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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毒品犯罪案2017年二审改判结果分析

2018-08-28 16:38 次阅读

前言

本文系郑泳彬律师第三次统计广东省高院毒品犯罪案二审改判数据分析,主要是以二审判决作为研究的基础,但是因为裁判文书网上传的文书有限,所做的分析也只是管中窥豹而已,终究还是有误差。但是,作为毒品犯罪辩护而言,这类判决还是有非常大的借鉴意义,因此,进行归纳整理还是有助于律师在辩护时,与法官在同一个语境下同一个频道内进行对话。希望对行业有一小点借鉴意义,也就满足本文撰写的目的了。





研究数据概要

(一)数据来源

    201711日至20171231日,广东省高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录入的毒品犯罪类裁判文书并由无讼案例和聚法案例收录,本文数据系通过聚法案例检索。

(二)数据筛选

    高级筛选

1、案  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 第六章 第七节)

2、裁判年份:2017

3、审理程序:二审

4、地域:广东省        

    5、文书类型:刑事裁定、刑事判决

综合筛选结果

2017年,广东省高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录入128份毒品犯罪二审刑事裁判文书,分别有:(1333份二审的刑事裁定书(含发回重审41份);(261份二审刑事判决书。






研究数据分析

(一)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判毒品类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1、广东省高院二审不改判(包括裁定维持和裁定发回)的比例是85%,改判的比例是15%。比笔者去年统计的2016年数据提高3个百分点。如下图1



2、如果计算维持原判与改判(或发回)的比率,则对比更加明显。如下图所示:维持原判是74%



(二)广东省高院二审毒品类犯罪的判决中各地中院所占数量

裁判文书所公开的各地中院被改判的判决中,占前三名的是广州中院有15份改判判决、汕尾有10份改判判决和揭阳有6份改判判决,如下图2



(三)广东省高院二审毒品类判决结果分类

从判决的结果上分析,2017年广东省高院二审毒品类判决结果分为3类,分别是:1、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有9份判决,占改判的15%2、徒刑改判有50份判决,占82%3、财产刑改判2份,占3%



(四)广东省高院对各地中院的改判案件的三大理由所占比例

    导致改判的理由中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定性问题、量刑情节、证据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因定性问题而改判的有9件,占15%;因证据问题而改判的有10件,占16%;因量刑情节而改判的有41件,占67%,因法律适用1个,2%

广东省高院二审改判案件的原因分析

2017年二审改判的判决主要可分类为以下5个方面,分别是:死刑改判、定性改判、量刑问题、证据规则、法律适用。因篇幅有限,本文重点摘录分析死刑改判的主要观点。其他改判的观点,后续文章继续推出。

死刑改判5大原因




1、毒品数量+特情介入:贩卖冰毒六斤,因特情引诱,可判死缓——最高院不核准后改判

案例引用:陈艺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7)粤刑终620

判例摘要:本案系贩毒人员黎某为立功进行检举而引发,陈艺萍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数额、情节及认罪态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类似:贩卖毒品人员住处查获6千克,因特情线索,改死缓 2016)粤刑终133


2、关键同案人在逃:制毒600多千克,关键同案人在逃,且无法分清最严重主犯的,可判死缓——最高院不核准后改判

案例引用:吴文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7)粤刑终716

判例摘要:鉴于本案同案人尚未归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吴文城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涉案毒品数量虽然巨大,但为液体,且被公安机关全部缴获,社会危害性有所降低,吴文城归案后对参与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3、主犯但罪责稍次: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次于其他主犯的,并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对指证同案人的事实相关事实起到一定作用,可以酌情从轻,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引用: 杨应苗、陈栋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6)粤刑终1636

判例摘要:鉴于朱佳帆归案后一直基本如实供述,对指证杨应苗、陈栋俊、陈振铭、黄辉霞的相关事实起到一定作用,且相对杨应苗等人作用稍小,对其酌情可从轻处罚。

【类似】受指使贩卖10公斤,获取少量酬金(4000元),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6)粤刑终1035


4、被约购的上家:贩卖毒品5千克,是被约购后在上下家之中赚取差价,谋利较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小,罪责略轻于同案人,可判处死缓——(2016)粤刑终429

参考:《刑事审判参考》张成建等贩卖毒品案[第1194号] ——贩卖毒品案件中上下家的罪责区分及死刑适用


5、未做含量鉴定:制造毒品,缴获的毒品均为液态18.675千克的液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不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可判死缓——最高院不核准后改判


案例引用:林清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7)粤刑终717

判例摘要:鉴于林清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缴获的毒品均为液态,无法直接吸食消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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