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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区分就业领薪和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方式受贿

2023-07-17 22:18 次阅读

实践中,一些人为了感谢或者请托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利,采取给后者的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从实际情况看,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特定关系人没有实际工作,仅是“挂名”领取薪酬;二是特定关系人实际参与工作,但所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的薪酬水平或与其业务能力、业绩明显不相符;三是特定关系人正常工作并领取相应薪酬。对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学界、司法实务部门分歧较大。司法实践中对第一、三种情况处理基本一致,即对第一种情况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第三种情况不认定为受贿,但对于第二种情况如何认定,争议较大。当前薪酬体系标准不一,较为混乱,尤其一些私营企业,部分岗位薪酬差别较大且不透明,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所领取的薪酬与正常薪酬明显不成比例,进而确定受贿数额存在困难,如赵强及其辩护人即提出赵强之子赵某某兼职法国公司后实际从事相应工作,所领取的薪酬不应认定为赵强受贿。但就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看,赵强在黄建平准备推荐赵某某到法国CVS公司兼职事宜征求其意见时,即对赵某某无须真正承担翻译任务,黄建平只是借此资助赵某某在北京购房具有明知。林卓尔原本不愿意聘用不符合条件的赵某某,但在黄建平明确告知他与赵强之间关系,务必设法录用,所支出的费用他会予以补偿后,聘用了赵某某,并为了防止赵某某没有实际工作的真相被法国CVS公司总部发现,通过收转电子邮件的方式,将以他人的翻译业务充作赵某某的业绩。在两年聘用期内,赵某某从未到法国CVS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工作,仅在北京与林卓尔见面寥寥,既没有陪同法国CVS公司代表出席商务活动、完成口译任务,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开展相应的信息搜集、整理及翻译工作,仅为应付法国CVS公司总部检查,配合林卓尔完成邮件接受、转发等毫无实际意义的工作,所从事的少量辅助性工作也与获取的高额薪酬严重失衡。而在此期间,黄建平另行出资为法国CVS公司聘请翻译、接待法国CVS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商业伙伴等,前后花费约130万元。赵某某所获取的薪酬表面看源自法国CVS公司,但究其实质源自黄建平,即黄建平通过林卓尔,假法国CVS公司“聘用”赵某某兼职,以较为隐蔽的方式,兑现其之前作出的资助赵强家在北京购房的承诺,与直接送与赵强财物并无本质区别。赵某某被提前解聘时,黄建平专门向赵强作解释,案发前赵强家人与黄建平就此实施两次串供、串证活动,也为例证。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黄建平安排赵某某挂名领薪,相应“薪酬”全额计入受贿数额是准确的。

指导案例第1399

赵强受贿案
——新类型受贿形式及数额的认定

撰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华舒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5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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