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裁判要旨 > 刑事裁判要旨 > 正文

《刑事审判参考》148辑 [第1718号]  :多人混打案件中多份伤情成因鉴定的审查

2026-05-17 12:08 次阅读

涂某故意伤害案

——多人混打案件中多份伤情成因鉴定的审查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涂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2022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涂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华某的手伤系“拳击手骨折”“拳击手骨折”,是指主动握拳拳击硬物时,暴力反向传导导致的手部受伤,因常发于拳击手在拳击运动后的手部骨折,故称为“拳击手骨折”。 (拳击被告人及其父亲造成)或者“甩碰伤”。主要理由是:第一,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案情存疑。双方家人对于殴打过程各执一词,证人许某的证言前后不一,存在不够客观之处,涂某及其父亲确有伤情,难以排除系被被害人华某拳击致伤的可能性。第二,从伤情成因鉴定来看,辩护方提交的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明确提出被害人手伤系“拳击手骨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鉴定时,未给出明确结论,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大部分专家结合案发的具体场景,提出被害人手伤系甩碰到现场硬物造成的,亦有部分专家认为是“拳击手骨折”。第三,从现场环境来看,本案案发地点在狭窄、昏暗的楼梯台阶及转角平台上,两边是坚硬的墙壁和楼梯扶手。进入混战阶段以后,现场共有九人互相拉扯,相互之间产生碰撞或者甩碰到两侧墙壁、扶手的可能性很大,难以排除其他致伤原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3年4月某日晚,上海市某小区某楼栋202室被告人涂某的父亲涂大某、母亲姜某因认为楼上故意发出噪声影响其休息,遂上楼与302室陈某、刘某理论并发生争吵,同楼栋102室被害人华某的女儿华小某、妻子王某听到吵架声后上楼劝架。后被告人涂某、被害人华某因担心家人,也各自从家中上楼赶往案发现场,因涂某认为华某一家拉偏架,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接着,涂某的父亲涂大某、母亲姜某,华某的女儿华小某、妻子王某、岳母黄某等人为阻挡攻击或帮忙助攻加入混战。同时,同楼栋302室陈某、301室许某也在现场拉架、劝架。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华某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涂某头部、右前胸、右手背均受伤,尚未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华小某(被害人女儿)右上臂受伤,尚未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涂大某(被告人父亲)左颧部、左耳廓皮下淤紫,属于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在伤情成因鉴定方面,本案先后出现了公安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辩护方提供的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法院重新委托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意见及法院向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咨询的意见四种不同主体出具的不同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本案系邻里矛盾,法院开展大量的矛盾化解工作,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在获得赔偿后主动请求公诉机关撤诉,并且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任何形式的责任,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于2023年12月14日依法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涂某的起诉。

一审裁判后,被告人涂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在多人混打案件中,当案件事实及伤情成因存在分歧时,如何查明伤情成因、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准确认定?

三、裁判理由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邻里之间的,多人混打导致多人受伤,且被害人受伤部位特殊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伤情涉及第五掌骨骨折,医学上又称“拳击手骨折”,该种伤情成因复杂多样,既可能是他人导致的,也可能系伤者主动拳击硬物产生的反作用力形成。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伤情成因争议极大,矛盾突出,司法机关委托伤情成因鉴定后,又出现了多个不同鉴定观点。法院在具体认定中,一方面,坚持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充分发挥庭审实质化功能,扎实做好证据梳理、比对工作,避免过度依赖言词证据,从言词证据细节完整性、稳定性以及其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伤情成因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的印证性角度进行审查,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伤情成因;必要时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积极听取各方意见,针对伤情成因鉴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并咨询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意见。另一方面,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积极促进矛盾化解。

(一)关于言词证据的审查

本案先是被告人涂某与被害人华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家人、邻居加入混战。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一方和被告人一方就案情经过、伤情成因提出完全相反的意见,被害方提出被害人的伤情是抵挡被告人拳击造成的,被告方则提出被害人伤情是被害人主动拳击被告人及其父亲造成的。

本案证据以言词证据为主,除双方家人,现场证人只有许某目睹了整个冲突过程,另有混战后期他人在现场用手机拍摄的9秒视频。在构建以言词证据为主的证据链条时,既要审查单份言词证据对于核心事实的描述是否稳定,也要重视各个言词证据之间、言词证据与视频资料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客观证据之间的印证程度。

1.被害人陈述及其家人的证言

(1)被害人华某陈述其伤情是被告人涂某站在台阶高处拳击其头面部,其站在台阶低处用左手抵挡拳击造成的。关于被告人涂某父亲涂大某当天是否也对其动手,其表示没有看到。

(2)华某妻子王某、女儿华小某提出华某在遭受拳击时是双手抵挡(庭审时又提出华某系单手抵挡)。两名证人还提出,被告人涂某及其父亲涂大某共同对华某实施殴打。

此外,被害人华某及其妻子、女儿均表示其一家人未攻击过被告人及其父亲。

2.证人证言

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许某四次证言前后变化、多次反复。

(1)关于手伤原因。第一份证言提出,被害人被打时用手保护自己的头部,后被打倒在台阶上,手撑在身后,应该是摔倒时造成的手伤(被害人华某庭审时提出其从未倒地)。第二份证言提出,不是很清楚被害人手如何受伤,但看到被告人把被害人打得蛮厉害的,之后被害人手肿起来了。第三份证言主要内容同第一份证言当庭陈述时许某又提出没有看到被害人倒地,之前说的倒地是打架结束后被害人的状态,但明确看到被告人的拳头打在被害人的手上。

(2)关于被害人是否还击。第一份、第二份证言均提出被害人一家始终没有动手,第三份证言及开庭时又称被害人也有挥拳还手行为,但其不清楚打没打到被告人及其父亲。此外,根据许某的当庭证言,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的位置是在二层至三层的转角平台上,与被害人所述的台阶上的高低站位也有差别。

3.手机拍摄的视频

案发后半段的9秒现场视频显示:(1)案发场面混乱,空间狭窄。包括被告人、被害人在内共九人站在二层至三层台阶及转角平台上,相互紧挨、拉扯剧烈。(2)被害人有挥拳动作。被害人华某先试图伸出左手抓被告人涂某,后用右手朝涂某挥拳(未击中)。被害人女儿华小某攻击被告人涂某的母亲。

综上所述,被害人陈述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手机视频显示,被害方也攻击了被告方,被害方、证人关于被害方只是挨打,从未攻击被告方的陈述虚假,大大降低了上述人员证词的真实性;第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间关于案发站位(台阶上高低站位或转角平台面对面)、如何抵挡(双手或左手)、攻击人员(涂某一人攻击还是涂某及涂大某共同攻击)等核心事实不能印证,关键证人的证词也出现了反复,真假难辨第三,根据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说法,其等人从未攻击过被告人一家,这与伤情损伤程度鉴定显示的被告人涂某及其父亲存在的伤情相互矛盾。可见,经过多次调查取证,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仍无法查明各方伤情成因。

(二)关于伤情成因鉴定的审查

在审查言词证据难以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伤情成因鉴定是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鉴定意见系由专业人士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作出的专业判断,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证据种类一样,不能当然作为认定事实的结论,仍需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程序,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鉴定意见,既要从鉴定资质、检材来源和鉴定程序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也要从检材全面性、鉴定依据、鉴定原理等角度进行实质审查。在涉及专业领域技术问题时,可以通过通知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等方式,增强庭审对抗,审核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若仍难以得出确定的结论,可以借助重新委托鉴定、咨询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多方听取专家意见。最后,对上述鉴定观点从横向和纵向进行比较,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依照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作出判断。本案具体审查过程如下。

1.借助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鉴定人出庭初步审查

辩护人提交了专家论证意见书,提出两点意见:(1)司法鉴定意见仅表明本案系钝性伤,与争议事实没有直接关联性;(2)被害人手掌、手部皮肤未见明显皮肤擦伤、皮下出血等损伤,说明手部并未直接遭受外物击打,结合被害人骨折处呈现V字形嵌插表现,符合“拳击手骨折”的骨折形态。

法院庭审时,通知鉴定人出庭对书面鉴定意见进行说明。鉴定人认可鉴定意见中被鉴定人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中的“钝性外力”,系与“锐性外力”相对而言的,仅能表明伤情并非由锐器所致,既包括直接钝性外力(棍棒、拳头等钝物击打),也可指间接钝性外力(如主动拳击后的反作用力)。

作为对书面鉴定意见的补充,鉴定人出庭时明确提出,被害人手伤系遭受直接钝性外力所致的“抵挡伤”,理由如下:虽然手部影像显示确有嵌插形态(“拳击手骨折”常见表现),但被害人骨折部位系第五掌骨骨颈偏下,掌骨远端中上三分之一处,并非“拳击手骨折”的典型部位。

2.通过再次委托鉴定,咨询专家委员会多方听取意见

鉴定人出庭发表的鉴定意见与专家论证意见相互矛盾,且二者均基于影像资料作出,因鉴定人对阅片的不同认识以及对特定伤情医学成因的不同理解,得出了不同的鉴定意见。在通过初步审查难以取舍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退卷函及情况说明载明:根据华某左手第五掌骨骨折的部位和形态,并结合委托人提供的案情材料,其左手第五掌骨骨折的致伤方式难以完全明确,本案难以出具明确鉴定意见。

因案情难以查清、成因鉴定争议较大,单个鉴定机构难以作出判断,法院将本案提交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联合研讨。经讨论,形成以下两类共三种意见。

第一类意见:间接暴力即“拳击手骨折”。少部分专家提出,虽然被害人骨折位置不在“拳击手骨折”通常发生的骨颈部,而是骨颈部偏下,但仍属于合理的骨折范围;结合骨折呈现的嵌插形态,以及被告人父亲涂大某脸部的轻微伤伤情,可以认定被害人手部系主动拳击他人受伤。

第二类意见:直接暴力。大部分专家提出,如果是“攻击伤”造成的传导暴力,暴力基本上传导至手部最脆弱的骨颈位置就会造成骨折,不可能再往下继续传导。涂大某脸部挫伤不够明显,可见被攻击程度并不强,不足以造成攻击方手部骨折。本案伤情成因是手部遭受直接暴力。对于是何种直接暴力,又有两种不同观点:(1)“甩碰伤”。大部分专家提出,人体拳头坚硬程度不够,且被害人抵挡拳击时手呈悬空、浮动状态,很难直接造成被害人手部骨折。本案很可能是在混战中,被害人手甩碰到现场硬物如楼梯扶手、两侧墙壁等造成的。(2)“抵挡伤”。少部分专家认为,如果被害人在用手抵挡时,手部迅速往上抬,并且与被告人的拳头发生相向猛烈撞击,则可能造成手部轻伤。

3.对各个鉴定观点进行纵向审查与横向比较

(1)纵向审查。经过纵向梳理,按时间顺序先后有司法鉴定所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意见、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四个鉴定观点。

在鉴定效力方面,不同鉴定主体得出的鉴定观点没有必然的效力高低区分,需要具体审核每一种鉴定观点的鉴定基础和分析过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书面意见与本案争议焦点没有直接关联,鉴定人当庭陈述系对书面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且发表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已经根据其书面鉴定意见提起公诉以后;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是辩护人自行聘请医学专家出具。上述两个鉴定观点均可能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鉴定意见证实本案伤情成因在医学上分歧很大,无法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由法院提交讨论的。提交讨论前,法院应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要求,完整调取并提交了涉案当事人双方所有与伤情相关的病史资料、伤情照片及影像学资料等,并在讨论时详细描述了案发现场情况。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来自不同鉴定机构,均为资深专家。其鉴定依据更为全面完整,专家中立性、权威性更强,且通过联席会议、联合研讨的形式,讨论更充分、意见的代表性更强,是本案需要重点关注的鉴定观点。

(2)横向比较。在纵向分析每种鉴定观点的基础上,归纳、提取各份鉴定观点的异同,从整体上进行横向比较。整体来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和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完全对立,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为难以查清伤情成因,即便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也形成了多种不同意见。此外,虽然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形成的第二类意见支持被害人手部遭受直接暴力,但持该种意见的大部分专家认为是甩碰到现场硬物性质的直接暴力,只有少部分专家支持被害人所述的被告人用拳头砸击其手部导致的伤情,并且还对此种致伤方式附加了“被害人的手与被告人的拳头剧烈碰撞”的致伤条件。然而从本案案情出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间关于被害人手部是如何抵挡的表述不一,无法查实当时的具体状态,客观上也导致认定此种致伤方式存在不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结合上文分析,本案具体案情难以查清,鉴定意见亦难以形成统一结论,且支持有罪的伤情成因鉴定观点(被害人用手抵挡被告人拳击)并未占主导地位,公诉机关的指控尚未达到定罪标准。

(三)邻里轻伤害案件处理原则

“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的邻里关系有助于居民安家乐业,提升幸福感和获得感。司法裁判应当倡导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的邻里关系,引导民众自觉规范行为,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邻里之间因琐事产生的矛盾,若在案情难以完全查清的情况下,直接以刑事手段处理,可能会进一步恶化邻里关系,产生新的矛盾,不利于邻里和谐共处。

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拳击被害人头面部,导致被害人嘴巴流血,后被害人用手部抵挡的案发过程。但是针对被害人手部伤情的具体成因,因该部位的伤情成因复杂多元,且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无法作出唯一结论。为寻找最佳处理方式,法院深入案件背后,多次与被害人、楼栋邻居、物业经理谈心谈话,多维度了解被告人平时的表现、案件起因及上述人员对案件处理的想法。据反映,被告人虽不善言辞,但为人礼貌,案发当日系看见父母与他人起冲突,情急之下为维护父母才与他人产生冲突,楼栋居民均希望能加大调解力度,尽量对被告人不作刑事处理。经过法院多次释法说理、耐心劝导,被告人与被害人握手言和,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案件圆满解决。

(撰稿:上海大学法学院   赵拥军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饶伊蕾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同志)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