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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乾隆朝归化城土默特命案检验制度研究

2019-03-20 23:04 次阅读

张万军

(内蒙古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内蒙古 包头014010;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中心,重庆401120)

 

[摘要]清代乾隆朝归化城土默特命案检验职责主要承担着主要系同知、通判;命案检验的启动在很多情况下是由甲头报案启动的;命案检验具体内容包括验尸、尸骨的检验等法律程序。清政府参照中原地区的命案司法勘验制度,并结合蒙古边疆地区司法体系,设计出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司法勘验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司法官吏在边疆法律治理中作用。

[关键词]归化城土默特;命案 ;职责;检验

 


对于清统治者来说,贼盗命案事关整个边疆地区稳定,且直接威胁统治者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鉴于此,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理藩院具奏制定《蒙古律例》“相验蒙古等命案”条,规定了蒙古地区的命案检验制度,即在对命案进行相验时,由各处驻扎萨克部员,即理藩院下派各处官员就近会同同知、通判,带领仵作前往案发现场验明尸骨,确定死因。对归化城土默特命案检验职责做了具体划分。同知、通判在其辖区内,在行使命案勘验职能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基层司法官吏在边疆法律治理中作用,对于维护边疆地区法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一、归化城土默特命案检验职责的具体划分

(一)协理笔帖式的勘验职责

因归化城同知所属地方,方圆数百里,每年诉讼案件很多,又于雍正八年十一月设立笔帖式,据监察御史色楞奏称:

归化城同知所属地方,方圆数百里,其间诉讼案件甚多。一个同知即使速速办理,亦不能完结等语。据此,饬理藩院由蒙古笔帖式内选懂汉文之人并带笔帖式衔,派往归化城协助同知办事。[1]

在归化城土默特,协理笔帖式对于命盗案件命案的勘验职责在乾隆五年(1740年)得到详细划分:

谨请嗣后不分凶犯、盗犯系民人,尸亲、失主系蒙古,或凶犯、盗犯系蒙古,尸亲、失主系民人,或蒙古与民人交涉命盗案件,仍照旧例,均交付该协理笔帖式,一面检验分别呈报同知、按察使、山西巡抚。[2]

从该规定可知,在乾隆朝初期,协理笔帖式是负有勘验之职责的。而清代律例明确规定命案勘验权在于地方正印官,《大清律例》规定:“凡人命呈报到官,该地方印官立即亲往相验。”从乾隆五年(1740年)的规定来看,其规定明显不符合《大清律例》之规定。

(二)同知及通判勘验职责

自康熙中叶,随着大量内地汉人进入关内,大量蒙民交涉纠纷产生,蒙古地区边疆地区原有的法律秩序受到挑战。鉴于此,清统治者即使调整了该地区的原有司法管辖模式。雍正元年八月,据归化城都统丹津奏称:

归化城地方商人、种田人与蒙古人杂居者颇多,相互争讼案件亦为繁杂,请设一理事同知审理蒙古、汉民案件。与归化城地方所住民人有关之人命、盗窃等重大案件,仍解交该巡抚审理外,其余争讼、殴斗等小案,随交理事同知了结。凡与蒙古、汉民有关之案,均由都统委派有关人员,与同知详细会审,报都统结案,与蒙古有关之人命案仍解交该部。[3]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地方行政官吏兼理司法特色一直沿袭至近代。归绥道各厅设立后,一切钱粮、户婚、田土、词讼、命盗各案,悉由厅官办理。在清代土默特地区,同知、通判是基层刑事勘验事务主要承担者。同知、通判在行使命案勘验职能是行使其辖区内刑事司法职能之始端。同时,清代命盗重案需通过审转程序审理,故归绥道等上级司法官吏可对同知通判检验结果进行监督。如在霍忠殴伤王荣身死一案中,归绥道对此案的检验结果甚为不满,认为萨拉齐通判在未查明本案基本事实情况下而得出结论,未免草率,并就本案证据问题提出如下质疑:1. 霍忠殴死王荣之后即将通于王荣后院墙缺堵塞是何意图?萨拉齐通判并没有逐一讯供查实;2. 本案凶器碌轴沿子作何使用?综合上述疑点,归绥道认为,“辨理案件贵乎简明,但此案简而未明,未免草率,仰即再行研审殴身死有无谋故各确情按详解”。[4]因此,其要求萨拉齐通判对上述疑点逐一核实查清,以核实被告人霍忠在此案中是否有谋杀他人故意。

二、命案检验的启动

如在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十月霍忠殴伤王荣身死一案中,被告人民人霍忠的供词详细回顾案发过程,他说:

小的是忻州人,今年三十岁了,父母俱故并没兄弟,娶妻侯氏生有一个儿子,小的在悩木漠村受苦生理。已死王荣是我的族间的表侄,平素相好并无仇隙。本年七月里,小的与他合伙卖羊肉,到八月初间又与他伙卖月饼,赊出帐目没有讨要清楚。到十月二十三日起更时,小的从外村吃酒回来,把王荣叫到家里清算,算罢他就走了。小的又想起姓梁的一宗账来没有算入,小的拿了棍子防狗,又去他家里寻他清算,见沙音圆在他屋里,小的原说咱们到街上铺子里算去罢,王荣应允,在院里拿了一根碌轴沿子防狗。小的随他相随走到街上,一面走着,小的因王荣和沙音圆在一屋里胡闹,原劝他说你不该叫沙音圆来院里居住,干这苟且之事做什么,他就说与你何干,你管着我不成,口里就骂的。小的说我好意劝你,怎么你骂起来,他说我骂你还是抬举你呢,小的也回骂了他句,他就拿碌轴沿子来打小的,小的着急原拿手内棍子在他头上打了一下,他把碌轴沿掉落在地上,他口里越发混骂起来,就去拾碌轴沿子,小的恐怕吃亏,丢了棍子,原抢过碌轴沿子来,又在他头上打了两下,他就跌倒地上了。小的心里害怕,就把碌轴沿子撩在那里,拿了棍子悄悄跑回家去了。这实是因劝王荣不听,还混骂小的,小的把他打伤,不想伤重死了,并不是有心要致死他的,求恩典罢等情讯。[5]

该案案发后,萨拉齐厅属恼木汉村甲头秦红直报称:

本村居住之王荣于本月二十三日夜,不知被何人殴伤,在本村银贵子院门外路旁,银贵子通知小的同往查看,业已身死,理合报明验究等情[6]

从该刑档可知,清代归化城土默特的命案检验的启动在很多情况下是由甲头报案启动的。清政府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设置甲头,推行保甲制度,与该地区的内地民人大量涌入密切相关。由于乾隆朝时期大量内地民人融入蒙地定居,帝国原有的边疆基层治理模式功能丧失,帝国对基层社会控制力逐渐消弭。在这种形势下,将运行于中原地区的保甲制度移植推行于边疆蒙古地区,成为清统治者的当然选择,归化城土默特的苏木制度逐渐被甲头制度所替代。

三、命案检验具体内容

(一)验尸

检验尸体是命案勘验的主要环节,在命案勘验过程中须验明伤痕及何伤致命,又应讯明情节,这对于准确认定案情,查明凶手具有非常重要的证据意义。按照现存的司法档案记载,在归化城土默特命案检验过程中,检验尸体过程中是“如法相验”的,如在上述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霍忠殴死王荣一案中,其具体检验程序具体如下:

1)勘验尸所周围情形及尸体衣着。该案中,仵作在案发现场发现具体情形如下:

勘得该村南北街一道,王荣尸身躺卧银贵子门外之西约二十余步,尸旁放有碌轴沿一条量长三尺大,面涧二寸五分小,面宽一寸,上有血迹,王荣尸身头赤,身穿蓝布棉袄一件,蓝布棉衣一件,下穿蓝布棉裤一条,脚穿青布鞋一双。[7]

2)在邻人监督下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本案中,仵作陈斌当场喝报:

验得已死王荣身尸一躯,问年三十二岁,量得身长四尺五寸,膀阔一尺三寸,除无故不开外,仰面面色黄,致命头门木器伤一处,顺长一寸五分宽六分。紫赤色皮未破骨塌,致命右额角木器伤一处,顺长一寸五分阔八分,紫赤色不致命,两眼泡微开,口微开,两手微握,两腿直舒合面,致命脑后偏左木器伤一处,斜长二寸阔六分,深至骨,损伤口红色,其余沿身上下并合面并无别故,实因伤身死验。[8]

3)官员亲验防仵作弊。本案中,萨拉齐通判在仵作检验完毕后,又进行复验,将凶器碌轴沿与死者伤痕比对相符后,当场填注图格。在命案检验程序中,为了防止仵作不致增藏隐漏伤痕,故均规定仵作要具结。

4凶器比对与证据保全。清人黄六鸿总结了刑案中作案凶器收集问题:

如凶器已获,即问凶犯是否所持伤之器。如未获,即问凶犯提取。立限原差取到,仍问明凶犯是否此器。若系金刃所伤,凶仗或有血痕,亦未可定也,须试看,然关系不在此。凶器验明,便摘取凶犯认凶器认状,亲笔花押,免其日后展辩。将认状附卷,凶器上用白棉纸裹束,上写某案某人凶仗,官用朱笔点过贮库,库吏随持贮库凶器赃物簿,注明某案某人某凶器,前件下于某年月日收贮讫。列前件者,日后解审上司,如并解凶器,以便于前件下,再注取解某衙门审验字样也。[9]

5)收集言词证据。司法官吏在勘验过程中往往会收集与本案有关言词证据,固定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以便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如在上述霍忠殴死王荣一案中,萨拉齐通判收集了本村甲头秦红、左邻杨月贵、右邻贾喜、村人银贵子、王荣胞弟王光、沙音图丈夫尓得泥、霍忠妻子霍侯氏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霍忠、沙音图的供述,从而形成了完整的言词证据体系。

(二)尸骨的检验

在清代命案检验过程中,由于命案的错综复杂性及尸体保存条件局限性,尸体在检验时往往已经白骨化甚至缺失不全,在这种情形下,正确确定被害人死因显得更加困难。针对这种情况,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安徽省按察使增福认为,“命案检骨,倍难于验尸。若不颁发图格,定有准绳,检验之员,终属渺茫,难免书件作弊”,[10](P507)为此请求颁布验骨图格。

在乾隆六十年(1795年)间二月乌拉特中公旗下台吉公独替布殴死伊弟吹达尔一案检验过程,研讨在缺少现代法庭科学条件下,司法官吏如何确定被害人死因。该案虽然发生在乌拉特中公旗,但因萨拉齐通判参与本案的会验,本案基本案情如下:

萨拉齐通判为遵照辨理事,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蒙归绥道清文内关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蒙理藩院来文内关理刑司案呈,据乌拉特中公多尔齐仆力马等咨称,本年七月初八日,据本旗四等台吉公独替布报称,本月初六日,我弟吹达尔牧羊去并未回家,我跟踪找至野地里,见兄弟自抹身死,理合报明等情。本旗差人查看死尸去后,旋据差人禀称,查看吹达尔死尸脖项有抹伤,又有沿身发青伤痕形迹,向公独替布查问,你只报脖项伤痕,因何不报拳打伤痕,伊言我原有应赔家人三音乌有圆绵羊一双,先从兄弟群内捉羊一双赔偿,兄弟不允夺羊。我已经用拳打,他不想跌倒地上就死了,我就畏罪用刀在他脖项抹了一下,原报时虚报自抹身死,就把公独替布拿获前来理合禀明等情。随讯据公独替布供,我是阳报佐领下四等台吉,今年二十五岁了,我弟吹达尔七月初六日在野地牧羊,我去到野地里,我原有应赔人羊一双,我要先把他的羊一双捉住赔人,他不允,要夺羊。我原用拳打他,他就跌倒地上死了,我畏罪在他脖颈微抹了一下。我原虚报他自抹,差人看明拳打伤痕向我盘问,我原把他用拳打死情由告明是实,严加讯问,你与你兄弟在野地因夺羊把他用拳打死,又在脖颈抹伤,岂无干证人等,又有怎样仇隙,此内必有别情据实供来。据供,我们二人在野地夺羊,我原一人用拳打死畏罪,设法在他脖颈微抹了一下,虚报他自抹身死。我与吹达尔同胞弟兄,并无仇隙,并无帮打之人是实等供。[11]

理藩院在对此案的覆理过程中,认为该案中被害人吹达尔死因事实不明:

查公独替布将伊弟吹达尔用拳殴死畏罪,在伊脖颈抹伤意欲脱罪,但吹达尔脖项伤痕轻重,深浅之处并未声明,只用拳打死情节怎样知明,公独替布殴死伊弟吹达尔,因此案罪名生死攸关,相应要乌兰察布盟长喀尔喀贝勒车布登那木架尔等会同萨拉齐通判带领仵作查勘伤痕,务必要求查明已死吹达尔所受脖颈伤痕或系生前死后抹伤,何伤致命之处,逐细查明径行报部。[12]

乾隆六十年(1795年)二月初九日,萨拉齐通判带领刑仵行抵乌拉特佘太乌苏特力古地方,会验此案。于二月十六日会同副盟长等官员,并押带凶犯传集尸亲一干人等,共同会勘。该案被害人尸身存在沟中一毡包破木箱中,将木箱启开后,尸身皮肉消化,尸首亦经短少。据尸身之尸亲旺珠尔等据供,装尸木箱因被雨水冲烂,是以失少尸骨。在箱内,所存皮帽衣裤实该尸生前穿带之物,其所包小刀一把,据凶犯公独替布供称,即系凶刀。鉴于该案被害人的尸骨保存不全,故该案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很难最终确认,导致本案难以审结。该案的具体检验过程如下:

卑职复查该旗从前所讯,公独替布原供供明用拳殴打,其所殴究在何处,而该旗原验之人亦止报称,脖颈有抹伤其食气嗓,曾否抹断,亦未验明。并称又有沿身发青伤痕形迹,其伤处系何部位,亦未确切查明。当后逐一会同研讯,据凶犯公独替布供称,是日仅只将吹达尔胳膊拧转,又殴其心坎一下,见其倒地后,抹伤其脖颈等供。并后讯该旗原验,差人车楞东度克据称,是日奉委查验,吹达尔死尸实只见其脖颈抹伤,其食气嗓曾否抹断未经验明,至吹达尔心坎胳膊等伤,亦未看出。是日报称,沿身发青亦因公独替布说,知殴打情由,是以混报等语各等情。[13]

从该刑事档案可以看出,清代命案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是非常重视的。在该案中,焦点问题是“其伤处系何部位,亦未确切查明”,即被害人的致命系何处没有查明,而这直接影响被害人量刑定罪。因此,中央刑事司法部门才非常慎重地要求基层司法部门查清该因果关系。

最终萨拉齐通判通过法医学推定,确认本案被害人死因:

今查验尸衣并所有凶刀均有血迹,如果将吹达尔殴伤致死后施行,将其抹伤,则血脉已不流通,岂得尚有血出,其为并非死后所抹无疑。距心坎一伤亦系致命,但被殴之后,尚未身死,该犯又将其脖颈抹伤,核案揆情实系脖颈之伤毙命,距嗓喉结喉骨业已遗失三层,所存仅止一层皮肉亦已消化,无凭检验。所存尸衣凶器血迹,虽然即可据此定断至尸骨不全之处,卑职唯恐尚有别情,当后移咨确查,去后嗣准中公咨开查已死吹达尔尸身上年七月间,差人查勘伤痕。禀覆后,于七月初九日,本旗将吹达尔全尸交给尸亲台吉旺珠尔收领,严加看守在案。今据台吉旺珠尔禀称,原将已死吹达尔尸身收领转交家人特古思八探看守,后来被雨水冲烂装死尸木箱,所以失落尸骨不全,理合禀明等情。[14]

按照现代医学理论,“人在死后,心脏搏动停止,血液循环终止,血管内的血液,因其自身的重力,渐次沉降于尸体低下处未受压迫的部位。”[15](P65)此案中,萨拉齐通判认定吹达尔的致命伤并非死后所致,其主要依据便是现代医学的人体血液循环原理。宋慈的《洗冤集录》中也有人死后血液发生变化的表述,如在解释人体尸斑的形成原因时,宋慈认为:“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16](P86)

按照《蒙古律例》的规定,对于“徒”以上涉及贼盗、人命的刑案,通判、同知有承审权而无最终审判权。但在清代边疆刑事司法实践中,通判、同知控制了刑案侦查整个过程,在刑案事实证据的取得、事实的认定方面,同知、通判等基层司法官吏处于核心地位。

参考文献

[1] [3]土默特档案馆馆藏档案:为知照刑部移咨有关会审蒙古民人律例的咨文档号:80-38-5号。

[2] 土默特档案馆馆藏档案:归化城都统为知照刑部认定律例事拟咨新城将军、山西巡抚、同知等,档号:满文档2492450号。

[4][5][6][7][8][9] 土默特档案馆馆藏档案:萨拉齐通判详报霍忠打死王荣一案审结情况书册,档号:80-4-147号。

[10] (清)李观澜:《重刊洗冤录汇纂补辑》,杨一凡主编《历代珍稀司法文》第十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507页。

[11][12][13][14] 土默特档案馆馆藏档案:萨拉齐通判详报会验过公独替布殴死伊弟吹达尔一案书册,档号:80-4-396号。

[15] 陈康颐主编:《应用法医学各论》,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16] 宋慈撰、杨奉琨校译:《洗冤集录校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第86页。

 基金项目:2017年内蒙古哲学社科规划项目《清代乾隆朝国家法在归化城土默特的适用问题研究》(2017NDB082)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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