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3-02-1-177-005
万某龙、徐某霞故意杀人案
——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将出生不久的女婴遗弃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
救助机会
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16日,被告人万某龙、徐某霞得知自己刚出生4天的女儿万某某被确诊为梅毒携带者且治愈后将留有残疾时,决定遗弃万某某。当日下午,万某龙将万某某弃于黑龙江省宝清县妇幼保健院北面路边菜园内。因担心过路行人发现抱走万某某,万某龙与徐某霞商定将万某某捡回扔到宝清县人烟稀少的龙头桥水库。当晚,万某龙驾驶摩托车载着万某某前往龙头桥水库,途经宝清县小城子镇东泉村小西山时,发现山中有片林地,便将万某某弃于林地后骑车回家。次日早上,一村民上山采蘑菇时发现尚存活的万某某,将其救回并报案。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万某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徐某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万某龙、徐某霞获悉自己刚出生4天的女儿罹患重病,不仅不予救治,反而狠心抛弃,先是遗弃在医院附近的菜园里,因担心过路行人发现并施救,又将女婴载至深山野林中予以遗弃,二被告人不愿意让女婴获救、希望女婴死亡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由于女婴被群众及时发现救回,二被告人系故意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区分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时,其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如果是,则可以遗弃罪定罪;否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61条、第23条、第25条
一审:宝清县人民法院(2010)清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2010年10月28日)
(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