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裁判要旨 > 刑事裁判要旨 > 正文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在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达不到定案标准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

2024-03-04 17:14 次阅读

入库编号

2023-06-1-177-004

卢某新故意杀人、强奸案

——在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达不到定案标准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

关键词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强奸罪

  • 二审程序

  • 排除非法证据

  • 无罪

基本案情

  云南省西双版纳中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9月1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新在云南省动腊县瑶区乡沙仁村委会补角村看见被害人邓某某(女,殁年28岁)在田里劳作,遂通过小路来到附近等候邓某某,待邓某某准备回家时,卢某新尾随邓某某,并强行将邓某某拖至草丛中强奸。在邓某某反抗过程中,卢某新为掩盖罪行,采取用手扼颈、捂口等暴力手段致邓某某死亡,并使用邓某某劳作的锄头挖坑将尸体掩埋,后把锄头丢弃在附近小河中逃离现场。9月19日18时许,卢某新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邓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发现,原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的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遂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补正。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检材重新进行了鉴定。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从被害人邓某某的阴道外阴擦拭物上检出了邓某某及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经鉴定,从邓某某阴道擦拭物上检出邓某某及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质,从邓某某内裤上检出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质,上述鉴定均未检出被告人卢某新的生物物质。经上述鉴定机构对现场提取的锄头重新鉴定,均未检出阳性DNA扩增产物。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下午,云南省动腊县瑶区乡沙仁村委会补角村村民邓某某(女,殁年28岁)在自家地里劳作至19时未归,亲属查找后在地里发现被掩埋的邓某某尸体。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时在附近小河中发现一把锄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卢某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卢某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2540.5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卢某新均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卢某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卢荣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7184元。宣判后,卢某新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云刑终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被告人卢某新无罪。三、被告人卢某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认定被告人卢某新故意杀人、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卢某新有罪。据以定案的从锄头柄部检出卢某新DNA的鉴定意见、卢某新的有罪供述、现场指认录像、指认笔录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在案证据均不能证实卢某新与被害人邓某某被强奸、杀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第一,鉴定书中用于DNA鉴定的锄头柄部擦拭物、卢某新的血样均来源不清,办案机关所做的情况说明存在矛盾,锄头柄部检出卢某新DNA的鉴定意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且经重新鉴定,锄头柄部未检出卢某新的DNA,无证据证实现场提取的锄头与卢某新存在关联。第二,卢某新唯一一次有罪供述的讯问地点、时间和讯问录像存在重大瑕疵,公安机关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卢某新有罪供述的取证程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三,现场指认不能排除存在诱导的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现场指认录像与指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第四,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经重新鉴定,从邓某某的阴道外阴擦拭物、阴道擦拭物上均检出邓某某及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质,从邓某某内裤上检出其丈夫和第三人的生物物质,且上述鉴定均未检出卢某新的生物物质,故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达不到定案标准的,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在排除非法证据工作中应当注意:(1)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特别是关键证据可能系非法证据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补查补正。(2)对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应依法启动专门程序审查,对于有罪供述的收集合法性不能证明的,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6条

  一审: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4年6月9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10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15年4月2日)
  重审一审: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5年12月20日)
  重审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终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7年1月6日)

(刑五庭)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