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入库编号:2026-17-5-101-004
谢某博与蔡某辉执行实施案——房票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权予以执行
关键词 执行 首次执行案件 执前督促 财产权 房票 地方政策 自行变卖
基本案情
谢某博与蔡某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闽0205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蔡某辉应向谢某博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40万余元(币种下同)。2024年6月,法院依谢某博的强制执行申请并经其同意,启动执前督促程序。同年10月29日,谢某博提供蔡某辉有房票的财产线索。经核实,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某征迁公司应向蔡某辉出具票面价值为270余万元的房票作为征收补偿对价。法院遂向某征迁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蔡某辉名下的房票。蔡某辉申请以票面价值9.6折的价格自行变卖房票。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蔡某辉除本案外还有6件案件处于终本状态,未清偿债务金额共计 60万余元。以票面价值的9.6折的价格处置案涉房票符合市场行情,且处置变价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遂准许蔡某辉的变卖申请,并完成案涉房票解除冻结、转让、登记变更、交付以及变卖价款支付全流程工作。
蔡某辉以房票变卖款自动履行债务,谢某博于2024年11月19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 0205执保1819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案涉房票的冻结。涉及被执行人蔡某辉的其他6件终本执行案件,亦以房票变卖款清偿后执行完毕。
执行理由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执行人蔡某辉持有的房票能否作为其责任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及如何变价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33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据此,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均可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标的。“其他财产权”亦应为被执行人合法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房票系地方政府为拓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依据征收补偿协议将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计入票面价值并发放给被征收人的凭证。房票凭证虽然不是法律明文列举的财产性权利凭证,但是依照不同地方政府的房票政策规定,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可用于购房、兑付成现金或者向第三人实名转让等,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及流通价值。如《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住宅房屋征收房票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住宅房屋时,将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计入房票面值并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房源实现补偿安置的方式。”故此,房票作为货币化征收补偿的补充方式之一,是被征收人的合法征收补偿利益,可以归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财产权”范畴,人民法院可予以冻结、处置,无需等待被执行人取得房产后再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此有利于避免机械执法,及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房票具有明显的地域属性,不同的地方政策,相应的司法处置亦应受地方房票制度的政策闭环管理,以避免司法行为对房票市场的不当干扰。被执行人申请对房票自行变卖的,法院应当综合考量票面价值、政策奖励、特定时期的市场流通情况、被执行人的债务情况以及债权人意见等因素,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本案中,根据前述厦门房票政策第三条规定的房票使用规则,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可向任意第三人实名转让,受让人受让房票后可使用房票购房,并根据使用时间享受房票票面价值5%或2%的政策奖励。被执行人蔡某辉申请以票面价值的9.6折转让房票,该价格符合厦门市当时房票市场的公开交易价格,蔡某辉虽另有其他债务,但其房票变价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谢某博对此亦无异议。执行法院遂准许蔡某辉的申请,在房票交易现场对案涉房票的解封、转让、登记变更、交付以及变卖价款支付等程序进行全流程监管,监督变卖款项立即向债权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在款项收讫后,当场签订结清证明,并向执行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的财产处置流程限缩至20天,高效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持有的可转让房票具有财产价值、流通性以及地方政策性,执行法院可在地方房票政策的框架下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申请对房票自行变卖的,执行法院应当综合考量票面价值、政策奖励、特定时期的市场流通情况、被执行人的债务情况以及债权人意见等因素,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决定准许的,应当监督被执行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变卖,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2020年修正)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33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住宅房屋征收房票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厦府办规〔2025〕4号第1条)
执行: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4)闽0205执保1819号之一执行裁定(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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