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发包方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包方北京某城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因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资金困难及履约争议,自2014年起停工。2017年,违约方沈阳某地产公司发函解除合同遭拒,遂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强制对方撤场。辽宁省高院一审支持解除合同,最高法二审改判驳回,但经再审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再审核心认定,合同僵局客观存在,工程停工近十年,双方互诉多起案件,合作基础彻底丧失;建设工程需高度协作,强制承包方继续施工将加剧资源浪费;为减少损失扩大、维护实质正义,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守约方可就合同解除的损失在工程款诉讼中主张赔偿。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16-2-115-001《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城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二、合同僵局中违约方解除权的司法突破
(一)合同僵局的本质:履行障碍与效率失衡
传统合同法强调“契约严守”,违约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当合同陷入长期履行不能状态时,僵局会导致双方持续受损。本案典型性在于,工程始终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合同存在无效风险;双方因付款、停工责任争执多年,已提起多起诉讼;项目烂尾造成土地、资金闲置,社会资源严重浪费。
最高法再审判决直面现实困境,援引《民法典》第580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之规定,承认在继续履行成本远超收益时,可例外允许违约方“破局”。其法理内核是:当合同沦为“负和博弈”,司法干预需从“保护守约方”转向“整体利益最大化”。
(二)建设工程合同为何“不适于强制履行”?
本案将施工合同认定为“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典型,源于三重属性:施工依赖发包方提供合规手续、工程款支付及现场配合,任何一方消极对抗即导致履行不能;本案停工超七年,施工资料、设备、人员均已脱节,强行复工成本畸高;烂尾工程占用土地、信贷资源,损害社会经济效率。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特别否定了发包方援引FIDIC条款解除合同的理由(因其意图另行发包),揭示关键原则:违约方不得滥用条款规避责任,解除权的正当性必须建立在“避免整体利益贬损”的客观需求上。
(三)司法裁量的平衡术:兼顾效率与公平
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是否损害守约方权益?再审判决通过两项设计实现平衡:
明确北京某城建公司可另案主张赔偿,如停工损失、预期利润,且法官需主动释明该权利;仅在“合同僵局不可逆”“强制履行不具可行性”“损失持续扩大”时启动例外规则。
此案亦折射司法理念变迁:从单纯惩戒违约行为,转向务实化解纠纷、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正如判决书所言:“解除合同可减少资源消耗、降低交易成本,符合实质正义。”
此案标志着司法对“合同僵局”化解规则的成熟探索。未来企业需更重视合同风险管理,而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应着力举证“僵局持续性”及“强制履行不可行性”,并充分利用法官释明程序保障当事人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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