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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关于L某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2024-04-28 20:58 次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受害人D某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并协助公诉机关指控犯罪。通过今天的庭审,案件事实已经查明,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刑事部分

代理人完全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L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并且认为,L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应从重处罚。

(一)本案发生的原因是由被告人L某寻衅滋事在先引发,被害人D无任何过错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赤检刑诉[2024]6认定,199921918时许,犯罪嫌疑人L某与被害人D某在喀喇沁旗王爷府镇王爷府村某商店门前露天舞场跳舞时发生口角相互撕打后被人拉开。代理人认为,公诉机关关于此次凶杀案案发原因表述并不准确。根据被告人L在证据卷一中第次讯问笔录(第22页第13--14)供述,我记得杨(杨)指着那个男的说那个小子在跳舞呢,我就上前薅着那个男的衣领子;被告人L在证据卷一中第三次讯问笔录(第31页第18--21)供述到,我顺着杨手指看被害人D在那跳舞呢,我就奔着D过去,用右手抓着D的衣服领子往外;被告人L在证据卷一中第四次讯问笔录(第40页第1--2、)供述,案发当天我和D没有发生矛盾

结合证人李、王等证人证言,也可以证实被告人L与被害人D并无任何矛盾,因此本案发生的原因仅是被告人L寻衅滋事在先引发,被告人L主动动手殴打被害人D,并且在第二次返回后持刀捅死被害人,可以证实本案完全是被告人L单方行为引发。

(二)本案系被告人L某系有预谋的杀人犯罪,其主观恶性大

被告人L某在证据卷一中第二次讯问笔录(第14页第12--24行、第15页第1--6)供述,“我心里想着被人打了,越想越不对劲,就想用我随身带的刀把那个人扎了,我从上衣外侧的衣兜内拿出折叠刀返回舞厅,看见被害人D某在打我的那个地方站着,我就拿着打开的折叠刀到往他跟前去,扎的地方往上了”。被告人L某在证据卷一中第四次讯问笔录(第38页第18--20)供述到,“我和Y某走着说话的时候,手碰到衣服兜,想起还有刀,就把刀拿出来打开拿在手里,想用刀扎D某大腿解解气”。

通过被告人L某供述可知,其系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大、

(三)被告人L某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 ,社会影响恶劣  

1. 被害人D某死亡原因系右胸及主动脉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且为一刀致死,可证实被告人L某手段残忍

告人L某在证据卷一中第一次讯问笔录(第13页第3--8)供述到,与被害人D某打架时随身携带一柄蝴蝶刀,且该刀是随身携带;被告人L某在证据卷一中第二次讯问笔录(第24页第21--24)供述到,使用的折叠刀,打开后刀柄和刀刃长约20多厘米,刀刃为单开刃。

结合被害人D某的尸检报告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D某致命伤为右胸部的一处刀伤,因该处伤口导致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本案中被告人L某的的作案手法为一刀致命,可证实被告人L某是主观上其作案手法残忍,应对其从重处罚。

2. 被告人L某犯罪后未能在第一时间对被害人D某进行急救

被告人L某在证据卷一中第一次讯问笔录(第14页第21--22)供述,知道自己惹祸了,躲避公安机关,想在外面多待几年。被告人L某在证据卷一中第二次讯问笔录(第27页第3--4)供述到,我跑的原因是不想被警察抓到送进公安局。被告人L某在证据卷一中第四次讯问笔录(第43页第22--24)供述到,D某躺下后没有想着报警或及时救助,被吓着了,就听见有人说把人捅了还不跑,我就跑了。

证人Y某在证据卷一(第541--3)第一次证人证言说到,是他发现被害人D某对呼喊没有反应,将其送往医院,后发现已经死亡。

结合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在被害人D某在被捅刺受伤后,被告人L某并未在第一时间报警或者拨打120急救电话,或采取一定的急救措施,反而是委托逃避法律责任、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

3.本案的案发地点为公共场所,且致人死亡,社会危害性大

本案基本事实是,199921918时许,被告人L事前携带折叠刀,有预谋向被害人D挑衅滋事,在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王爷府村商店前露天广场,使用事先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D凶残杀害

结合案发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在本案发生时是在一个公共场所,且有众多村民在进行跳舞,被告人L某的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D某的生命安全,也给在案发现场的其他村民造成恐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影响了社会秩序,因此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较于在人迹稀少的地方要更加严重。

(四)被告人L某犯罪伪造新的身份用以躲避侦查机关的抓捕长达24年,社会影响恶劣

案发后,L潜逃外地,在潜逃过程中,被告人L“漂白”身份 ,还勾结潜逃地民警违规办理户籍,更名为王赵玉落户至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非法获取身份证件,意图继续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其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L某在犯罪后躲避侦查的行为,不仅给被害人D某家属造成更加严重的精神摧残,也给本案的侦查活动增加极大难度,直至案发后24年后,即20231015日经部视踪人像比对将L抓获归案,可以证实本案的社会影响及其恶劣。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L某估计杀害被害人D某的事实,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从重处罚。

(五)关于Y某、R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问题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赤检刑诉[2024]6认定,L某被人拉拽着回家途中遇到同村Y某,向Y某诉说被打,请Y某帮忙打回来。Y某训斥拉拽L某的人放开L某后,与L某返回露天舞场,途中L某从衣兜内拿出随身携带的平时玩耍的折叠刀,将刀打开拿在手中。回到舞场后,Y某寻找殴打L某的人时与舞场老板某发生争吵,L某则持刀捅刺D某胸部一刀,D某倒地后,L某见状逃离现场。而结合其他证人证言,R某在整个过程中,其教唆鼓动L共同返回露天舞场实施犯罪,两人均起到了助威帮助行为。

代理人认为,Y某、R某应L某邀约后又邀其他人,并与L某共同返回露天舞场帮其助威,结伙参与斗殴,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起到助威、帮助作用,最终导致L某杀死D某,Y某、R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且该案发生在1999年,符合97刑法追诉时效,恳请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对Y某、R某刑事追诉程序。

(五)被告人L某犯罪行为对死者亲人造成得人伤害是致命的的

对于D某父母而言,失去了孩子对于他们来说是毁灭性打击,D某的母亲哭瞎了双眼,生活不能自理,其父亲也精神恍惚,承受不住中年丧子之痛。从那一刻起他们的家笼罩在了阴霾里,他们的天永远都是阴的,只剩下仇恨和心痛,这种仇恨和痛一背负就是24年,一年比一年沉重。

二、民事部分

(一)被告方对民事赔偿态度消极

L的犯罪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害,且本案案发二十多年,L或其家属均未对被害人父母进行任何经济赔偿

(二)YR某应承担相应民事和刑事责任

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YRL向其请求帮忙前去报复时,Y当场答应L请求,结伙参与斗殴,并与L共同返回露天舞场帮其助威,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起到助威、帮助作用,YR的助威帮助行为与D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应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认为,L持刀故意杀害他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L实施故意杀人后,又虚构身份非法获取身份证件,主观恶性深,毫无悔罪诚意,应依法惩处。L的犯罪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害,且本案案发二十多年,L或其家属均未对被害人父母进行任何经济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人认为L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贵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YR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2024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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