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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登记机关为企业换发营业执照不得以企业缴回原营业执照作为前置条件

2025-04-01 14:47 次阅读

孝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孝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登记机关为企业换发营业执照不得以企业缴回原营业执照作为前置条件

关键词 行政 不履行XX职责 公司登记 变更登记 换发营业执照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2日,孝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向股东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通知于2021年7月8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丢失补办及营业执照延期等事项。会后,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延长公司营业期限、委托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贞办理延期手续,并通过了公司延长经营期限的章程修正案。2021年7月26日,孝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孝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网上服务平台上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申请将公司经营期限至2021年7月1日变更登记为长期。同日,孝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审批通过,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经营期限已变更为长期,但因孝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向孝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缴回旧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该局拒绝向其发放变更登记后新的营业执照。(感言:2022年各地区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方面都已进行了大量的积极探索和努力,实在是不能想到居然还有这种案例!目前纸质营业执照正逐步退出历史,这种案例也会成为历史的印记了。)孝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孝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交付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晋1182行初9号行政判决:责令孝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付孝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并对变更登记前的营业执照作出处理。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本案中,孝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孝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后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并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孝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交付孝义市某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如果孝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原营业执照的,该局应当依法公告原营业执照作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的规定对“已经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

”后的处理是“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非“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的前提是先缴回旧的营业执照”。孝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认为颁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应当先缴回原营业执照,是对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错误理解。综上,孝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交付孝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并对旧的营业执照作出处理,其行为属于不正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应予纠正。

裁判要旨

    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市场主体是否缴回营业执照并非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前置必要条件,仅为登记机关在换发营业执照后决定是否对原有营业执照公告作废的条件。因此,登记机关以市场主体未缴回原营业执照为由拒绝换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是在法定审批权限外为市场主体设定的法外义务,可能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37条第3款(本案适用的是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72条

一审: 山西省 汾阳市人民法院 (2022)晋1182行初9号 行政判决(2022年3月8日)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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