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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在判处多名被告人死刑的毒品案件中如何全面、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24-03-16 19:06 次阅读

入库编号

2024-04-1-356-002

张某奇等六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在判处多名被告人死刑的毒品案件中如何全面、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关键词

  • 刑事

  •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张某奇和张某球、张某军(另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均系湖南省祁东县人,张某奇与张某球系小学同学,张某军系张某奇侄儿。2011年11月中旬的一天,张某奇与湖南省祁阳县白水镇村民于某平(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张某球、张某军商定共同出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予以贩卖。张某奇、于某平将共同筹集的80万元购毒款在祁阳县城交给毒品上家。11月19日上午,于某平叫来王某甲帮忙开车,二人驾车从祁阳县出发;张某奇安排张某军和张某球驾乘汽车从祁东县出发,四人于当晚到达云南省昆明市。随后,于某平和张某球驾车到昆明市官渡区一出租房处取得毒品。11月20日凌晨,于某平让王某甲和张某球驾驶汽车前往镇胜高速公路原胜境关收费站探路,其与张某军在云南省富源县中安镇一酒店等候消息。王某甲、张某球在原胜境关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公安人员在酒店将于某平、张某军抓获,并从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1 105克。案发后,张某奇携妻子潜逃至缅甸国邦康市境内,并在缅甸国长期居住。
  二、被告人张某奇与于某平等人共同贩卖、运输毒品后,于某平被判处死刑,张某奇潜逃至缅甸藏匿。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翠(于某平的妻子)与张某奇联系,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张某奇表示同意并约定待毒品交易条件成熟后再联系。2016年4月的一天,张某奇与胡某翠联系后,通过贩毒人员“阿朱”(另案处理)从缅甸购进甲基苯丙胺片剂22万粒,净重约19 800克,运输至云南省景洪市。张某奇将其中12万粒以每粒9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翠,剩余10万粒则委托胡某翠代为销售。
  被告人胡某翠从张某奇等上线贩毒人员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40.2万粒,净重约36 180克,并与被告人陈某民(胡某翠男友)雇请被告人肖某贤和李某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运输毒品。2016年4月的一天,肖某贤、李某山驾车从云南省景洪市将40.2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运至湖南省祁阳县交给胡某翠。胡某翠通过陈某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至湖北省武汉市。后陈某民电话告知张某奇毒品已销售,并与胡某翠将所得毒资分多次汇到张某奇指定的账户。胡某翠付给陈某民、肖某贤部分报酬,并安排陈某民将155万元毒资转至李某山妻子的账户。
  三、2015年,被告人王某平认识了被告人张某奇。2016年7月,王某平联系张某奇以每粒9元的价格求购69板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安排周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其提供的现金采取先存现再转账的方式先后分多次汇到张某奇提供的地下钱庄银行卡账户上。2016年7月15日,王某平安排黄某龙、王某乙到云南省景洪市,租住在景洪市一小区,并租用一辆别克凯越汽车,准备接取毒品。7月20日晚,张某奇安排人员将35板甲基苯丙胺片剂从缅甸国运至景洪市城区前往勐海方向的国道岔路口,交给前来接取毒品的黄某龙、王某乙。黄某龙、王某乙驾车将毒品带回,藏匿于租住房衣柜内。8月3日中午,黄某龙又租用一黄色雪佛兰汽车,准备接取毒品。次日9时许,黄某龙、王某乙根据王某平的指示,驾车到景洪市城区前往勐海方向的国道上,从张某奇安排的人员处接取甲基苯丙胺片剂34板,在驾车返回景洪市城区租住房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车后排座位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9 259克,随后在黄某龙、王某乙前述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9 750克。
  四、被告人熊某明2012年在缅甸国邦康赌场与被告人张某奇相识,得知张某奇贩卖毒品。2016年初,熊某明因担保放高利贷亏钱,产生贩卖毒品之念,遂联系张某奇商议购买毒品。张某奇与毒贩“阿朱”商议后,同意了熊某明赊购毒品的要求,并从缅甸国购进甲基苯丙胺片剂6万粒,安排人员将毒品运至云南省昆明市,以每粒14元的价格贩卖给熊某明。熊某明雇人到昆明市接取毒品后运回湖南省祁东县,并伙同其女友唐某英将毒品贩卖给邹某,邹某又将毒品贩卖给易某灵(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毒品售出后,熊某明、唐某英分多次将毒资汇至张某奇提供的地下钱庄银行卡账户。
  五、2015年,被告人王某平纠集他人共同贩卖毒品。2015年5月,被告人陈某民介绍被告人肖某贤、李某山为王某平运输毒品,运费按每粒每人1元计算。肖某贤、李某山驾车到云南省景洪市接取并运输毒品。肖某贤、李某山以混装藏匿在香蕉中的方式将26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运回湖南省祁阳县,在高速公路祁阳出口附近交给王某平安排的接货人。王某平分别付给二人各26万元报酬。2016年5月,王某平又雇用肖某贤、李某山驾驶货车到景洪市接取24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因王某平的毒品分两批从境外送至景洪市,肖某贤、李某山先接取第一批12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采用相同的运输方式运回祁阳县,又于2016年6月接取、运输第二批12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王某平付给肖某贤、李某山各24万元报酬。
  六、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肖某贤与李某山购得一辆重型仓棚式货车用于运输毒品。后二人驾车至云南省景洪市接取雇主购进的38万粒甲基苯丙胺片剂,混装藏匿在香蕉中运至湖南省祁阳县白水收费站附近交给雇主。二人从雇主处按每粒每人1元收取运费,扣除均摊购车款后将运费平分。
  另外,被告人王某平另伙同他人实施多起抢劫、盗窃事实(略)。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7)湘04刑初4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奇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平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某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肖某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熊某明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奇、王某平、胡某翠、陈某民、肖某贤、熊某明均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湘刑终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作出刑事判决: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终272号刑事裁定中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某奇、王某平、胡某翠、陈某民、肖某贤的定罪量刑;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被告人熊某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奇、王某平、胡某翠、熊某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王某平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秘密窃取财物,其行为又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肖某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张某奇、王某平、胡某翠、陈某民、肖某贤、熊某明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某奇因贩卖、运输毒品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并外逃至缅甸国后,又大肆向境内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王某平因多次入户抢劫、盗窃并致人死亡被追逃期间,大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胡某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陈某民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肖某贤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属职业运毒人员,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熊某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但根据熊某明犯罪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方针,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走私、制造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依法严惩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同时,应全面、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本案共报核六名被告人死刑,六人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在该类多名死刑被告人的毒品案件中,应全面、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在对被告人决定死刑适用时,应当坚持“毒品数量+其他情节”的标准,不能仅因涉案毒品数量远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就不加区分地判处一案多名被告人死刑,还应充分考虑不同被告人的不同犯罪情节。在对被告人熊某明的量刑上,虽然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熊某明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6万粒,贩卖毒品的数量已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且其在贩毒网络中位于较高层级。但本案只认定熊某明实施了一起犯罪,几乎未查获毒品实物,且数量明显少于其他五名死刑被告人(大约为十分之一)。熊某明亦无前科。综合全案考虑,不应核准熊某明死刑,对其改判死缓。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应当准确把握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对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多人受雇同行运输毒品的,在决定死刑适用时,除各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数量外,还应当综合考虑其具体犯罪情节、参与程度、与雇用者的关系以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同时判处二人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7条

  一审: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初48号刑事判决(2019年6月20日)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终272号刑事裁定(2020年11月16日)

(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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