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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婚恋诈骗罪案件统计分析研究

2023-04-06 20:57 次阅读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3-04-06 11:32 发表于上海


涉婚恋诈骗罪案件统计分析研究

——以上海法院近六年涉婚恋诈骗罪文书为样本


作者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邓梦婷


近年来,随着微信、直播平台、相亲网站、交友APP等社交软件的发展,以婚恋为名对被害人进行诈骗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关注和讨论。然而,由于该类案件具有私密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犯罪主观意图、犯罪金额难以认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因此,本文在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中,以结婚、恋爱为关键词,对上海法院近六年(2016年-2021年)涉婚恋诈骗罪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检索,共收集到511篇一审判决文书。通过对文书进行系统地梳理,本文勾勒出涉婚恋型诈骗罪案件的作案手法和犯罪样态,归纳总结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前人研究成果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涉婚恋诈骗罪案件基本情况概览

根据对裁判文书案情部分的梳理,可以归纳出涉婚恋诈骗罪的基本作案手法,即被告人先以恋爱、结婚的名义与被害人进行接触,让被害人陷于能够发展婚恋关系的错误认知,然后再以借款应急、投资理财、索要礼物、网络打赏等形式向被害人骗取财物,在实现目的后以分手、离婚为由拒绝返还财物,甚至直接失联。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发展,甚至出现了利用婚恋交友APP进行诈骗的集团性犯罪,具有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手段专业化、组织结构专业化等特征(俗称“杀猪盘”),该类犯罪社会波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

进一步理清涉婚恋性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和审判中的难点问题,本文对上海法院对近六年涉婚恋诈骗罪一审裁判文书进行梳理,归纳出涉婚恋诈骗罪案件存在以下5个特点:

1.案件数量呈先增长后下降的趋势。

经统计,涉婚恋诈骗罪的案件数量从2016年到2019年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到2021年案件数量开始减少。具体而言,经统计,2016年32件,2017年25件,2018年71件,2019年125件,2020年175件,2021年84件。可见,2020年“断卡行动”以来,各部门对“杀猪盘”等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逐渐增强,涉婚恋诈骗罪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先增后减的趋势。


图一:案件数量图


2.被告人多为青年,男性比重大。

在本文收集的文书中,共涉及637名被告人。根据被告人年龄划分,00后19人,90后329人,80后177人,70后77人,60后27人,50后8人。可见,90和80后被告人占比大,说明该类案件被告人呈年轻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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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被告人年龄分布


在性别方面,男性475人,女性162人。其中,有120件嫌疑人冒充异性作案。在前科劣迹方面,97人具有前科劣迹。其中,52人具有前科,45人成立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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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被告人性别情况


3.作案方式多为线下接触,以恋爱或结婚为诱饵。

经统计,329件嫌疑人采取了接触式作案,182件嫌疑人未直接接触被害人。其中,微信聊天60件、世纪佳缘网25件、陌陌12件、QQ聊天11件、百合网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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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被告人作案平台


在作案手法方面,340件嫌疑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身份的手段,56件嫌疑人隐瞒事实,让受害人误以为有婚恋可能性,剩余115件嫌疑人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诈骗。在交往过程中,以恋爱为名索要财物93件,领取结婚证后进行诈骗7件。


图五:嫌疑人诈骗手段


4.个人作案较多,数罪并罚情况较为突出。

经统计,被告人多为个人作案,团伙作案数量相对较少,63件为团伙作案,448件为个人作案。另外,在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17件案件被告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其中,盗窃罪4件,重婚罪3件,合同诈骗罪2件,伪造金融票证罪2件,寻衅滋事罪1件,危险驾驶罪1件,敲诈勒索罪1件,非法经营罪1件,容留他人卖淫罪1件,信用卡诈骗罪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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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六:被告人作案形式


5.涉案金额呈橄榄球状,与量刑情况较为吻合。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诈骗罪的量刑按照犯罪金额分三个档次。涉案金额较大(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141件,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261件,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10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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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七:犯罪金额情况图


在量刑方面,39人判处拘役,274人判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41人判处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84人判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116人判处缓刑,适用缓刑比例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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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八:量刑情况图


二、涉婚恋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点

1. 此罪与彼罪关系难以理清。

司法实践中,涉婚恋诈骗罪易与招摇撞骗罪、敲诈勒索罪产生混淆。由于被告人以“婚恋”为名对被害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告人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决定了其触犯的具体罪名。司法实践中,法官时常难以确定被告人的诈骗故意,从而将此罪与招摇撞骗罪、敲诈勒索罪混淆。例如,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同样涉及财产犯罪,而部分婚恋诈骗罪被告人会采取伪装为军人、警察、官员等身份吸引被害人,使案件具有了招摇撞骗罪的特征。被告人虚构自己的军人的身份,向被害人借款13万余元,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而未对冒充军人的行为作出评价。也有被告人冒充警察身份,在与被害人恋爱过程中,虚构事实进行借款,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另外,婚恋诈骗被告人有时以终结婚恋关系或公开被害人隐私为由威胁被害人,被害人产生担忧恐惧后往往会自愿向被告人处分财产,这使婚恋诈骗和敲诈勒索罪难以区分。例如,被告人为获取钱财,以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分手后又以公布裸照为由要挟被害人支付钱款,被告人由于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另一方面,在本文收集的裁判文书中,有67篇文书涉婚恋诈骗案件已经脱离打情感牌欺诈被害人的传统框架,而与新型“杀猪盘”网络诈骗方式合流。这种诈骗方式在婚恋的伪装下,被告人打着为了双方将来共同生活的幌子,通过虚假网站或APP以小额盈利引诱对方自愿进行网络博彩或投资理财,骗局的时间线更长、犯罪模式更为复杂、受害者损失更为严重。且“杀猪盘”网络诈骗较传统的网络婚恋、交友类诈骗而言,呈现明显的集团化,内部有着明确分工。该类案件中,犯罪行为形成了组织链条,有负责话术和形象包装的人员,还有专门进行线上陪聊人员,甚至有专业的律师应诉。但是在该类婚恋诈骗案件中,司法实践对于“杀猪盘”诈骗的新模式敏感性不足,还是倾向以对待传统婚恋诈骗的模式进行裁判,导致司法裁判出现分化。

2. 婚恋背景下诈骗故意的认定较为困难。

在常规的诈骗行为中,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承诺被害人取得财产性利益或其他可见性利益的方式让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财产,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易于取证。虽然有的文书结合在案证据对涉婚恋诈骗罪的犯罪意图进行了阐述,认为“在案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接近被害人的意图就是为了获取钱款,且被告人在与被害人联络过程中,隐瞒本人真实的恋爱、婚姻状况,利用被害人单身的心理状态,以“关怀备至”的情感呵护赢得被害人的好感,又以家境困难无力尽孝的落寞情绪博得被害人的同情心,再以“一生陪伴”的婚姻承诺赢得被害人的信任,继而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而本案被害人给予被告人钱款是基于与被告人交往中受蒙骗而产生的同情、信任,故被告人胡正旺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应以诈骗罪论处。”

但是,经统计,在511篇婚恋诈骗罪裁判文书中,除去少数被告人采取冒充异性(120件)或团伙作案(67件)等明显具有欺诈意图的方式,多数案件中的被告人均具有和被害人进行正常婚恋交往的外观。在正常的婚恋交往中,被害人处分财产并非为了取得特定的物质利益,而往往是为了维持婚恋关系或仅仅为了取得精神上的恋爱享受。这给案件审理带来了极大挑战,因为被告人完全可以辩解被害人处分财产时并不存在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完全出于恋爱时自愿。例如,在多个案件中,被告人为骗取财物,不惜采用结婚的方式,让被害人以彩礼、购置婚庆用品等形式处分财产;或在结婚后,向姻亲借款用于理财或生活开销进行诈骗;甚至有被告人为骗取财物,在不同地区与多人缔结婚姻关系骗取钱财。另外,即便被告人在取得钱财后即与被害人终结婚恋关系,也可以“起初打算与被害人有长期稳定发展,后来发觉不合适”为由,完美掩盖自己诈骗钱财的目的。可见,被告人将诈骗意图隐藏在结婚恋爱等较为私密的领域,对于法官查明事实真相造成了困难。

3.婚恋诈骗罪犯罪金额的认定缺乏客观标准。

多数婚恋诈骗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具有正常婚恋交往的外观,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势必产生金钱上的往来,但究竟哪一笔钱财被告人是以欺诈意图收取,哪一笔又是正常婚恋关系中的往来,对二者的区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而且在婚恋关系中,任何一笔收入或支出可以说都服务于维持婚恋关系这一共同目的,也因此具有了双方共同消费的潜在属性,这给司法实践中分辨诈骗金额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金钱数额上的模糊往往成为被告人为自己开脱的理由,容易引导法官在认定犯罪金额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例如,被告人以正常恋爱支出为由主张减少犯罪金额;被告人以被害人谅解为由主张减少犯罪金额,甚至有被害人当庭表示是自愿支付相关款项。

另外,在涉及共同犯罪的婚恋诈骗中法官往往会基于行为人各自对犯罪的贡献或诈骗金额分别量刑,但有的案件中法官将全部涉案金额归结于主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领导者,认定为其诈骗金额;另一些案件中法官只将主犯或领导者能够事实上施加影响的诈骗金额归结于他们,与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独立实施诈骗所得区分开来;又有一部分案件中法官在诈骗金额上对主犯从犯一视同仁,只将行为人最后能够获得的赃款作为判断诈骗金额的依据。由此可见,法官在认定被告人诈骗金额时缺乏客观、统一的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犯罪金额认定情况较为复杂。

4.相似案情被告人的量刑情况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量刑情况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一是缓刑的适用情况存在差异。以诈骗金额同样为15万元左右的案件为例,两件案件的被告人均无前科,都在审理过程中进行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情况下,一件案件没有适用缓刑,另一件案件却获得了5年的缓刑期,文书中并未详细阐述适用缓刑或不适用缓刑的理由。二是前科劣迹等加重情节并未明显体现。当两件案件的涉金额极为相近,被告人均未退赔,前案被告人在有抢夺罪前科的情况下却反而比没有前科劣迹的被告人少9个月的刑期。在另外两件犯罪金额和犯罪情节相类似的案件中,有前科劣迹的被告人却比没有前科裂解的被告人多判处了2年的刑期。可见,有案件中将前科劣迹作为加重情节,而有案件并未将其考虑在内。三是退赔、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并未明显体现。本文收集的文书中,过半数的被告人进行了退赔,三分之一的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但有的案件在量刑时并未充分考虑从轻情节,如犯罪金额在3万元左右,被告人同时满足了自首、退赔、获得谅解的情况下,仍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不具有自首情节却适用了缓刑。

 

三、破解司法审判疑难问题的建议

1.明晰婚恋诈骗与招摇撞骗、敲诈勒索之间的界限。

在审理婚恋诈骗案件时首先应当明确当事人之间是恋爱关系还是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特殊保护,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较为完善,审理时应遵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只是恋爱关系,法官在审理时应当更为审慎。在被告人通过过度包装自己诱骗被害人而使案件与招摇赚骗罪产生混淆时,如果被告人只有骗取钱财的故意,则仅定诈骗罪一罪就能全部涵盖;若被告人同时具有骗取钱财以外的故意,多数情况下为骗色,则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招摇撞骗罪的故意。鉴于招摇撞骗罪囊括了财产犯罪,此时不宜再以诈骗罪重复评价被告人,除非诈骗金额过于巨大超出招摇撞骗罪的评价范围。

区分婚恋中的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时必须谨记两罪构成要件上的区别,敲诈勒索罪主要采取恐吓威胁的方式获取财物,而诈骗罪主要采取欺骗的方式达成非法占有目的。在婚恋背景下,如果被告人仅仅利用自身的包装和魅力,以发展关系相诱骗或以断绝关系相威胁促使受害人向自己处分财产,这只能评价为诈骗行为;若被告人以披露婚恋中掌握的隐私要挟受害人,或直接以暴力相胁迫,这样的行为则应当评价为敲诈勒索。

2.从严认定被告人的诈骗犯意。

分析被告人是否构成婚恋诈骗时,应关注行为人从一开始是否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只要存在假借恋爱关系欺诈对方钱财的目的就应当直接认定其具有婚恋诈骗的主观目的,而不必考虑被告人是否为维持表面上的婚恋关系付出过钱财或精力。例如,有文书指出被告人在与他人结婚后仍以恋人身份向被害人索要钱款的行为系诈骗,确认无疑。而被告人在结婚前讨要或接受被害人钱款的行为的性质则应当具体分析:被告人在婚前作为单身女青年,同时与其丈夫和被害人交往,以恋人身份讨要或接受被害人给予的生活费、旅游费、“七夕礼物”等钱款,而最终却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尚属道德评判范畴,就相关财产损失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但是,被告人在隐瞒与他人交往并同居的同时,虚构为家人购买房屋、山地、家具、汽车、装修、归还赌债、母亲住院手术等事由,向被害人多次索要巨额钱款的行为却与前者有着本质区别。因为被告人以征取家人同意与被害人结婚为诱,欺骗被害人的感情与信任,令被害人产生“只有给付巨额钱款讨好其家人才能与其结婚”的错误认识,正是基于这个错误认识被害人才交付了巨额钱款,因此被害人在被严重欺骗的情况下给付巨款的行为并非民事意义上的赠与,特别是被告人在结婚后不仅无返还被害人钱款的意愿与行为,还隐瞒结婚的事实继续以各种理由索要财物,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显现无疑,因此相关部分的款项理应计入被告人被告人诈骗的数额。

另外,明确婚恋诈骗案件中的责任划分。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因此婚恋诈骗案中责任形式也应有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两种。在婚恋诈骗案件中承担责任的单位通常有对接受害人的“婚介公司”,违法博彩、借贷网站的营运人等犯罪集团。若犯罪集团满足《解释》中的“单位”性质,则以单位犯罪论处。但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若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婚恋诈骗的,或者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均不属单位犯罪。因此应当综合分析婚介公司的目的及主要经营业务,如果该犯罪集团以实施婚恋诈骗为主要活动不再从事正当业务,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认定单位犯罪更加有效的方法是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去把握。具体而言,如果利用恋爱交往诈骗受害人财产的行为是经过犯罪集团所有成员讨论决定或者由主要负责人决定并实施,利益归属于集团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若最后所得利益归集团中的少部分人所有,以个人犯罪论处。

3.统一认定涉案金额的标准。

涉案金额的认定上应当从严,以免被告人以婚恋为挡箭牌“浑水摸鱼”,甚至不恰当脱罪。具有主观犯意的被告人从受害人处获得的所有钱财都应属于婚恋诈骗的涉案金额,而不必考虑这笔开销是否服务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在共同犯罪中,基于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犯罪集团的领导人应对全部诈骗金额负责,集团中中层领导人应对其领导的小组所涉的诈骗金额负责,但集团、小组中犯罪分子单独实施的诈骗除外;一般犯罪分子应对其实际控制的诈骗资金或直接参与的诈骗涉及的金额负责,最终结合其对犯罪的贡献程度量刑。至于实践中法官以被告人所获“分红”来认定其诈骗金额的方法并无相关法律依据或实践支撑,本质是法官在难以确定犯罪金额时为快速结案采取的简易方式,应该摈弃。

另外,在认定个人犯罪的犯罪金额方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认真寻求每笔钱款支付时的主观意图和被害人的认知情况。例如,一人分别与多人恋爱并索要财物,被告人抗辩将真正结婚对象的诈骗金额从犯罪金额中剔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被告人抗辩与被害人恋爱过程中的购物、餐饮花销不计入犯罪金额,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被告人抗辩,被害人在知晓被告人已婚身份后,基于感情原因仍向被告人转账的金额应从整体犯罪金额中剔除,法院予以支持。

4.规范量刑情节,加强类案的条线指导。

在量刑情节方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多次诈骗、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等从重情节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的,近亲属谅解等作为从轻处罚的标准。在已有详细规范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应该对照《事实细则》的相关规定规范量刑情节,并组织案件评查,对不符合相关量刑情节的案件进行纠正。并可适时发布涉虚拟币指导性案例,或开展专题案例评选活动,通过案例指导,完善审判业务指导方式,加强审判指导的规范性、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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