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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关于H某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一案的法律意见

2023-04-10 22:10 次阅读

乌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H某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一案,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H某的辩护人。

乌海市海南区公安分局认定,2021825日下午16时许,报案人L某在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二号井两间空房子,被H某推到。同时K某在此处有一个废旧的煤场,煤场的500米围墙和三间房子也被推倒。故在2022923日对H某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立案侦查。

辩护人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H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涉案海南区公乌素镇二号井被拆废旧的煤场等地上物系无主物、废弃物

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此涉案的公乌素镇二号井被拆废旧的煤场等地上物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成为本案的关键。辩护人认为,涉案已被拆除的地上物属于无主物、废弃地上物,具体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证实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在收回乌海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煤矸石烧结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公告期内,报案人并没有查询与主张,从行政层面确认了涉案土地属于“净地”

202297日,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乌海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年产16000万块(折普通砖)煤矸石烧结项目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第16号)中,公告要求,乌海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6000万块(折普通砖)煤矸石烧结项目分别于20082月和20113月经乌海市发改委予以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收回乌海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6000万块(折普通砖)煤矸石烧结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该项目建设用地位于海南区公乌素镇,涉及图幅号为 J48G016079,用地总面积22.5041公顷,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197日至2011912日,如涉及公乌素镇有关单位和居民的其它相关权利,在此期间请与乌海市国土资源局海南分局查询。

在公告查询期内,无有关单位和居民个人查询。由此可知,包括报案人在内的任何人并没有对涉案海南区公乌素镇二号井被拆废旧的煤场等地上物,主张民事权利。需强调的是,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上述公告从行政层面确认了涉案土地属于“净地”,正是基于这一行政确认前提,H某对其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无主物、废弃物,系民事合法行为,不构成侵权乃至犯罪。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地上物曾属于L某、K某所有。依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涉案地上物存在的基本事实,却无法证实涉案地上物的所有人是L某、K某。报案时,L某、K某并没有提供涉案地上物系何时、何人修建形成。也没有提供项目图纸、施工方案与计划等证据材料,来证明对于涉案地上物,是其所有,L某、K某负有举证责任对此加以证明。

  退一万步讲,即使涉案地上物系报案人所建,也只能说明涉案地上物曾经属于办案人所占有,在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公告期内,其并没有查询及主张占有权利,只能证明报案人放弃了涉案地上物占有权。

(三)涉案地上物至案发前一直处于废弃无人管理使用状态。2012517日某取得涉案地段土地合法使用权以来,涉案地上物一直处于废弃无人管理使用状态,L某、K某从未向某声称涉案地上物,系其所有。

(四)某一直是涉案地上物实际管理和控制者。正是由于涉案地上物一直无人认领和主张,某对涉案地上物一直行使实际管理职能。在案发钱,曾因涉案地上渣土的环境污染问题,被环保局罚款3万元人民币。足以证实官方已将某视为涉案地上物实际管理者和义务承担者。某已形成了形成了一种占有的事实状态,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而所谓的报案人在长达十余年时间段内,并无占有和控制涉案地上物的举动和行为。

 二、涉案地上物已实质上造成对某造成实质上权利损害

(一)某系涉案地上物地块合法土地使用权人。

2012517日,某通过政府出让方式取得涉案地上物地块合法土地使用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某对涉案地上物地块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涉案地上物已妨害合法土地使用权益

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某先期进行煤矸石制砖厂和70万吨白灰项目建设。后来在2020年进行新的工业开发项目。虽然某一直是涉案地上物实际管理者和义务承担者,也认为涉案海南区公乌素镇二号井被拆废旧的煤场等地上物系无主物、废弃物,犯罪嫌疑人基于谨慎考虑,多次到城管部门请求妥拆除处理涉案地上物,但无果。这也导致了新的工业开发项目无法展开,严重损害了,某经济利益。

三、某对涉案地上物进行拆除行为没有侵害任何法益

海南分局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观点无非是,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自己可以对建筑物加以一定的占有与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

辩护人认为,海南分局实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的错误推断。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本案中,某一直对涉案地上物加以一定的占有与一定的使用。报案人并无证据对涉案地上物具有占有和使用权。且违章建筑未办理物权登记或进行违法登记,因此违章建筑人不能取得建章建筑的所有权。故如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应是违章建筑人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但结合本案证据,报案人并无证据对涉案地上物行使占有和使用权。故犯罪嫌疑人的拆除行为并没有侵犯任何法益,何来犯罪之说?

四、某对涉案地上物进行拆除,符合常理常识常情

“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本案中,某因涉案土地已经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公告,从行政层面确认了涉案土地属于“净地”,某在自己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因项目开发的需要而拆除认为已是无主废弃的废弃地上物,即“我的地盘我做主”,符合一般民众常理常识常情。

同时,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最基本规则,前置法合法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从行政层面确认了涉案土地属于“净地”,H某真诚相信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已将征收的“净地”交付与某,其所谓的拆除行为本质上是建立在对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信任基础上,属于合法清理行为,故某及H某不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以上无罪意见,请贵院慎重考虑。

此致

乌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202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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