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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铁笼沉尸”案公诉意见书

2023-12-23 22:29 次阅读
案情回顾:
2012610日,因巨额债务纠纷,张某在杭州凤起路温德姆酒店被人接走,随后遭到非法拘禁。201291日凌晨,在胡某的指示下,张某被装进60CM*70CM*70CM的铁笼,后被扔进丽水青田的千峡湖。
2014618日、924日的两次庭审中,所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均无异议。此时,侦查人员尚未找到被害人张某的尸体,但公诉机关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故意杀人行为。
20141020日,尸体搜寻工作被重启,先后出动水下机器人和国内顶级深水扫描设备,动用潜水艇、超声探测技术、湖底造影技术等开展尸体搜寻工作。
20141228日下午,在经历四次下水、三次打捞后,警方终于发现铁笼。通过DNA比对,确定是被害人张某。201515日上午,尸体被打捞上岸。
2015211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打捞日志、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侦查实验情况说明等证据,播放了水底探测、打捞视频,出示了关人的铁笼,证实了铁笼内所关的死者正是被害人张某。
2015316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12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本案首犯胡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编者按:
浙江“铁笼沉尸”案之所以备受社会关注,不仅仅在于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更在于本案在起诉时尚未发现被害人的尸体。正如公诉意见所指出的:“本案在起诉时被害人尸体没有发现,案件证据链确实存在一定欠缺。”
一般而言,在故意杀人案的证明中,尸体属于关键证据。“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案件中的“亡者归来”,均提示着被害人尸体对定案的重要性。浙江“铁笼沉尸”案中,不仅在起诉时尚未发现被害人尸体,而且部分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杀人行为。在此情形下,要认定故意杀人罪,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审查已有证据,细致周全论证犯罪,形成缜密完整的证据链。这对司法机关来说是极大的挑战。幸运的是,侦查机关一直持续进行的搜寻和打捞工作终于有了结果,沉于湖底28个月的被害人尸体在最后一次开庭前被找到,这使得本案最终成为“铁案”。
关于本案,我们可以延伸思考的是,若在判决作出之前未能打捞到尸体,那么公诉机关应当如何展开证明以排除合理怀疑。相应地,在故意杀人案没有尸体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以及在怎样的情形下可以形成排除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若法院认定被告人成立故意杀人罪,那么是否应该和本案裁判结果一样,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这一系列问题并不是单纯的思想试验,而是对刑事案件证明的具体标准和要求进行的深度反思。尽管现代社会科技高速发展,但缺乏关键证据的疑难案件并不罕见。我们不能苛求侦查机关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都搜寻到常规的关键证据。当欠缺一些常规的关键证据时,司法机关既不能无视证据问题恣意起诉、定罪,也不能轻易放弃追诉、径直出罪。司法机关如何在“不枉”和“不纵”之间寻找平衡,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难题。在此意义上,本案为我们思考刑事案件特别是故意杀人案件的证明问题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在此,“刑事法判解”公号特别推送公诉机关就本案刑事部分第三次出庭的公诉意见书,公诉人着重对胡某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另附相关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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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 告 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傅雄武、曾方照、金震寰、陈晓貌、马兵、李英
案    由:绑架、非法拘禁、寻衅滋事
起诉书号:杭检刑诉[2013]237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受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就本案刑事部分第三次依法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鉴于前二次开庭中,所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本院起诉书指控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均无异议,仅对量刑情节提出意见。公诉人已就上述内容充分阐明观点,再次不做赘述。今天的庭审,公诉人将着重针对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问题依法发表如下意见,提请法庭注意。

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2014年6月18日及9月24日的两次庭审中,公诉人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系统的举证、示证,出示(或者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照片、以及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等证据;上述相关证据均当庭进行了质证,证据客观、真实、合法,能够形成证据锁链。


  今天,公诉人又当庭出示了打捞日志、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侦查实验情况说明等证据、当庭播放了水底探测、打捞视频,当庭出示了关人的铁笼,上述证据证实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在丽水市青田县滩坑水库北山大桥八号桥墩南岸东侧12米水底公路内,水深83.3米处,发现了这个60CM*70CM*70CM的铁笼,而该铁笼内所关的死者,正是被害人家属期盼三十多个月,正是侦查机关辛苦寻找两年多的——本案被害人张某。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也继续就案件事实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在铁证面前,放弃侥幸心理,并称以往在公安及本院所作供述属实,承认二人在第一次庭审中辩称把被害人释放的辩解是完全虚假的。当然公诉人也注意到,被告人张崇宣在今天的庭上,尽管供述笼子掉入水中的事实,但否认其直接参与杀害张某,表明其仍拒不认罪的态度。尽管被告人胡方权直到此刻仍辩称其将被害人在桥头释放,但其辩解根本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且与现有证据相矛盾,特别是已经从水库底发现被害人尸体及铁笼这一事实完全矛盾。被告人胡方权所作辩解仅是其一面之词,实属无理狡辩,不足采信。对于被告人胡方权的无理辩解,亦表明其时至当前仍拒不认罪,拒不悔罪的态度,提请合议庭予以注意。

本案的办理体现了杭州司法机关敢于担当、锲而不舍、不枉不纵的精神

  有一句话叫“让真相浮出水面”。办理本案,更让公诉人对这句话有了更清晰的感触。在被害人尸体被打捞出水后,这一案件迅速成为了全国媒体关注的热点。我想,大家都已经在媒体的报道中了解到了本案侦查工作的艰难,了解到了侦查人员为了破获案件所花费的努力,也了解到了本案作案手段的残忍。

  结合刚才展示的视频,我想,大家可以回顾一下案发现场。本案的被告人胡方权之所以选择了北山大桥这一地点作案,就因为看中了水库这一有利地理环境,沿库一带道路曲折,人迹罕至。被告人胡方权又选择午夜时分作案,以为其和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等人的罪恶行径可以遮天蔽日、人不知鬼不觉。事实证明,被告人的侥幸是有一定的基础的,那就是水库深不见底。

  本案抛笼杀人地点在丽水滩坑水库北山大桥,该水库系我省第二大水库,北山大桥桥长944米,最高墩高116米(为我省第一位),桥下最深处水深近百米。北山大桥建造时库底淹没有村庄、道路、桥梁等建筑物及大量建筑垃圾,地形地貌极为复杂,传统声学探测和金属探测都无法实施。由于桥下最深处近百米,超出国内人体下潜打捞的极限,只能采用机械设备,而限于山区道路原因,潜水艇等设备又无法在现场施展使用。取证难度不言而喻,以至于本案在侦查阶段、本院审查起诉用尽两次退查手段,仍未发现尸体。因此,也导致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在第一次法庭审判时,还心存侥幸,试图颠倒是非、隐瞒真相、掩盖罪行。

  但想必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没有料到,杭州的司法机关从未放弃对被害人尸体的搜寻打捞工作。

  当被害人尸体被打捞发现后,公诉人也注意到,有网友质疑说,如果死者不是一个有钱人,公安还会去打捞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我们所在的杭州,正在努力建设一个“法治杭州”。我们深知,作为司法工作者,必须秉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平等对待我们所办理的每起案件,而不是从案件当事人的年龄、性别、地位、背景、财富、籍贯进行选择性地执法。

  在面对这样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我们从未考虑过被害人是富裕还是贫穷,我们的眼中,只有一件事情值得考虑,那就是尽我们一万分的努力,去查明案件真相,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一)侦查机关为本案付出极大的心血和努力


  本案案发至今,历时近三年,在案件办理中,侦查机关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和辛劳。

  本院与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一直未放弃对被害人尸体的搜寻和打捞工作,这项工作一直持续进行着。

  从2013年的酷暑到2014年的严寒,想尽各种办法联系打捞团队、研讨打捞方案。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副局长和三十余名办案同志,在那个偏僻的小山村里,住着简陋的小旅馆,夏天顶着烈日,冬天吹着寒风,“白加黑”、“五加二”地工作。两年多来,所有人坚持不懈、夜以继日地开展工作,终于找到了沉尸湖底28个月的被害人张某,推动本案的证据体系更加完美的构建。

  特别是当被害人被发现后,公安人员分批在桥上警戒,他们是在刺骨的寒风中度过了2014年到2015年的新年跨年。我两次去过案发现场,我深深为了这批公安干警而感动。

(二)本院起诉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今天我们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很多人可能认为这个案子的特殊性是作案手段的残忍和作案地点的特殊。而从法律职业角度来说,对公诉人而言,这是一个在起诉时尚未发现尸体的案件。客观的说,本案在起诉时被害人尸体没有发现,案件证据链确实存在一定欠缺。

  在上次的庭审中,公诉人也指出了,我们对待这个案件一直很慎重。为了确保案件质量,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办理本案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们不仅要坚持“疑罪从无”,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到错误追诉;也要坚持防错防漏,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让被害人及其家属、让全社会感受到正义的力量。

  在本案的审查起诉、分析研判、决策部署中,我们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高检院有关防止冤假错案的相关工作意见,始终坚持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三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已丧失所有生命信息长达两年之久;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均供述了相关事实,特别是关于车辆滑坡、大桥特征等描述,应属内知性证据,被告人有罪供述可以得到其他在案证据的印证。我们实地复堪了案发现场,调取和搜集了大量证据,特别是加强客观性证据的补强工作;认真审查了被告人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配合,特别是从未放弃对被害人尸体的搜寻和打捞工作。但本案在起诉当时已不属于“疑罪”。后来第二、三被告当庭翻供不足采信。而第二第三被告在今天的庭审中,也放弃了狡辩。因此,我院起诉本案时,案件证据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三)审判机关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本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益,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本案,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本案,依法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力求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本案的成功办理,恰恰反映了杭州市司法机关对案件质量高度负责,坚持公平正义,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共同体现了杭州司法应有的担当。

本案的量刑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结伙作案,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

  第一被告胡方权因为经济纠纷,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纠集本案各被告人先后在浙江温州、丽水等地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拘禁期间订制铁笼关押被害人,并屡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践踏被害人的基本人权,时间长达近三个月。

  在未能获得被害人家属如其所望汇付钱款时,决意杀害被害人,精心踏勘和选择作案现场,生生地将一个身高180余厘米重近200斤的被害人装入一个不足1米见方的铁笼中,从北山大桥抛入深达近百米的水库中。从刚才展示的视频,可以看见被害人的惨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我不知道,当你们在把人装入铁笼那刻,在想些什么?岂可以把人如动物般对待?我不知道,你们把人推入水库是在想些什么?怎可视人的生命如草芥一般?我不知道,你们在作案后如何平静生活?做了这样错事居然没有任何反省?我不知道,第一次庭审中,你们面对庄严的法庭竟敢违背事实、妄图颠倒黑白,企图就此脱罪?我更不知道,你们所作所为,如何面对被害人的亲属,面对你们自己的亲人,面对你们的朋友?

  本案中,胡方权直到目前仍拒不认罪,表明其认罪态度极差。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在第一次开庭时,抱着侥幸心理,当庭翻供,是其侥幸的心理作祟。今天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张崇宣尽管承认笼子掉入水库,但其交代仍不属于认罪,其拒绝承认自己参与犯罪。因此,对于被告人张崇宣的处罚应比照被告人胡方权。被告人金朝国能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如实供述罪行,考虑其认罪态度及作用,可以比照胡方权、张崇宣二人从轻处罚。

本案的启示

  本案系被告人胡方权企图运用暴力解决经济纠纷而引发,最终恶化成故意杀人犯罪。我们痛心的看到,法治的信仰被一些人赤裸践踏。

  我们可以看到,在被告人胡方权的眼中,在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后,他无视法律和社会规则,把一个应当有序守法的社会,视为一个弱肉强食、可以依靠凶残和武力来解决问题的社会。事实证明,他错了!无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前提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基石,法律的权威源自公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公民法治理念的养成,是培育法治社会的基础。如果各被告人能够信仰法律,懂得遵守法律,本案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庭审至此,公诉人想以这样一段话作为结束。米兰·昆德拉说过:“永远不要认为我们可以逃避,我们的每一步都决定着最后的结局,我们的脚正在走向自己选择的终点。”当三被告人把被害人装入铁笼的那一刻,当三被告人抬到栏杆的那一刻,当他们把铁笼抛入水库的那一刻,就注定了把自己引向了今天这个不归的结局。

  所以这个案子也警醒世人,每一名公民都要守法、知法、懂法,要发自内心地信仰法律。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公诉人:鲍 键 林杜娟 潘明霞

于2015年2月11日当庭发表




案件报道:


2012年6月10号晚7点半左右,内蒙古籍的老板张某在杭州市区温德姆酒店和温州人胡某见面,此前张老板曾向胡某借了上千万的资金,胡某这次就是来要钱的。张老板原本以为就是一次普通的沟通,没想到还钱没谈成,就被胡某一伙人控制并带离杭州,就此失去联系。当晚11点胡某给张老板家人打电话,索要5000万赎金偿还双方之前的巨额债务,付钱再放人。


胡某18岁就在温州干起“蛇头”工作,帮人偷渡到国外,拥有极强的反侦察意识,他一边频繁给张老板家人打电话索要赎金,一边辗转温州、永嘉、台州、丽水,警方四十多天的寻找没有收获,胡某也随后消失,不见踪影。五个月后,2013年2月20号,民警发现胡某潜逃到泰国。杭州下城警方紧急派出6名警员,在泰国公安的配合下在曼谷一家宾馆将胡某抓获。


随后警方展开收网行动,其他参与案件的13人先后落网。不过摆在民警面前的难题是,人质也就是最关键证据还是杳无音讯。在审查中,胡某坚持声称自己只是拘禁了张老板,两个月后就把人放了,不知道为什么张老板下落不明。


警方为此展开全面攻心审查,终于在嫌犯金某、张某和傅某三个人口中得到一致说法:2012年9月1号凌晨在胡某的指示下,几人将张老板装进铁笼子,通过皮卡车运到青田北山大桥,趁着夜色张老板被扔进了丽水青田的千峡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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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案件从非法拘禁直接转变为故意杀人。但更大的难题来了,活要见人,死要见尸。但千峡湖,库区面积71平方公里,仅次于千岛湖。在经历四次下水、三次打捞后终于在2014年12月28号下午四点钟,发现铁笼。通过DNA比对,确定是受害人张某。2015年1月5号上午,尸体被打捞上岸。


一起命案却涉及百米深水打捞,这在国内公安界还是首次,同时这也是浙江省首起跨国追捕的命案。


在铁证面前,胡某依旧坚持:他在桥头就把张老板释放了。而胡某的辩护人当庭提出,鉴定死因不明,如何能定故意杀人?他认为,死因不明,则很难判断,张某在入水那一刻,甚至是被抬上桥栏杆那一刻的生死状态。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胡某多名手下的供述,当时装运张某时他还活着,足以判定张某是活体高坠入水,于水中死亡的事实。虽然尸体因高度腐败无法鉴定具体死亡原因,并不影响故意杀人行为的认定。


2015年3月16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两名手下,张某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金某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昨天上午,首犯胡方权终于走向了刑场。这起案子在杭州公安史上留下了重重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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