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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谢某桥诈骗案

2025-06-10 17:05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16年9月,被害人李某刚、周某艳、蒋某艳、徐某艳四人因亲属李某光、王某一、周某云、彭某铁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被羁押,希望通过“疏通关系”办理取保候审。他们找到谢某桥帮忙,谢某桥谎称能办成此事,但需花钱打点。被害人信以为真,于2016年10月15日将总计46万元转入谢某桥指定的账户(户名谢某春)。事后,四名亲属虽被取保候审,但又被公安机关逮捕。谢某桥继续欺骗,承诺能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并写下书面承诺书骗取信任,导致被害人再次转款。最终,四名亲属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监禁刑,未能获判缓刑。谢某桥在案发前主动退还了25000元给被害人李某刚,其余款项未返还。

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谢某桥诈骗金额为55万元,含已退还的2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五万元,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谢某桥上诉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二审法院认为,谢某桥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但侦查机关立案前退还的25000元不计入诈骗总金额。因此,诈骗金额定为52.5万元,改判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四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52.5万元上缴国库。法院指出,这笔钱是被害人意图行贿的赃款,虽不应退还被害人,但退还款项体现了被害人财产处分与实际期望结果的关联性:谢某桥因未能达成承诺结果而退钱,这部分不应视为诈骗既遂金额;同时,立案前退赔可视为减轻情节,但不影响整体责任追究。(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题目为“谢某桥诈骗案——诈骗罪中已返还被害人的钱款不纳入诈骗总金额”,入库编号“2023-05-1-222-001”

二、法理分析

从法律视角看,谢某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诈骗金额的计算是否应扣除案发前退还的款项。二审法院的裁判要旨强调,立案前已归还的钱款不纳入诈骗总金额,这并非简单的数字调整,而是基于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和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笔者张万军作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和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长期处理诈骗类案件并研究刑事理论,认为这一裁判具有示范意义。它准确把握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必须结合行为全程评估,而非孤立看待转账金额。被害人的财产处分与其主观期望紧密挂钩,当谢某桥未能兑现承诺时,被害人要求退款的行为实质上修正了先前的错误认识。此时,退还款项部分就不再符合诈骗既遂的“财产损失”要件。刑法第266条将诈骗定义为“骗取公私财物”,焦点在于行为人通过欺诈导致被害人财产减损。如果部分款项在案发前返还,意味着该部分财产的减损已被逆转,自然不应计入总金额。否则,会过度扩大犯罪规模,变相加重刑罚,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进一步分析,裁判理由中提到的“被害人期望结果与财产处分成正比”是理解本案的关键。在诈骗罪中,被害人的错误认识是构成要件之一,谢某桥先是虚构能力骗取转账,但当结果落空,被害人醒悟并索回部分款项,这相当于对错误处分的部分纠正。从证据角度看,银行转账记录和承诺书等书证显示,25000元的退还发生于立案前,且非出于谢某桥主动悔过,而是被害人压力所致。但这不影响其法律性质:它切断了该款项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笔者在实务中常遇到类似辩护点,例如某企业高管被控诈骗投资款后部分返还,法院同样扣除金额。这反映了司法实践的统一趋势——诈骗金额计算需动态审视,不能静态累加。倘若将退还款项计入总额,就等于忽视被害人的后续行为,削弱刑法的精确性。毕竟,诈骗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权完整性,而非单纯交易数字。当部分财产权恢复时,犯罪危害性相应降低。

 

退赔情节的独立价值也值得深挖。二审裁判将立案前退赔视为“情节”而非免责理由,这与刑法谦抑性精神一致。谢某桥在侦查介入前退款,虽不能否定诈骗故意,但表明其行为未造成全额损失,社会危害性较轻。这在量刑上已体现为刑期和罚金的减轻。笔者结合多年教学经验,在课堂中常强调:退赔在诈骗罪中兼具实体与程序意义。实体上,它影响金额认定;程序上,它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但需注意,退赔时间点至关重要——立案后归还可能仅影响量刑,不改变金额计算,因为此时犯罪已进入司法程序。本案中,25000元退还发生于立案前,故直接排除出诈骗基数。反观若在审判阶段退还,法院可能只酌情轻判而不调整金额。这种区分避免了“一刀切”,确保裁判灵活适应个案。

本案还触及赃款处理的微妙问题。法院认定涉案款项是被害人意图行贿的赃款,故追缴上缴国库而非退还。这看似与退赔无关,实则强化了金额计算的逻辑:既然钱款本身违法,退还款项的部分就更不构成诈骗对象。被害人通过谢某桥试图贿赂司法人员,这本身就违反公序良俗,刑法第266条不保护此类“非法目的”下的财产流转。笔者在代理刑事案件时,曾处理多起涉及赃款诈骗的纠纷,核心原则是“任何人不得从不法行为中获利”。谢某桥案中,被害人的行贿意图使其财产处分带有过错,退还款项相当于对过错部分的“返还”,自然不计入诈骗金额。否则,会变相鼓励被害人借司法程序追索赃款,扭曲刑法功能。值得注意的是,裁判未将退还款项视为被害人的权利恢复,而是作为金额计算依据,这体现了司法智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防止程序滥用。

 

从社会治理角度,这一裁判要旨有助于促进纠纷前端化解。现实中,许多诈骗案源于民间委托纠纷,行为人在压力下退赔可避免矛盾升级。若法院机械地将退还款项计入金额,可能抑制当事人主动和解,增加司法负担。谢某桥案中,扣除25000元不仅符合法律,更传递出“鼓励退赔、减少损失”的政策导向,对构建诚信社会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警惕滥用风险,例如行为人假意退赔拖延时间。法院通过严格审查退赔时间和原因,堵住了漏洞。最终,本案以52.5万元定罪,既惩罚了犯罪,又体现了刑法的温度与精确性。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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