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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思祥与张海胜窑洞求偿案

2023-01-08 23:06 次阅读

[案情简介]



惠思祥与张海胜合伙开设磨坊,其间与张妻张白氏通奸。张海胜夫妇家因日寇轰炸导致无处居住,惠思祥为便于奸情,允许张海胜在其地上开辟两个窑洞,并允诺张海胜夫妇可长期居住,并未约定居住期间及租金等条件。之后,张白氏通奸生事,惠思祥恐日后受累,要求张海胜归还窑洞。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海胜在开掘窑洞时经过了惠思祥的允许,其口头契约应当成立。因此张海胜夫妇仍有窑洞的居住权,如果张海胜日后移居,窑洞居住权即消灭。



[典型意义]



本案中判决文书的写作风格通俗易懂,在当时群众法律基础薄弱、普法宣传力度相对有限的大背景下,不仅使双方当事人易于理解,还便于广大人民群众传播学习,体现了基层法官的办案智慧,有助于增加法律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判决原文]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即原告):惠思祥,男,四十九岁,原籍清涧,现住延安市南门外,务农。



被告:张海胜,男,三十七岁,原籍米脂,现住延安市南门外,商。



上列上诉人惠思祥为求偿窑洞一案,不服延安市地方法院六月二日之判决,提起上诉,经本院受理判决如下:



主文



原判撤销。



张海胜在惠思祥地上所开窑洞二座,仍由张海胜居住,如张海胜日后移居,在此窑洞之居住权即消灭。



张海胜之妻张白氏如再与人通奸生事,由当地政府驱逐其家出境,所开此二座窑即归惠思祥所有。



事实



据上诉人惠思祥称:“伊于民二十七年七、八月间与张海胜合伙在延安市内开设磨坊,尔时即与被告张海胜之妻张白氏通奸。及至是年冬延市被日寇飞机轰炸后,张海胜夫妻无处居住,伊当时为便利与张白氏通奸,自动提出要张海胜在窑背上开掘窑洞二座,并帮助张海胜出资四十余元,还向张海胜声言:‘住得好的话,可以常住。’并未提起居住期间及租金,更未提出任何条件。张海胜将窑洞造成后,于去年一月,伊即与张白氏感情破裂。以张白氏与人通奸生事(因此时张白氏又拒绝与胡玉林通奸,而胡玉林竟把张海胜之驴杀死一头,该案已由延市政府交军法处处理)、恐日后受累之词请求令张海胜将此二窑交还。”



被告张海胜答辩称:“伊在惠思祥地上开掘窑洞两个,是经过惠思祥的允许,现在不愿交出窑洞者,因开掘窑洞时惠思祥曾允许可以长久居住,且开掘窑洞自己花费大洋一百一十元,惠思祥并未出资,所以不愿交还窑洞。”至张白氏与惠思祥通奸,张海胜与张白氏均不承认有此事实。



理由



(一)张海胜在惠思祥地上开掘窑洞时,确经过惠思祥的允许,且未约定有任何条件,其口头契约自应成立。



(二)张海胜开掘窑洞,惠思祥出资四十元相助,并无证据。即或惠思祥确曾资助,但据供称亦系出于自愿,未附任何条件,当然亦不能翻悔。



(三)根据延安市地方法院调查,张白氏与人通奸是事实。



本院根据以上理由及两造具体情形,特为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法庭



兼庭长 雷经天



推 事 任扶中



书记员 兰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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