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再审申请人叶某与被申请人周某经亲友介绍相识恋爱,在交往过程中,叶某于2021年11月28日向周某转账3000元,2022年12月18日转账1000元。2022年2月20日,叶某及家人向周某家提亲,并给付周某10万元作为彩礼,双方订立婚约计划于2022年5月20日举行婚礼。2022年3月27日,叶某另行向周某转账4500元用于拍摄婚纱照。此后双方在2022年1月至4月期间同居,周某曾怀孕,后因双方家庭矛盾激化,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叶某在原审中诉请周某及其母亲胡某返还彩礼10万元及恋爱期间转账的款项,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周某返还彩礼8万元,驳回了叶某其他诉讼请求。叶某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与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应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叶某在交往之初转账的3000元和1000元属于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不属于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的彩礼。关于4500元婚纱照款项,周某已举证证明该款项实际支付给婚纱店并用于消费,叶某主张返还但未能提供退款证据,故不予支持。对于10万元彩礼,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综合考虑双方已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彩礼数额等因素,酌情判决返还8万元。对于胡某的责任,因无证据证明其代收彩礼,故不承担返还责任。最终裁定驳回叶某的再审申请。(案例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鄂民申8237号民事裁定书)
完整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对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与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认定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原则上不予返还;对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彩礼,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未缔结婚姻原因、彩礼数额及当地习俗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比例;对于未实际代收彩礼的当事人父母,不应列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责任。
一、法理分析一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如何区分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与婚约财产中的彩礼,以及彩礼返还的裁判标准。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后原则上不可撤销,但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不成就时,赠与人可主张撤销。在婚恋关系中,小额财物或日常消费支出通常被视为表达情感的一般性赠与,其目的在于维系或增进感情,而非直接指向婚姻缔结。例如,本案中叶某在恋爱初期转账的3000元和1000元,金额较小且发生在日常交往中,法院认定为一般性赠与符合社会常情和法理基础。若将此类支出均纳入彩礼范围,不仅会过度扩大法律约束,还可能干扰人际关系的自然发展。
反之,彩礼作为民间习俗,是以缔结婚姻为明确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其法律性质不同于一般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重点在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核心条件。但实践中,法院并非机械适用全额返还原则,而是引入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进行裁量。本案中,双方已同居生活数月且周某曾怀孕,这构成了共同生活的实质内容,尽管未办理登记,但部分实现了婚姻共同体的功能。二审法院判决返还80%的彩礼,既体现了对彩礼习俗的尊重,又兼顾了双方实际履行的状况,尤其考虑到周某作为女性在婚恋中可能面临的身体和社会风险,这一裁量符合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也彰显了司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维护。
二、法理分析二
另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焦点是彩礼返还中过错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叶某在再审申请中强调,其已就家庭矛盾向周某道歉,自身不存在过错,故彩礼应全额返还。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未缔结婚姻的“过错”并非决定彩礼返还的唯一或主要因素。法律更关注的是婚姻目的是否实现,而非简单归责于某一方。本案法院未将未结婚原因完全归咎于周某,而是从客观事实出发,认定双方家庭矛盾导致婚约解除,这避免了陷入“过错竞争”的误区,体现了民事纠纷的公平处理原则。
此外,本案对婚纱照费用的处理突出了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叶某主张周某未实际拍摄婚纱照应返还4500元,但周某提供了婚纱店的预约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款项已实际消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叶某未能举证证明该款项被周某扣留或未使用,故其请求未被支持。这提醒公众,在婚恋经济往来中,保留凭证和厘清资金用途至关重要,尤其是大额支出需明确性质,避免日后纠纷。
最后,关于当事人父母的责任问题,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精神,强调只有实际代收彩礼的父母才应列为共同被告。本案中胡某未直接接收彩礼,故不承担责任。这一认定既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防止了滥诉现象,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通过本案,公众可更清晰理解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边界:恋爱中的经济行为需理性区分情感表达与婚姻承诺,而司法在裁量时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平为尺度,引导社会形成健康婚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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