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上线“人民法院案例库”,其中收录各类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同志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中强调:“人民法院案例库开放后,各级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案例作出裁判。”据此,入库案例在实践中具有一定强制性参照效力。
当下,“受贿行贿一起查”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实践中办理的行贿类案件中,个人行贿(刑事责任较重)与单位行贿(刑事责任较轻)的区分存在一定的模糊。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马某某等单位行贿案对此作出了裁判规则。
马某某等单位行贿案(入库编号:2023-03-1-411-001)
裁判要旨:1.对于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应当注意区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行贿款来源于单位还是个人,不是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的关键因素。两者的区分,关键是看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谋取的利益归属于单位还是个人。
2.判断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是否代表单位意志,要注意审查通过行贿获得的利益与本单位业务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获得的利益与单位业务没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代表单位意志。
3.对于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判断谋取的利益归属,关键要看是单位还是个人对利益有处分支配权,要注意区分利益归属于单位后又向个人进行分配与利益归属于个人后个人又将违法所得用于单位支出两种情形。对于违法所得打入单位账户,单位根据奖励政策对单位负责人予以一定奖励的,则应当认定为归单位所有。对于违法所得打入个人账户,个人又全部上缴单位,或者抵扣单位欠个人的工资或者奖金的,应当认定为单位所有。对于违法所得归属于个人后,个人将违法所得投入单位的,则应当视为违法所得归属于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