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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陈远鑫:企业合规刑事诉讼立法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

2023-12-02 11:12 次阅读

来源:蓟门一体化刑事法讲坛

2023年11月26日,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立法推进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联合主办。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等机关团体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重点院校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研讨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立法推进问题。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陈远鑫围绕企业合规刑事诉讼立法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作精彩演讲。

陈远鑫:企业合规刑事诉讼立法需要

研究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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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的有关理念,与中国刑事法律的理念和刑事政策长期以来坚持的精神是一致的。我们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既是为了对犯罪进行惩罚,更是为了对犯罪人和社会公众进行法律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同时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因此,刑法除了惩罚和预防的功能,还要注重社会利益的保护。这在《刑法》第二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关于刑事诉讼法任务的规定中都有体现。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既要考虑依法惩治犯罪,也要充分考虑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尽量减少案件办理对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企业刑事合规的理念和实践探索,通过包括刑事程序激励机制在内的措施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及其经营者的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推动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既要注重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实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合规激励,更应当注重日常经营活动的合规管理、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今天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之一。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有一些规定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探索提供了法律空间。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除具有法定情形的以外,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在这些法律规定框架下,开展了三年多的改革工作,把依法办案与促进企业合规整改结合起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也部署法院系统在审判环节开展企业合规相关工作。立法工作机关对这项改革密切关注,支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的改革探索,也在积极研究有关法律问题。我们感到,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探索,企业合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要遵循现行法律原则,又要探索新的做法和制度,仍然存在大量法律问题需要研究,一些问题还比较复杂、敏感,需要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继续深入研究。比如:

第一,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与西方特别是英美国家不同,对于企业合规涉及的反商业贿赂、税务、反洗钱、环保、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我们有监察机关、行政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监督管理,那么对于企业违法犯罪,最严厉的吊销许可、取消资质、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是由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负责的。若增加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有关监管和考察的职责,就涉及到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第二,我们国家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实行主客观相统一,掌握比较严格,并不像一些英美国家那样,以比较低的单位犯罪门槛作为合规制度的实体法基础。同时,对于大多数单位犯罪,实行既处罚单位,也处罚责任人的双罚制,只有个别罪名考虑到一些特别的因素,才实行只罚个人不罚单位的单罚制,那么企业合规不起诉涉及到如何处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关系,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是否还要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等重大的问题。

第三,企业合规不起诉涉及到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需要考虑到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配置和相互关系,比较复杂。1996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取消免予起诉制度以来,我国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总体上是从严把握的,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调整,还需要会同有关方面统筹考虑,慎重研究,这不只涉及到企业合规这一个问题,而是关系到刑事诉讼制度全局的重大问题。

第四,对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构成犯罪的行为不起诉,还涉及与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的关系,并且需要考虑与自然人犯罪的平衡、社会影响等。那么刑法、刑诉法等基本法律修改,不仅需要在专业圈里面取得共识,还要面对广大的社会公众。正如前一段时间有的地方涉及民营企业家的司法政策问题,引发了一些舆情,我们要考虑到,如果要就这个问题全面修改刑法或者刑诉法,既要向公众解释清楚这不是一个对有钱人的宽纵,更不是一个花钱买刑的机制,还要回答有人说,单位犯罪可以合规整改,自然人的普通犯罪能不能合规整改?就这些问题,立法工作机关都是要统筹来考虑。

第五,对涉案国有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企业合规不起诉,还涉及到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还涉及到贯彻党中央从严惩治行贿犯罪精神的落实。

第六,如果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企业合规相关的程序规定,也需要对修法模式做出一个选择。企业合规是类似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作为一个特别程序规定,还是类似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贯穿诉讼全程的制度和机制。同时,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单位犯罪审理程序整体缺乏规定,如果增加企业合规相关程序,也需要与单位犯罪审理程序统筹考虑。

修改刑事诉讼法已经列入党中央批准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企业合规刑事程序立法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问题。我们非常愿意听取各位专家的高见,也希望各位专家继续对我们指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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