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界热点 > 正文

“无理由退房”属营销手段消费者购房时需谨慎

2018-11-03 22:56 次阅读

    近日,九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购房者起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按该公司宣传的“无理由退房”营销广告退房的民事案件。

    购房者丰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无理由退房”的宣传语,但实际购房时还需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丰某购房时未留意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楼处摆放的告知及协议文本,购房后丰某因对房屋不满意提出“无理由退房”。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退房,丰某以对方欺诈为由,诉至我院,主张以购房款的三倍赔偿及其他损失共计约550万元。

 

我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无理由退房”的广告宣传不能视为要约,故不能认定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欺诈,对丰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告知有关房屋的其他问题可另行诉讼。宣判后,丰某不服,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院认为九原区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了我院的判决,同时市中院在判决中明确:本案中“无理由退房”的宣传系企业在售房过程中的一种营销手段。

 

商品房属于价值巨大的不动产,又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消费者购买房屋时应需多留意合同条款及是否需签署额外的协议,切不可大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