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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

2018-04-29 00:14 次阅读

为加强眉山社会治理,有效遏制和打击涉毒犯罪,按照省检察院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禁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打击毒品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市地处成都平原半小时经济圈,交通便捷,经济发展迅速,不可避免的带动和加剧了毒品的渗入。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以每年近10%的速度逐年递增,合成冰毒、麻古等新型毒品案件增长迅速,重特大毒品案件频发,禁毒形势严峻。为此,全市检察机关必须深刻认识到禁毒形势的严峻性和毒品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增强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打击毒品犯罪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工作紧迫感,立足检察职能,打防并重,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全市构建齐抓共管的禁毒新格局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领导,确保打击毒品犯罪工作高效开展

为提高对毒品案件的打击力度,市院成立了以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为组长,案管办、办公室、侦监、公诉、未检、反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各基层院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筹本地区禁毒工作,提高打击毒品案件能力和参与本地区禁毒斗争的能力。同时,全市检察机关应当指派有办案经验的检察人员专门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毒品案件,确保办案质量。

三、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惩毒品犯罪及关联犯罪行为

(一)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贩、再犯、累犯、主犯、教唆利用特殊人群贩运毒品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打击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打击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打击合成毒品犯罪,努力遏制合成毒品犯罪的蔓延。

(二)强化涉毒案件证据审查,严把案件质量

侦监、公诉、未检部门应认真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两个证据”标准及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把批捕、公诉关,强化对毒品案件证据审查。要加大对案件线索来源、破案经过的审查力度,严格执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办理中移送、使用技侦证据材料工作联席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积极发挥技侦证据的证明作用。对“零口供”的涉毒案件,要注重技侦证据材料、现场指纹痕迹、银行资金查询记录、手机通讯记录、酒店和收费站等场所的视频记录的收集运用,最大限度完善案件证据体系。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确实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证据,应当坚决予以排除。

(三)加强协作配合,注重打击效果

全市检察机关应根据毒品违法犯罪的特点,建立并形成一套经常性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加大毒品案件批捕、起诉和侦查、诉讼、执行监督及疑案会商工作力度,增强打击效能。要进一步深化检警协作机制,侦监、公诉、未检部门应当按照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中提前介入的若干规定(试行)》,对重大、疑难、复杂毒品案件派员同步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方向和重点对证据补强提出合理建议,督促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现场勘查、毒品称量、审讯等重要环节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及时固定证据,防止因证据缺陷导致对毒品犯罪分子无法起诉或降格起诉。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和使用。对于涉及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毒品犯罪案件,协调公安机关严格按照纪要的规定,对技侦证据材料进行转化、移送。要建立和完善毒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个案协调、对共性问题的调研和探讨,增进公安、检察院、法院三部门在对毒品案件证明标准理解及证据适用上形成共识,不断提高对毒品犯罪打击的有效性。

(四)注重人权保障,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辩护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对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取证违法、无羁押必要、有自首、立功情节、系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相关证据线索,必须审查核实。对于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未成年人参与的毒品犯罪,要尽可能分案办理,严格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办理。要严格按照高检院、省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区别对待被胁迫、被利用参与毒品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切实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

四、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突出检察机关禁毒工作特色

侦监、公诉、未检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强化立案监督和追诉工作,防止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少数地方为完成打击任务,对贩毒源头明知不打、持续“经营”现象的发生。对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取证不全面、不及时、证据保护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除要求其补充完善证据外,应当监督纠正,必要时可以通过发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督促纠正。要与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庭前会议机制,扩展检察机关发表阐释意见的渠道和途径,及时跟踪了解案件裁判情况,对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确有错误,导致定性错误或者量刑畸轻畸重,以及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毒品犯罪案件,要依法提出抗诉。监所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毒品案件刑罚执行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分管部门汇报并向人民法院、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要移交自侦部门查处;对毒品犯罪未羁押人员的监管活动和判处缓刑的毒品犯罪分子的执行,要督促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落实监管矫正措施。要加强捕诉协作以及与自侦部门的协作,高度重视对毒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量刑异常等问题以及被告人自首、立功的审查监督,及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严肃查处与毒品犯罪相关的职务犯罪,及时铲除毒品犯罪的“保护伞”。

五、综合治理,共同推进禁毒人民战争

(一)多措并举,加大禁毒宣传。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介和两级检察院门户网站,创立禁毒知识宣传板块,通过网络宣传毒品预防教育知识。采取进社区、监狱、校园进行禁毒宣讲,发放宣传图册,邀请群众、人大代表、委员旁听庭审,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禁毒意识,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禁毒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与公安、工商、文化等单位的联动机制,在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禁毒宣传和联合行动等方面通力协作,依法规范和管控易制毒原料交易、物流运输市场,整治和净化娱乐场所,努力打压毒品源头和消费市场,形成禁毒工作整体合力。加强毒品犯罪研究,运用检察建议向相关部门建言献策,共同推进禁毒工作。积极配合禁毒成员单位完善自愿戒毒和强制戒毒工作机制,强化对戒毒人员的管控和教育,大力推进“无毒社区”、“无毒乡镇”、“无毒校园”等创建活动,形成全民禁毒、防毒、拒毒的社会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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