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执行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解答(二)
编者按: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拍卖规定》)施行以来,网络拍卖规则发生一定变化,在执行实践中出现理解不一的现象,影响了执行行为规范化。为此,省法院执行局广泛收集各方意见,针对执行拍卖工作中存在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制作本解答,供大家学习参考使用。解答内容自下发之日起参照实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8年3月30日
1.执行法院处置财产的方式?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遵循拍卖优先和网络拍卖优先两个原则。如未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应当报执行法院院领导审批,并按照闽法执明传〔2017〕 44 号文件要求,报省法院执行局备案。
2、执行法院处置财产能否不经过拍卖程序直接予以变卖?
原则上不允许不经过拍卖程序直接予以变卖,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对于当事人坚持主张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变卖的,执行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执行人的负债情况,防止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3、如何审查认定可能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审查认定:1.询问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债务;2.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查询有无其他执行案件;3.通过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关联案件进行查询;4.是否存在轮候查封情形;5.其他方式。
4.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指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申请执行人选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中选择,一般首选淘宝网拍卖;如无人选择淘宝网,应选择司法拍卖成交量较高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5.可否不经评估确定起拍价?
按照《网络拍卖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拍卖起拍价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执行法院应当查清执行标的物的瑕疵和权利负担情况并予以公示。
6.评估报告过期如何处理?
以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起拍价的,如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应要求评估机构调整评估价格或者重新评估。不得以过期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拍卖保留价并组织拍卖。在拍卖流程开始以后,再次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时评估报告过期的,不影响再次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效力,但再次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的期限应当符合《网络拍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7.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占有人拒绝交付标的物应如何处理?
承租人或其他实际占有人拒绝交付标的物并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对其异议请求进行审查,认为其有合法占有依据的可予支持,并在拍卖公告中注明;认为其没有合法占有依据的应将其强制清退后拍卖。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拍卖前强制清退的,可在公示中确定强制清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不宜在拍卖公告中表述“买受人自行腾房”“法院不负责腾退”等内容。执行法院应调查并公示拍卖财产的瑕疵和权利负担情况,如租赁权等。
8.不动产权证明不齐全的房产能否拍卖?
可以拍卖。执行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办理,并在拍卖公告中就该项瑕疵作出明确说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
9.已经符合办理产权登记条件的预售登记房屋可否拍卖、变卖?
可以拍卖。拍卖后,应当缴纳的税费包括被执行人买受开发商房屋时应承担的税费和房屋拍卖、变卖交易产生的税费。执行法院应当公告产权转移需承担两次交易税费。交易产生的税费由相应主体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两次交易税费可以从本次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
10.组织看样可否附加条件?
执行法院应积极组织看样。任何主体均可申请看样,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不得要求缴纳保证金后看样。执行法院可以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看样时间。具备条件的法院,可委托第三方辅助机构组织看样。
11.对不可分共有财产如何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如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执行法院可以执行共有财产。对于拍卖所得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区分出被执行人的份额并予以执行。对于不可分共有财产,不得仅就被执行人的共有份额进行拍卖。
12.如何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执行法院应按照《网络拍卖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通知并存档。承租人以法院未尽到通知义务、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异议时间、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履行情况、实际占有使用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
13.可否公告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负担?
按照《网络拍卖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网络司法拍卖的拍卖公告不得表述为“所有税费均由买方承担”,可以表述为“由买受人垫付税费”。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若买受人垫付的,垫付的税费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
14.税务机关以被执行人存在历史欠税为由阻碍买受人办理标的物成交过户手续,应当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收到基于本次拍卖、变卖交易产生的税费后,应当积极协助法院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得以被执行人欠缴非交易环节的税费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税务机关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历史欠税后方才配合买受人过户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执行法院应当向税务机关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处理。
15.可否接受银行抵押贷款?
买受人向执行法院申请通过银行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尾款的,应予支持;执行法院在收到银行的《贷款承诺函》后制作权利转移裁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因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超出拍卖公告尾款支付期限而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买受人负担。
16.“悔拍”的认定与处理。
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时意思表示真实,拍卖成交后明确表示不缴纳尾款,或者超过拍卖公告确定的一倍期限未将剩余款项交付执行法院指定账户的,可以认定为“悔拍”。对于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导致的正常时间延误,不能认定为“悔拍”。
认定为“悔拍”的,应按照《网络拍卖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收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
17.拍卖、变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的,如 何处置?
在流拍价格低于首位优先债权申请执行人债权数额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告知法院将以流拍价格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由申请执行人强制管理。申请执行人选择强制管理或者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应当限期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或者强制管理的,执行法院退回被执行人。逾期不作出表示的,视为其同意以物抵债。
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的,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领导审批。恶意串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