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被告人黄某与王某自2008年起在湖南澧县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抚养王某孙女朱某(2010年出生)。自2016年朱某上小学起,黄某利用抚养便利长期对其实施猥亵与奸淫。2018年8月,王某因伤就医发现感染艾滋病并指责黄某,黄某经检测艾滋病抗体数值严重超标(>50,正常值0-1)后,仍持续对朱某实施性侵且无任何防护。2022年2月,朱某就医被发现下体异常并报警,经查其与黄某均感染艾滋病及尖锐湿疣。
法院认定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执行死刑。裁判核心认为:黄某明知自身感染艾滋病,利用与被害人事实上的继祖孙关系,对未满十四周岁留守儿童长期性侵,并在染艾后故意传播,导致朱某身心遭受毁灭性伤害,感染重病、辍学、社会融入障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黄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入库编号:2024-02-1-182-006)
二、法理深度解析:三重维度下的严惩逻辑
(一)“明知染艾”的司法认定:穿透行为人的心理屏障
本案死刑判决的关键前提在于锁定黄某“明知自身携带艾滋病病毒仍实施性侵”。法院通过证据链构建了严密逻辑:
首先,直接供述印证认知。黄某在侦查及庭审中承认知晓艾滋病性传播途径,自述有无防护嫖娼史,并直言“王某和朱某的感染系自己传染”。这构成对其主观认知的最有力供述。
其次,客观行为暴露恶意。医学检验显示其抗体数值超正常值50倍以上,远超临界标准;其得知王某感染后仍与之发生无防护性行为,印证其对病毒传播持放任态度。更关键的是,黄某在拿到异常报告后,反而变本加厉性侵幼女且拒绝防护,充分暴露“明知故犯”的故意。
最后,生活常识反证狡辩。黄某辩称“未确诊”而回避责任,但法院指出:其知晓艾滋病潜伏期约20年,自认“发病时已70岁无需治疗”,实质是借程序拖延逃避责任。日常生活经验表明,常人获知如此异常指标必然采取防护或复查,其反常行为恰恰强化了主观明知。
这一认定模式启示,司法机关审查“明知染艾”时,需综合供述、医学证据、性行为模式、常理反应等多维度分析,避免行为人以“未确诊”等借口脱罪。当证据足以形成内心确信时,即可依法认定主观恶性。
(二)对幼女保护的刚性红线
刑法对性侵儿童本就严惩,而本案被告人身份与后果更触碰“情节极其严重”的标尺:
1. 特殊职责的监护背叛。黄某与王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实际承担朱某抚养职责,形成“事实继祖孙关系”。这种共同生活建立的信任纽带,使其对幼女负有高于常人的监护、照顾义务。然而黄某反而利用独处机会,从被害人6岁起持续施暴,将“保护者”角色扭曲为“侵害者”,是对人伦底线与社会信任的双重践踏。法律对此类“监护侵害”历来从严惩处,因其破坏家庭安全基础,危害更具隐蔽性与持续性。
2. “重伤后果”的法定升格。刑法第236条明确“致使被害人重伤”系强奸罪加重情形。本案中,朱某感染艾滋病及尖锐湿疣的后果远超普通身体损伤。医学共识表明,艾滋病需终身治疗,伴随免疫系统崩溃风险;尖锐湿疣反复发作且可能癌变。更严重的是,病毒侵害直接导致朱某辍学、社交功能丧失,其心理创伤与未来生存发展受限构成“永久性功能损害”,符合“重伤”实质要件。黄某在明知染艾后仍蓄意传播,无异于对幼女生命健康权的“慢性谋杀”,法定刑自然升格至死刑范畴。
3. 农村留守儿童的脆弱性强化罪责。裁判文书特别强调朱某“未满十四周岁”且系“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群体因父母监护缺位、社会支持薄弱,更易成为性侵目标且难以及时获救。黄某选择此类被害人下手,反映其规避侦查的恶意,也放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此类犯罪若不严惩,将严重冲击农村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三)为何“非杀不可”?
本案核准死刑并非仅因“后果严重”,更基于对犯罪全要素的权衡:
持续性侵害显深度恶意。从2016年至2022年案发,黄某对同一幼女施暴长达6年,时间跨度揭示其犯罪绝非“一时冲动”,而是有计划地利用监护地位长期作案。染艾后行为凸显反社会人格。其在明知携带致命病毒后,非但未终止犯罪,反而加剧侵害且刻意不防护,主观上对朱某的伤亡结果持放任态度,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特征。无任何悔罪或补救。全案未见黄某采取治疗、隔离等降低风险措施,更未对被害人赔偿安抚,足见其人身危险性与再犯可能性极高。
最高法死刑核准传递明确信号:对利用特殊职责性侵幼女、明知染病仍恶意传播、造成不可逆伤害的犯罪,唯有极刑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这既是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司法践行,亦是对潜在犯罪者的最强震慑。
此案警示社会:任何对未成年人负有照护职责者,须时刻恪守法律与伦理底线。司法机关对突破人伦底线的犯罪“零容忍”,正是守护儿童免受“身边恶魔”侵害的最后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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