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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被挂靠人是否需对挂靠人对外买卖、租赁等行为承担责任?

2022-11-25 20:23 次阅读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第一版)。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挂靠人是否需对挂靠人对外买卖、租赁等行为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挂靠人为完成工程施工,经常发生对外行为,签订购销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等,当其未能按约定向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支付货款、租金时,会与第三方产生纠纷

       处理此类纠纷应当注意两个方面:

       (1)关于对外所签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从合同本身考虑,是否存在挂靠的情形,并非出卖人、出租人等合同相对人需要考虑的范畴,亦对于合同的效力不会产生影响。

       (2)关于对外责任,应分不同情形予以认定。在合同之债中,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分为两种:一种为连带责任,另一种为合同相对方单方责任。如何对外承担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一般而言,合同只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与合同外第三人无关。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本人承受,不应当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无论挂靠方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争议时均应当由挂靠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能因物的性质或物的流转方向发生变化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让非合同相对人承担本应由合同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合同相对方也不得以材料、设备已用于工程建设而要求被挂靠方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签订合同时挂靠人所出示或具备的书面文件、履行方式、外观宣示和合同相对方的善意与否等因素,判断交易过程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由实际履行方即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在此类合同中,让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缺乏法律规范基础,且从合同的角度也难以找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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