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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主体自身外因素介入下因果关系的判定

2016-07-22 22:26 次阅读

曹某某、王某玩忽职守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4)成铁中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玩忽职守罪

【基本案情】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成都监督站(以下简称成都监督站)受铁道部委托,对成都铁路局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被告人曹某某担任成都监督站监督一部主任,被告人王某任成都监督站高级工程师,监督检查内容为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闭合情况,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资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的审核情况;对施工单位重点检查施工设备配备及到位情况,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情况。

    二人负责监督的戍渝铁路客运专线CYSG -5标大安隧道工程系重点工程,属低瓦斯隧道的高风险工点。20101214日,在对该工程CYSG -5标监督检查时,发现作为重点检查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存在未及时审核的情况,二人提出整改,随后施工单位复函成都监督站已整改完毕,但未实际复查;2011128上午,二人对该工程CYSG -5标大安隧道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摆放钢筋、电焊机等,但检查时工人未电焊作业。二人发现隧道内顶部环型钢筋处有一焊点,经判断为符合设计要求,允许焊接的综合接地钢筋后,未再询问。二人对掌子面开挖、安全步距等提出整改意见,未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亦未向在场人员提出二衬钢筋严禁焊接,只能绑扎或套筒连接的要求。当日18时许,该项目经理部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焊工)资格证的工人,在未对塑料防水板和焊点进行隔离防火处理的情况下,对绑扎不牢的二衬钢筋进行焊接,后离开作业现场。次日零时36分,先前作业的防水板作业平台顶层中间位置起火,造成隧道内施工工人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600余万元。

    鉴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工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散落的钢渣引燃防水板、安全网等可燃物。间接原因为:生产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绑扎作业;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对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监督检查不到位。

【案件焦点】

    故意违规侵权行为介入后,未完全履行监督职责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某、王某作为铁路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人员,因行政管理职责赋予其高度的监督责任,应对涉及国家、人民生命安全的工程质量安全,履行高度的监督职责,正确履行职责就应当针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在检查时主动查找、全面检查、发现问题或违规行为,不能以未见到施工人员实际作业为由,对应重点检查的电焊等特种作业相关情况以免责;更不能以施工、监理单位的故意违规行为作为监督站工作人员推脱责任的理由。实际上,导致火灾的违规行为正是具备监督职责的二被告人未能发现的问题,违规行为与未正确履行职责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但相比施工人员的违规行为,以及长期处于施工一线的监理单位,二人未部分履行职责,其责任相对较小。且其未部分履行监督职责,不同于根本不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或明显发现问题不提出整改等行为,故二人在本次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曹某某、王某提起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成立。存在两种对立观点:

    一种认为,二人已按照正常检查流程,在事发前到现场进行检查,且对重点问题已经认真检查且提出整改,较为称职地履行了检查职责,并非严重不负责任。至于是否在现场进行安全提醒,体现的是履职“优秀”或“称职”的问题,对现场未能发现的安全问题,未作提醒,只能说明工作不够特别细致,尚未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与此同时,无证人员违规对二衬钢筋电焊作业,事件并非一般所能预见,发生较为异常、独立,不是玩忽职守行为所引发,能够独立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刑法上因果关系不存在。

另一种认为: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理由如下:一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特定职责,是存在因果关系的首要因素。二人作为铁路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负责人,因行政管理职责赋予其更高的监督责任,应对涉及国家、人民生命安全的工程质量,履行高度的监督职责。二是是否存在直接、必然关系,不影响该罪因果关系的认定。监督人员职责是检查、发现和查处施工、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作为专业人员,在低瓦斯隧道检查时,应对与现场电焊作业相关的安全操作、安全规范等展开主动、全面的深入检查,不能仅通过向本属于“被检查对象”的监理人员询问了解情况,而不深入开展检查,亦不能以检查中未见到实际作业为由,对应重点检查的特种作业上岗证以及二衬钢筋焊接要求,不予重点检查和安全提醒。最终导致火灾的违规行为正是具备监督职责的二被告人未能发现的问题,违规行为与未正确履行职责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是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危害结果发生起到一定作用。曹、王在检查过程中未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亦未向在场人员提出二衬钢筋严禁焊接的相关要求,使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对某些惯常的违规行为更有恃无恐。如果检查时能够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就可能发现问题,或者对施工、监理单位给予警醒,极有可能避免事故发生,.因此施工单位故意违规行为不能成为监督站工作人员推脱责任的理由。四是类似问题的出现对其职业敏感性应有所触动。先前已检查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存在超期审核的问题,尽管已形成闭合管理,但在低瓦斯隧道检查现场,发现符合设计要求的焊点,以及存在相应电焊设备之后,以其职业敏感性,充分考虑先前已存在特种人员上岗超期的问题,应对低瓦斯隧道安全焊接、安全施工、特种人员上岗资格是否超期、是否具备资格等与之有关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或安全提醒。

评判以上两种观点,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关联和间接关联,实践中,事件的关系链中常插入其他自然或人为的因素,所以都是直接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较小。如坚持以直接关联性认定玩忽职守因果关系,可能带来结果:无直接关联——大量监督主体无责任——监督主体有恃无恐——监督更为不利——安全事故频发。所以从社会评价的整体价值出发,间接因果关系可以成为认定因素。

    此外,判断履职是否合格不以是否例行检查,或者已对自认为(或行业惯例)认为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检查为标准,而应对照岗位职责明确的安全事项,尽到实质检查的义务。这里包含“安全事项”和“实质检查”两个层面,安全事项应由岗位职责和行业规定所决定;实质检查需根据个案具体分析,以检查是否到位为标准。而检查是否到位,更多是通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来最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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