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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执行立案时不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通知》

2016-08-27 21:47 次阅读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立案时,核实裁判文书是否生效的义务在于执行法院。并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交生效证明的义务。这也是省高院《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浙高法[2011]253)第一条和《关于适用<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相关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11]345)第一条的基本精神。因此,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不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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