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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含量往往远低于传统毒品,查获毒品数量往往较大,检察机关应注重罪责刑相适应,以次数认定为主而非简单套用数量认定

2023-08-29 21:58 次阅读

关键词


涉网络走私、贩卖毒品  洗钱  合成大麻素“干花”  主观明知  量刑档次认定  立案监督  寄递安全治理 

要旨


行为人走私、贩卖合成大麻素“干花”等外形隐蔽的新型毒品,通过阅后即焚软件进行交易联络,交易价格较同类烟草制品明显不合常理,结合其年龄、阅历不能合理解释的,应认定具有主观明知。因新型毒品含量往往远低于传统毒品,查获毒品数量往往较大,检察机关应注重罪责刑相适应,以次数认定为主而非简单套用数量认定。对已形成产、购、销产业链的新型毒品案件,应注重审查毒资流向,及时引导侦查,加强法律监督,依法处置毒资转移链。对涉网络毒品犯罪存在寄递安全隐患的,应主动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庭审等方式,推进“七号检察建议”落地生根,积极参与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大林,男,1992年11月9日生,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人。

被告人钱金鹏,男,1996年4月22日生,湖南省长沙人。

被告人孙洪明,男,1994年5月18日生,台湾省台北人。

2021年7月,被告人王大林经人介绍通过网络结识台湾省制毒人员“势在哈啰”(另案处理),从后者处多次购买含有合成大麻素ADB-BUTINACA的植物粉末(以下简称“干花”)用于吸食。后王大林与被告人钱金鹏通谋,在明知“干花”系来源于台湾省的情况下,分别在在百度贴吧、闲鱼APP等平台发布销售大麻制品广告以吸引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蝙蝠等通讯工具与吸毒人员取得联系后,以“上头烟”“干花”为名向吸毒人员兜售毒品,并通过快递寄送毒品。其中,被告人王大林走私、贩卖“干花”18次,共计104.9364克,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钱金鹏走私、贩卖“干花”13次,共计48.1064克,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21年11月28日至12月7日间,被告人孙洪明明知“势在哈啰”在台湾省向大陆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支付宝账号用以收取毒资计人民币7400元,并折算成新台币交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逮捕  2022年1月7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以王大林、钱金鹏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二人均对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提出辩解,称对其贩卖的“干花”内含有毒品成分并不明知,不了解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的管控情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二人有合谋走私、贩卖毒品合成大麻素“干花”的犯罪行为,并从三个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是查明王大林、钱金鹏吸毒史,二人何时接触到“干花”“上头烟油”等新型毒品;二是固定电子证据,查明王大林、钱金鹏与下线吸毒人员的交易价格及交易模式,是否产生高额非法获利;三是联合常州市海关联合办案,查明毒品传输途径、入境报关情况,在使用境内外发货时是否利用合法物品名称、包装作为掩饰。

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在梳理王大林涉毒资金链时发现,案外第三人吴某某的支付账户与台湾省人员孙洪明的转账记录、毒资流转高度伴随,且比例固定达90%,而“干花”亦来自于台湾省,孙洪明有涉嫌洗钱犯罪的高度嫌疑。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对孙洪明涉嫌洗钱一案立案侦查,并与王大林、钱金鹏走私、贩卖毒品案一并起诉。

审查起诉  2022年6月14日,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将王大林、钱金鹏走私、贩卖毒品案与孙洪明洗钱案并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发现,本案若简单套用传统毒品以毒品数量为依据定罪量刑将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合成大麻素“干花”等新型毒品,有两大特点:一是伪装性强,常与烟丝、电子烟油混用,借用合法包装掩饰非法目的;二是含量极低,通常在1%以下。检察机关认为,同等数量的新型毒品较之于传统毒品,因其毒品含量极低,在更易传播的同时,危害性也明显降低,若根据依赖性折算按照1:0.5比例计算毒品数量并定罪量刑将显示公平,应根据被告人主观目的、传播范围、售卖次数等情况,综合认定社会危害性。2022年7月29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王大林、钱金鹏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孙洪明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并以次数认定为主,兼顾数量、药物依赖性折算等多种因素提出量刑建议。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2年8月30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大林坚持不认罪不认罚,其辩护人提出两点辩护意见:一是国家管制的毒品种类繁多,合成大麻素是2021年7月1日之后才被列为毒品管控,王大林案发时并不明知所走私、贩卖的“干花”属于国家管制名录中的毒品;二是王大林即使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犯罪,其贩卖的毒品“干花”含有合成大麻素有效成分较低,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针对第一条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一是王大林多次承认在贩卖“干花”前有吸食“上头烟油”的经历,非第一次接触合成大麻素制品,其选择吸食“干花”的原因,系因为国家对于“上头烟油”重点打击,在网络上暂时找不到“上头烟油”的购买渠道,才用“干花”作为代替品贩卖、吸食;二是交易价格明显偏高,其所售“干花”每克180-300元,可吸食2-4次,价格高于同类烟草制品的10倍以上;三是交易方式有悖常理,其通过网络销售“干花”,为掩盖非法交易,与吸毒者通过阅后即焚的蝙蝠软件进行联络,用“干花”、“上头烟”作为毒品代称,快递发货亦使用“香囊”作为掩饰,有悖于正常的交易习惯。针对第二条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毒品数量是判断涉毒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而非唯一,在新型毒品案件中因毒品有效成分含量极低,个体危害性也较传统毒品有明显降低,传播范围较之传统毒品明显增强,本案毒品流转八省十四市,查证属实的毒品交易有18次,毒品总计104.9364克,社会危害性大,应在三至七年量刑档次宣告刑期。

处理结果  2022年9月8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采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认定罪名与量刑建议,以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大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钱金鹏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犯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孙洪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已生效。

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发现涉案毒品均由王大林以“香包”为名借助顺丰快递寄送至全国各地,共流转入八省十四个地级市。为进一步推进“七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检察机关主动联络辖区内顺丰、中通、圆通、极兔等快递公司负责人参加庭审,并会同常州邮政管理局以案件为抓手,创新建立寄递行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构建寄递从业人员违法犯罪人员库,逐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行业规范,探索梳理行业正面典型模范,通过有奖举报、信用激励等方式在寄递行业内形成自我监督的良好氛围。

典型意义


(一)进行外表伪装性强的新型毒品犯罪活动,使用阅后即焚软件进行交易联络,交易价格较同类烟草制品明显不合常理的,应认定具有主观明知。合成大麻素等新型毒品,较之于传统毒品,往往与烟丝、电子烟油混用,借用合法包装掩饰非法目的,具有外形隐蔽、不易发现等特点,且多与网络犯罪紧密关联,行为人多存在主观不明知的辩解。在认定新型毒品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时,一方面,应重点结合行为人的年龄、阅历、从业经历、知识背景等审查其是否明知该新型毒品为列管;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对制造、贩卖、运送等实施过程中是否需采取伪装措施、是否匿名处理等综合判断。

(二)检察机关办理新型毒品案件,应根据毒性特点,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注重罪责刑相适应,以次数认定为主而非简单套用数量认定。传统毒品犯罪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新型毒品混于烟草、香囊中,往往含有大量杂质或者其他物质,通常毒品含量极低,多在1%以下,极少量毒品即可发挥作用,往往查获毒品数量远大于传统毒品,在传播范围广的同时,对个体危害性也较传统毒品明显降低。若简单根据《7种合成大麻素依赖性折算表》的折算标准对行为人涉及的合成大麻素重量经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来认定必然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提出量刑建议时,应根据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传播范围、售卖次数等情况,结合新型毒品的纯度和致瘾癖性、行为人非法所得等因素,综合认定社会危害性,并采用以次数认定为主、兼顾毒品数量与含量综合认定的方式确定量刑档次。

(三)检察机关办理新型毒品案件,应深挖毒资毒赃,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加强立案监督,推进案件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有明显的上下游犯罪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应注意识别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去向,同步审查上游犯罪人员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对已形成产、购、销产业链的新型毒品案件,应细致梳理毒资流转资金链条,利用信息支付网络的伴随性特点,详细审查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交易明细等客观证据,及时引导侦查,积极开展立案监督等法律监督工作,引导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的上下游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

(四)对涉网络新型毒品犯罪存在寄递安全隐患的,应积极参与诉源治理,主动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庭审等方式,推进“七号检察建议”落细落实。检察机关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应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管理漏洞和治理堵点,以案件办理为抓手,综合利用利用检察建议、风险提示函、走访调查、普法宣传等多种手段,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堵塞治理漏洞,化解刑事风险。就办案中发现的寄递违禁品情况,联合邮政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寄递行业安全监管,创新建立寄递行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将办案与长效治理有机结合,从而形成快递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寄递违禁品犯罪,融入社会治理的新局面。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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