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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可靠且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应当予以采信——祁某1强奸案

2023-03-06 18:05 次阅读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刑终574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强奸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祁某1与被害人祁某2(女,13岁)系父女关系。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祁某1在自家二楼祁某2房间内,采用按压手段强行亲吻祁某2,并欲与祁某2发生性关系,因祁某2反抗而未发生,后祁某1强迫祁某2为其口淫。
2019年9月29日晚上,祁某1在自家二楼祁某2房间内,用棍棒殴打祁某2,逼迫祁某2脱掉衣裤,后强行摸祁某2的阴部、胸部,并欲与祁某2发生性关系,因祁某2反抗而未发生,后祁某1强迫祁某2为其口淫。
案件焦点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1为满足个人私欲,明知被害人祁某2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违背其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且该幼女系与其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祁某1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应从重处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祁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祁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缺乏证据,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取证过程存在偏激,其提供的线索没有核实。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中证实“性器官接触”之关键事实的证据系唯一证据,无其他证据印证,认定存在强奸行为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证实存在“性器官接触”这一事实,其他证人证言均来源于被害人陈述,祁某1也否认该事实。(2)祁某2对多个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陈述前后不一、相互矛盾,陈述的证明力不足,真实性令人质疑。祁某2对祁某1所穿衣物及是被害人自己脱衣服还是被强行脱衣服等陈述不一致。(3)如果认定祁某1构成强奸罪,应当考虑被告人系犯罪中止。(4)本案证据来源单一,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信度存疑。祁某2小时候并未与祁某1一起生活且祁某1经常殴打、辱骂祁某2,双方父女关系糟糕,祁某2作出的不利于祁某1的陈述应当秉持客观角度予以认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在案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祁某1实施强奸祁某2的行为。关于辩护人所提祁某2陈述前后不一、相互矛盾,双方父女关系糟糕,祁某2作出不利于祁某1的陈述的意见,法院认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根据经验和常识,被害未成年人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祁某1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经查,本案被害人祁某2作为13周岁幼女,已经具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认知能力,陈述完整,表达顺畅,陈述内容合乎情理、逻辑,对于案发经过的细节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对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情节的描述稳定,对部分案发经过细节的记忆模糊,亦符合其年龄特征及一般记忆规律,且本案案发及报案过程自然,祁某2陈述能够与在案的证人王某某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祁某1的部分供述相印证,故对祁某2的陈述应当予以采纳。而祁某1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聊天内容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亦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可以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案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证明犯罪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本案中被告人不供认,仅有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作为唯一直接证据,此种情况若盲目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仅极易放纵犯罪,而且不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真实、能否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成为判定此类案件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主要标准。
第一,对被害人陈述内容的审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根据经验和常识,被害未成年人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本案被害人祁某2作为13周岁幼女,已经具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认知能力,祁某2陈述完整,表达顺畅,陈述内容合乎情理、逻辑,对于案发经过的细节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对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情节的描述稳定,对部分案发经过细节的记忆模糊,亦符合其年龄特征及一般记忆规律。本案案发后,祁某2在公安机关有过多次陈述,对于案发时间、地点、主要性侵过程均是稳定一致的,其陈述中关于被告人神态动作、双方对话及口淫等细节若无亲身经历难以多次顺畅完整表达,其表达方式及用语习惯均符合其年龄特点,虽然存在对某一次过程中双方穿着及如何脱衣等细节存在模糊,但亦符合记忆规律,更增加其陈述可信度。
第二,对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印证的审查。本案中,祁某2陈述能够与在案的证人王某某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祁某1的部分供述相印证。证人王某某证言连续稳定、真实有效,其对于案发前后被害人的反常表现与被害人陈述情况相符。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各方均无异议,聊天内容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且能印证被害人陈述,而祁某1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祁某1供述部分内容亦与被害人陈述相符。
第三,对案件背景及案发原因的审查。本案是发生在家庭内部严重违背人伦的强奸案。祁某2作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依赖其父祁某1的直接抚养,而祁某1作为监护人不仅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长期性侵亲生女儿,祁某2在不堪其父侵犯后,告知与其关系较好的继母王某某,在王某某带领下报警。案发过程真实自然,不存在因各种意外事件影响报案动机,结合双方关系可以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
综上所述,本案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认为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此类案件中,对被害人陈述审查应重点围绕:(1)陈述是否稳定可靠,陈述内容是否与其年龄、智力及生活经验、常理相符,报案过程是否自然。(2)陈述连续稳定部分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3)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有证据支持,是否存在诬告陷害的可能。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平 祁欢


(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编,中国法院出版社,2022年3月第一版。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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