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审判文件 > 法院司法审判文件 > 甘肃 > 正文

兰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从严查处涉医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9-05-04 22:20 次阅读

 

本报讯(记者 马峰为了进一步提升全市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的能力和水平,3月14日,兰州公安印发《兰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从严查处涉医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规范涉医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据了解,该《指导意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指导意见》所称“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内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扰乱医疗机构秩序、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等违反治安管理或触犯刑律,依法应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指导意见》从对危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对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以及在查处上述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时,要重点把握好要求等三个方面,对依法从严查处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如,抛洒纸钱、张贴死者照片、散发传单、使用高音喇叭等)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