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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律师成功代理强奸案受害人进行诉讼代理

2018-12-22 20:41 次阅读

案情介绍: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东检刑诉[2018]164号起诉书指控20179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QWER四人在包头市东河区维多利商城本色酒吧楼下,无故将TG拦住,对T进行殴打,强行将被害人G拖拽至R所驾驶的车内,行驶至东河区回民坟附近。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Q在该汽车内强行与G发生性行为,之后W又在该车内与G发生性行为。后R将被害人拉至东河区工业路上将其放下。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QW违背妇女意志轮奸妇女,被告人ER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ER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案情分析:

 

强奸案为典型的公诉案。刑事案件中律师接受被告及家人的委托,为被告提供辩护是司空见惯的已被常人接受。然而,律师担任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司法实践中却较为少见。尽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实践中,司法机关确常常认为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担任公诉人,律师作为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只是参与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少听取担任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律师的意见或者根本不听取律师的意见。使得律师担任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往往流于形式,不能起到好的效果。

律师工作:

根据上述情况,本人在接受受害人的委托后,认真仔细的对于本案进行了研究,指定了代理策。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包头律师网张万军刑辩团队律师代理原告人李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追究被告人Q某、W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并以轮奸从重处罚。在向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起诉书》中,提出了对于Q某、W某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量刑的意见。并就民事部分赔偿展开工作,取得良好的赔偿效果。

法院审理:

包头东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QW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威胁、恫吓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依法应加重刑罚。被告人ER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Q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96日起至202825日。

二、被告人W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97日起至202796日。

三、被告人E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97日起至202176

四、被告人R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97日起至202136)

律师总结: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受害人进行诉讼代理。要取得好的效果,需要比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投入更多的精力与工作,需要与检察官、法官进行充分的沟通,说服检察官、法官采纳自己的代理意见,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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