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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徐炎芳、陈洁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2016-11-01 17:21 次阅读

【裁判摘要】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实际损失的,则旅游经营者应当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如举证不力,则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不利后果。

    二、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公证、认证手续;在香港、澳门特区或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基本案情】

    2013730日,原告陈明、徐炎芳、陈洁与被告携程旅行社签订了《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陈明、徐炎芳、陈洁参加由携程旅行社组团的为期9天的欧洲团队游,旅行时间为2013930日至2013107日,每人旅游费为人民币(以下币种除特别注明外,其余均为人民币)17866元,三人旅游费合计53598元。该旅游合同对旅游者的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被告携程旅行社在向原告陈明、,徐炎芳、陈洁收取53598元旅游费和另行收取1728元旅游费后,开具金额分别为53598元和1728元两张发票。

    201396日,原告陈明因故需要取回护照,致使无法如期办理前往旅游目的地的签证,难以参加既定旅游行程,要求退团;原告徐炎芳、陈洁同时向被告携程旅行社申请退团。陈明、徐炎芳、陈洁解除出境旅游合同的要求,携程旅行社予以同意。携程旅行社于2013117日前共退还三原告29751元,仍扣留三原告25575元的旅游费用。201434日,陈明、徐炎芳、陈洁为要求被告携程旅行社退还旅游费余款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4825日作出判决: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明、徐炎芳、陈洁退还人民币10896. 62元。

    陈明、徐炎芳、陈洁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141219日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陈明、徐炎芳、陈洁退还人民币22895. 10元。

【裁判理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陈明、徐炎芳、陈洁与被上诉人携程旅行社签订的《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陈明、徐炎芳、陈洁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团,导致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系单方解约行为,陈明、徐炎芳、陈洁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在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此种情况下,旅游者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010的违约金。现上诉人陈明、徐炎芳、陈洁在201396日要求退团,属于该情形,故陈明、徐炎芳、陈洁应当承担以合同总价53598元为基数,按5%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计2679. 90元。

    双方合同还约定:旅行社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订房损失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实计算。法院认为,关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在于携程旅行社,如举证不力,则由携程旅行社承担不利后果。综观携程旅行社的证据材料,不论在证据的效力和证据的证明力上,以及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上,都均无法形成令人信服的证据优势。携程旅行社为其酒店费用损失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收费证明”“取消政策”等境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部分证据无翻译件,形式上明显存有瑕疵,难以证明携程旅行社实际发生了酒店费用的支出;携程旅行社虽辩称其扣除的金额中还包括了已经支付的签证费和保险费,但其未提供支付凭证,仅提供了与欧洲之星公司的邮件往来、报备文件,证明力较弱,难以印证损失已经实际产生并属合理,且均未得到陈明,徐炎芳、陈洁的认可;鉴于携程旅行社扣除相关费用欠缺证据证明,故陈明、徐炎芳、陈洁的上诉请求中部分内容应予以支持。经二审法院核算,携程旅行社应退还陈明、徐炎芳、陈洁旅游费22895. 10元(旅游费合计55326元一已退款29751元一应承担的违约金2679. 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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