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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涉麻精药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毒品数量认定

2024-03-15 21:22 次阅读

入库编号

2024-06-1-356-009

赵某贩卖毒品

——涉麻精药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毒品数量认定

关键词

  • 刑事

  • 贩卖毒品罪

  • 罪刑法定原则

  • 精神类药品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12月,被告人赵某明知盐酸美沙酮口服液为国家管制药品,仍利用在国家指定医疗机构服用盐酸美沙酮口服液的机会,多次将盐酸美沙酮口服液含在嘴里带出医院,出院后再将盐酸美沙酮口服液吐进瓶中带回家中储存。案发后,民警在赵某家中共计查获24瓶共计1424.14克盐酸美沙酮口服液。
  2021年8月至12月,被告人赵某明知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九次从天津市某医院购买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并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向有吸毒史的淡某出售。2021年12月28日,淡某在收取赵某寄来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药片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扣押的疑似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80片共计8.33克,检出丁丙诺啡成分。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津0117刑初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定性以及如何量刑。首先,关于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赵某持有的盐酸美沙酮口服液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美沙酮,因此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但经鉴定,在案24瓶盐酸美沙酮口服液的液体中虽均检测出美沙酮,但具体含量无法测定。同时,根据盐酸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商提供的成分比计算,24瓶盐酸美沙酮口服液中美沙酮的成分合计不超过2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非法持有200克以上的美沙酮方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故赵某持有盐酸美沙酮口服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撤回了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起诉。其次,对于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量刑。赵某多次将国家管制的含有丁丙诺啡成分的药品作为毒品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赵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虽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但其贩卖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实际所含丁丙诺啡不足1克,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利用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进行毒品犯罪的,应当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具体含量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涉案毒品数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4款、第7款、第348条

  一审: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7刑初96号刑事判决(2022年7月19日)

(刑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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