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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1-6期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2024-07-11 14:50 次阅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6期

(总第334期)

1.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与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等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09号

【裁判要旨是否存在销售行为是判断申请品种具备新颖性的重要事实。导致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丧失新颖性的销售是指行为人为交易目的将品种繁殖材料交由他人处置,放弃自身对该繁殖材料的处置权的行为。育种者为委托他人制种而交付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同时约定制成的品种繁殖材料返归育种者,因育种者实质上保留了对该品种繁殖材料的处置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会导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

【法宝引证码】CLI.C.551978017


2.上海美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先锋出口公司与奥迪塞斯航运贸易公司、海王航运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240号

【裁判要旨】承运人、代理签发提单的人等系提单签发环节的利害关系人,当两份或以上正本提单的持有人针对承运人承运的同一批货物,各自向承运人主张提取货物时,不能仅以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作为辨识提单真伪或区分提单权利顺位的依据,而应根据提单签发的经过、提单持有人持有提单的过程,结合国际贸易背景和航运实践综合分析判断提单权利的优劣。

【法宝引证码】CLI.C.551978016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5期
(总第333期)

1.贵州华鼎王家坝煤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217号
【裁判要旨】矿产压覆审批作出后,建设单位调整工程线路造成原审批范围外的矿产资源压覆的,原审批的法律效果不能及于新的压覆行为,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请压覆审批。但线路调整确实基于公共利益,调整后的线路已及时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没有规避矿产资源压覆审批意图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建设单位不构成侵权。
矿业权人对矿业权行使过程中新增储量享有的矿业权,并非始于原矿业权设立之时,应由矿业权人依法另行缴纳出让款后取得。矿产资源压覆情形中,矿业权人对压覆事实发生后新增储量的矿业权,相较于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物权属于在后物权。矿业权人就该新增储量损失请求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宝引证码】CLI.C.551618267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4
(总第332期)


1.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案号】(2021)最高法行再249号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对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全案情况,结合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时间与各方责任情况,采取既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能对相对人信赖利益予以保护,对其权益影响和社会资源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亦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法宝引证码】CLI.C.550112708


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3

(总第331期)


1.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275号
【裁判要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应当具备主、客观两方面要件,客观要件为被诉侵权商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主观要件为销售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商品构成侵权,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并且客观要件的举证对于主观要件具有推定效果。
人民法院在审查前述主、客观要件时,应当综合考虑销售者所处的市场地位、权利人维权成本以及市场交易习惯等因素,对销售者的举证责任作出合理要求;销售者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销售者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据与其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推定其主观上不知道所销售的系侵权商品。
【法宝引证码】CLI.C.548614115

五、《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1期
(总第329期)

1.郴州大拇印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行申1053号
【裁判要旨】判断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首先应考虑其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的识别性,即一般公众是否可以将该标志作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对待,其次在具体情况下进一步结合申请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所在领域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对标志是否可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具体、综合、整体判断。

【法宝引证码】CLI.C.54649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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