当事人间虽保理法律关系不能成立,但保证人并不必然免除保证责任。主合同真实,且保理商与债权人未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992号判决(裁判时间:201767日;承办人:雒文佳)

 

4.【张子晋与任俊、深圳市宾利冷链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公司股东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应以该公司为诉讼对象。公司股东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主张股东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3894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615日;承办人:邓婧)

 

5.【胡建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仲裁庭对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享有初步审查权,仲裁庭未将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提交法院,但不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特465号民事裁定(裁判时间:201794日;承办人:林建益)

 

6.【平安银行诉谢某、赖某、李某、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罚息的本质系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金。以罚息为基数并按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属于对违约金的承担再课以违约金,应不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0304民初3409号(裁判时间:2017210日;承办人:彭欣)

 

7.【中信银行诉廖均盛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信用卡欠款纠纷中,除本金外,持卡人向发卡机构偿还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其他各项费用的总额,不应超过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额。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6873号(裁判时间:201865日;承办人:谭茜)

 

8.【深圳市杰廷电子有限公司诉汩罗市钰丰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确认票据权利案】持票人通过买卖获得票据,不影响其取得票据权利。空白背书的票据最后持票人通过自行补记的方式形成连续的背书,不影响最后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持票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通过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且支付了对价,仍可取得票据权利。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1063号(裁判时间:20161121日;承办人:唐春丽)

 

(三)知识产权审判类

1.【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视频聚合软件在采取盗链行为向用户提供在线视频播放时,不仅构成“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著作权侵权,该盗链行为也构成作品的再提供行为,使涉案作品的传播超出权利人的控制范围,系对信息传播权人专有权的直接侵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3636号(裁判时间:2017911日;承办人:黄娟敏)

 

2.【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公司诉称被告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被诉互联网平台基础服务是“即时通讯和社交平台”,如用户具体商品需求是该平台的“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则应以该具体商品需求来界定相关市场范围,并以该商品在“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来判断被诉平台能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823;承办人:蒋筱熙

 

3.【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他人利用网络爬虫技术获取并且无偿使用权利人存储于其APP后台服务器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的行为,侵害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无形财产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822(裁判时间:2018523;承办人:孙 虹

 

4.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花园城商业中心店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商标权利人未证明权利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也未证明其因侵权而存在经济利益上减损的,人民法院仅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再164165166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795日;承办人:刘真)

 

5.【陈广旭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音频文件播放网络平台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未直接上传作品,未与用户存在合作关系,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及时删除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2183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61014日;承办人:祝建军)

 

6.姜雪与深圳市爱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内容必须固定和明确,在审理时原告应当提供包含有可供法院比对的商业秘密内容的具体载体。这既是法院审查权利人主张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标准,也是就被告使用或对外泄露的信息是否与原告主张的秘密相符进行比对的基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4554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7113日;承办人:蒋筱熙)

 

(四)房地产审判类

1.【张斌与深圳市亚盟泰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1)国内投资者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进行海外投资购房时,通常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投资者与卖方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关系;二是投资者与房产中介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2)海外投资购房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因居间促成交易的标的物为域外不动产具有涉外因素,但并不当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应以涉外合同纠纷确定法律适用。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71024日;承办人:马占举)

2.【深圳市富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明安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构成无权处分。一方当事人以转让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6237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61226日;承办人:路德虎)

 

3.【深圳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玉娟居间合同纠纷案】房地产中介机构对于居间服务及其他受托事项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审慎核查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屋权属及委托代理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并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因怠于履行注意义务而未能及时发现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存在重大缺陷,以致另一方当事人因欺诈而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7906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1127日;承办人:武永庆)

 

4.【李少红与袁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对当事人因小产权房买卖纠纷中仅涉及购房款或预付金、定金等返还,不涉及房屋交付问题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4119号民事裁定(裁判时间:201895日;承办人:夏静)。

 

5.【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苏天柱、李妮娜居间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居间人隐瞒所居间交易对象为其利害关系人的,构成对委托人利益损害,居间人无权向委托人收取居间报酬。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3民终20827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210日;承办人:林建益)。

 

6.【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与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仅对债务事实的存在予以承认,不构成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同意履行部分债务的,视为相应放弃对该部分债务的时效抗辩权,对其未表示愿意继续履行的其他债务,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0122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14日;承办人:唐毅)

 

7.【卢盛齐、罗晓东、沈军与曾宇春、李映东、曾宇青、欧兴茹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法院再审判决撤销生效民事调解书,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确有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在撤销一审法院再审判决的同时,判决维持原民事调解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94日;承办人:陈明亮)

 

8.【富尔达全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轻微违约行为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应不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再29号(裁判时间:2018829日;承办人:许绿叶)

 

(五)劳动争议审判类

1.【谢秀练与深圳市链金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木行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对于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应根据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单一的用人单位主体,劳动者诉请与实际用工的非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主张混同用工的关联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以及实际用工的非劳动合同签订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3950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1029日;承办人:罗映清

 

2.【深圳雄韬实业有限公司与周日文劳动合同纠纷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对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9923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7822日;承办人:徐雪莹)

 

3.林俊辉与深圳市宝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离职时没有进行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提成款,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6146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8712日;承办人:唐林波)。

 

4.【陈伟莲与深圳市儿童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事先通知工会,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通知工会的审查,应当以劳动者对此提出主张为前提,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审查。对于劳动者在诉讼中才主张的,应当允许用人单位补正相应程序。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048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753日;承办人:张士光)

 

5.王欢欢与深圳东方美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要求员工应及时报告怀孕计划及怀孕情况,否则视为严重违纪的公司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0674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7316日;承办人:冼朝暾)

 

6.【任万龙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可依法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7534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7720日;承办人:张士光)

 

7.谢七英、吴美翠、蒋成华、蒋丽与深圳市双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劳动者在多家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满6个月,但均未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非因工死亡后,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的比例分别赔偿其相应的非因工死亡待遇损失。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5096号民事判决(裁判时间:201762日;承办人:邢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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