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民事法律 > 正文

包头知名律师张万军教授:侯某诉张某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营者在直播营销中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的,应依约履行(人民法院案例库)

2026-02-02 11:17 次阅读

编辑: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入库编号:2026-07-2-084-001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直播 网络店铺经营者 主播人员 假一赔十赔偿承诺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6日,侯某通过某直播营销平台,观看被告张某乐注册的网络店铺内的直播。直播中,主播人员展示文玩手串,并称:“正宗小叶紫檀”“支持复检”“不卖低端货,不卖假货,只关注高端货……保真,1000,假一赔十”。侯某遂购买主播展示的“小叶紫檀文玩手串 ”1件,支付货款1000元。同月18日,侯某收到货物。

侯某收货后,将该文玩手串送至深圳市深国检珠宝检测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黑酸枝木;豆科,黄檀属,黑酸枝木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107-2017红木》显示:红木的分类包括紫檀木类、花梨木类、黑酸枝木类等。其中,紫檀木类属于豆科紫檀属;黑酸枝木类属于豆科黄檀属。生活中,檀香紫檀俗称小叶紫檀,为紫檀属,价格昂贵;黑酸枝木俗称大叶紫檀,价格相对较低。侯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张某乐注册的网络店铺用大叶紫檀冒充小叶紫檀为由,要求张某乐按主播人员“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人民币10000元(币种下同)。被告张某乐辩称,进行直播宣传的主播系其雇佣人员,其并未授权该主播承诺“假一赔十”,现已辞退该主播;且已向侯某退还货款 1000元,侯某不存在其他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浙0192民初6361号民事判决:被告张某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某人民币10000元。本案为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张某乐是否应当按照十倍标准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就其店铺内直播人员的销售宣传行为承担责任;直播人员在作直播宣传时作出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的赔偿承诺的,该承诺构成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有效内容,平台内经营者应该依照该承诺履行赔偿义务。

本案中,直播回放视频显示的直播账号为张某乐注册的店铺账号,张某乐也自认该主播为其雇佣的工作人员,该主播在直播中作出的“正宗小叶紫檀”“保真”“假一赔十”等宣传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假一赔十 ”的承诺构成侯某与张某乐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有效内容。因交付给侯某的案涉文玩手串为假冒“小叶紫檀”商品,侯某有权要求张某乐按照十倍标准赔偿。

综上,侯某要求张某乐赔偿1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

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就其网络店铺直播人员的销售宣传行为承担责任;直播人员作直播宣传时,作出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的赔偿承诺的,该承诺构成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有效内容,平 台内经营者应该依照该承诺履行赔偿义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85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第10条、第11条

一审: 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6361号民事判决(2022年9月20日)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包头钢苑律师团队电话:13654849896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