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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常见毒品犯罪证据审查与认定

2018-07-05 23:32 次阅读

毒品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与犯罪牟取的暴利、原材料相对简单易得、犯罪方法便易传播及打击难度大等因素密切相关,审查毒品犯罪案件时,既要注意区分不同类型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审查的重点,也要明确案件中不同证据类型的审查重点,才能精准指控犯罪,遏制高发势头。检而言法小编在此推送四川省高院刑二庭李永法官在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培训班上的讲义,供大家参考借鉴。

作者|李永

五种常见毒品犯罪审查重点

制造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

一般重点审查:制造毒品的资金筹集和来源,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的来源,制毒场所如何选择和确定,制毒技术是何人掌握和负责,制毒过程中各犯罪嫌疑人怎么组织、分工,以及其具体实施的行为,是否制造出毒品成品或半成品(毒品的数量、成分、含量),制出毒品的归属和去向,制毒所获的非法利益如何处置、分配。

 

对制毒场所的勘验、检查或者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应当注意审查对制毒工具、器皿、制毒原料、毒品成品、固液混合物、液体等是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提取,是否遗漏对制毒工具、器皿上遗留的指纹,制毒场所内遗留的生物痕迹,以及现场遗留的记载制毒方法的纸片、记录等物证的提取。

对制毒现场提取的指纹或者生物痕迹,纸片记录等,是否进行物证鉴定或笔迹鉴定,确定为何人所留。

注意是否收集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控制、使用制毒场所的有关证据,如租赁合同、房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钥匙、业主卡,小区、电梯监控视频资料等。

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

一般重点审查:毒品上下家联系、接洽毒品交易的经过情况,毒品上下家商议确定交易的毒品种类、数量、单价、总价以及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等,买家毒资的来源、资金走向,买家购买毒品的目的,毒品的去向,毒品的数量、成分、含量。

被告人购买的毒品用于贩卖,特别其平时有零包贩卖毒品行为的,应当注意审查购买零包毒品的吸毒人员的证言,固定其具有贩卖目的和行为的相关证据。

对于被告人人供称的上下家联系方式、毒资付款方式等,应当注意对照审查相关通话记录、双方银行卡或账户的开户信息、资金存款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书证,以确定供述的真伪。

对于处于毒品上下家交易中间环节的被告人,应当注意审查其介入交易的原由、介入交易后实施的行为、是否牟利、所起的作用是居间介绍促成交易还是加价倒卖毒品等。

运输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

一般重点审查:毒品的数量、成分、含量,毒品从何而来,运往何处,被告人运输毒品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受雇运输毒品等。

体内藏匿运输毒品的案件,应当注意结合X光等透视性检查的医学检查记录、排毒记录等审查其毒品数量。

 

采取快递、物流方式运输毒品的案件,注意审查:实际托运人和收货人,货运单、包裹单等书证上的笔迹是否为被告人所书写,货运单、包裹单上所留的电话号码是何人所使用,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虚假身份等,是否有快递、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以及其对托运人、收货人的辨认笔录,是否有相应的检查笔录或工作记录,客观反映如何发现包裹内藏匿毒品,对包裹的拆封、检视等经过情况。

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证据审查

一般重点审查:吸毒的场所是否由被告人实际控制、使用,被告人是否明知他人吸毒,参与吸毒的人数,吸毒的次数。

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

一般重点审查:查获毒品的数量、种类,查获的毒品是否属于被告人所有或控制,被告人对查获的毒品有何目的。

八类常见毒案证据审查重点

发破案经过材料的审查

一般重点审查:发破案材料是否有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案件的起因、案发情况、锁定并抓获被告人的经过等发破案经过情况是否客观自然,是否符合经验逻辑。 案件的线索来源和破案是否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是否使用特情人员。发破案材料说明的案件侦破揭发情况,特别是被告人的归案情况,与被告人的供述等其他在案证据是否矛盾。被抓获的人员是否全部在案,未在案的人员是如何处理的。

无发破案材料,或者发破案材料过于简单,无法审查案件侦破揭发情况的,应当要求办案机关补充说明。发破案材料说明的破案经过不符合一般经验逻辑,或者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矛盾,或者对锁定被告人有作案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合理说明。

根据在案相关证据材料,案件可能有特情介入或者可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足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的,应当要求办案机关对使用特情或者技术侦查的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物证、书证的审查

现场查获、提取、扣押的毒品,重点审查有无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笔录和清单上记载的查获毒品的数量、性状、包装等特征是否清楚,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记载的情况或者现场、物证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反映的情况有无矛盾。

现场查获多处毒品或者多个包装毒品的,重点审查各处(包)毒品的来源是否清楚,是否逐一编号,是否混合,各种笔录、清单记载的各处(包)毒品是否一一对应,有无遗漏、错乱等。

对在犯罪嫌疑人身体、衣服、随身物品之外的场所查获毒品的,应当收集证明该场所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的证据,及时提取毒品包装物上的指纹、体液、毛发、脱落细胞以及附着在犯罪嫌疑人身体、衣服、随身物品上的毒品残留物等物证,并收集该场所周边的监控视频、相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查明毒品的归属。

对于通话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应当审查调取、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书证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应当着重审查通话记录、转账记录中的电话号码、账号卡号,与扣押的被告人所使用的通讯工具、银行卡等信息是否吻合,与被告人供述的通话情况、资金情况是否吻合等。手机卡号、账户卡号登记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收集证明手机、账户实际使用人的证据材料。

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前有罪供述稳定、详细,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能够排除刑讯逼供、串供等情形,但翻供理由不合理,翻供内容相互矛盾,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翻供前有罪供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前有罪供述存在矛盾,与其他证据不能印证,或者无法排除刑讯逼供、串供等情形,但翻供理由合理,翻供内容稳定、详细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翻供后的供述或者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庭审前不供认犯罪或者供述存在反复,但在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庭前供述存在反复,在庭审中不供认犯罪,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有罪供述相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有罪供述。

笔录类证据的审查

提取笔录重点审查提取、收集物证、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笔录是否准确反映了物证、书证的来源,与勘验、检查、搜查笔录记载的物证、书证的原始情况是否相符,物证、书证的数量、特征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附有清单等。

 辨认笔录重点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结果是否确定、唯一,是否附有全部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和身份信息。

称量笔录重点审查称量的过程、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称量结果是否由被告人确认或者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对称量结果有无异议。称量结果是否准确,与在案其他证据反映的毒品数量有无明显差异等。

对查获的毒品应当分别提取、独立封存、逐一编号、准确称量与科学取样:

 重点审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

任何情况下,必须保持毒品的原始状态,不得将不同包装的毒品混合,即使是肉眼看来是同一种类的甚至是相同的毒品,都不得混合,包括混合提取、混合称量、混合取样。

物证收集过程中,对查获的毒品应当按照其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或者命名,并将毒品的编号、名称、数量、查获位置以及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记录在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中。无论规定中提到的分组、封装、随机取样等,都不能改变原始的独立最小包装状态,并且应当注意各个笔录中编号、名称等的对应性。

鉴定意见的审查

经过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重点审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理由是否充分,前后鉴定的检材、样本来源是否一致,前后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相同,前后鉴定的意见有何差异等。

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吸毒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吸毒检测,并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查明其是否吸毒以及吸食毒品的种类。吸毒检测结果等证据材料应当随案移送。

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手机号码登记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查明手机号码的实际使用人。必要时,可以将通话记录上的通话时间、地点、主被叫联系人等信息与犯罪嫌疑人活动情况相结合,制作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分析报告。

技侦证据的审查

重点审查: 技侦措施是否在立案之后,是否经过审批,批准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是否附卷。技侦证据材料的取得是否在批准的有效期限之内,适用对象是否符合批准的范围。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转化,是否附有转化制作说明。技侦证据材料的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有无矛盾。

可以公开使用的技侦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使用前款规定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核实。

进行庭外核实时,审判人员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律师到场共同核实。检察人员、辩护律师可以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辩护律师参加庭外核实的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庭外核实情况应当制作笔录,载明所核实材料的名称、核实过程以及控辩双方发表的意见等情况,并由到场参加核实的人员签名。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关机关未予提供或者未向法庭出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提供或者出示。因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未移送作为证据使用,导致事实认定证据不足或者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认定毒品犯罪案件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事实,应当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被告人不供述,需要对其主观方面进行推定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推定时应当注意: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且符合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

认定毒品犯罪案件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事实,应当注意审查毒品与被告人之间的关联性,紧紧围绕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按照时间先后和人员参与两个维度审查认定事实。

认定毒品的数量,应当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成品或半成品都应当计为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对于经过鉴定,确属无法再加工出毒品成品或半成品的废料、废液,则不应计为毒品的数量。通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认定毒品数量的,应当根据各方交代的毒品数量,按照就低认定原则认定毒品数量。

对有关被告人量刑情节的证据,除审查毒品的种类、数量、成分和含量外,重点审查以下内容:被告人是否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被告人是否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情节;被告人是否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多人贩卖毒品等情节;被告人是否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被告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本文章由公众号检而言法出品,转载请载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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