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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办法

2017-11-09 20:22 次阅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是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促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规范执法

 

第二条 盘县人民检察院(简称县检察院)应当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切实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

 

第三条 县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依法监督、事后监督、有限监督的原则,不得干预行政执法部门正常的执法活动。

 

第四条 县检察院围绕生态环保、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并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确定工作重点,对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渎职、失职行为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自觉接受县检察院监督。

 

第六条 县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依法调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案卷,调取相关证据,询问相关执法人员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县检察院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监督方式:

 

督促起诉: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建议:县检察院应当区别不同情形发出以下检察建议:

 

对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行政作为不当、不作为的事实行为,发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体自行启动纠错程序。

 

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履职、怠于履职、不履职的情形,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促使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职。

 

对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违纪但不构成刑事犯罪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执法部门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县检察院可以约谈被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单位负责人,促使其依法、正确履职。

 

第八条 县检察院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带有普通性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其他应由政府法制部门处理的问题,应当移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处理。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县检察院。

 

第九条 县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审查,但该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一) 违法行政行为已被撤销的;

(二) 当事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已达成和解的;

(三) 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审查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决定,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人民法院执行活动违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书面提请复议,县检察院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二条 县检察院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存在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滥用职权、不作为等严重违法行为案件线索或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县检察院应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适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用权意识。

 

第十四条 县检察院在县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政协、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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